加强旅游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来源:唐山地税作者:段继红 马尚日期:2008-07-14字号[ 大 中 小 ]   一、存在问题  一是大部分旅行社财务制度不健全,各项费用开支核实难度较大。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旅行社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范本)》,旅行团体应建立部门核算制度,做到记录完整、资料齐全、核算准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旅行社不能提供确切的成本核算资料,使税务部门的查账征收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二是部分旅行社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逃避纳税义务。具体表现为:1.发票填开不规范。旅行社在填写发票时出现缺目漏项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不填写旅游线路的起始地点,不填写代垫费用而只填写实收费用,将旅游者个人支付费用记入成本费用等,达到多列成本、少记收入的目的。2.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由于参加旅行社组织出游的客人大部分都是个人,一般不需报销旅游费用,因此大部分没有索要发票意识,旅行社通常就以收据代替发票开具给对方,隐瞒这部分收入,降低应税金额。3.发票使用不规范。跨省旅游往往都是本地旅行社组团到外省后,再交由当地的旅行社安排食宿和旅游。本地旅行社则支付现金给当地旅行社,并取得当地旅行社的空白发票后由其自行填写。因此,其收入和费用的可信度不高。  三是旅游业定价弹性空间较大,企业所得税监管较难。作为新兴产业,旅游行业没有公认的利润率,定价弹性空间也相当大,这使部分旅游企业利用这一价格弹性,对成本费用进行不实核算。如在结算成本时,把代游客支付的各种交通费、房费、餐费、门票等各项费用,按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打折前的金额予以全额抵扣,将企业自身费用列入替游客支付的费用中等等,以加大成本,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导游收受回扣存在流失个人所得税现象。导游的账面收入虽然不高,但实际收入中有很大部分是通过拿回扣、多报支出等手段获得。对于这部分收入,由于有些旅行社没有按规定建立导游等外派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几乎全部流失,这也导致旅行社正常业务收入的利润越来越低,而部门或个人的“灰色收入”越来越高。  二、加强税收征管建议  一是规范旅行社财务管理。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对旅游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要求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对财务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督促企业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另一方面,要求旅游企业自身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建账建制,做到记录完整,资料齐全,核算准确,真实申报营业成果,并依法纳税。对不符合要求的旅游企业,要采取公开曝光与税务处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是规范旅行社发票管理。从源头解决旅行社收入核算不实问题。一方面,要加大检查力度。旅行社的营业收入是其在一定的时期内,向旅游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全部收入,检查中要注重各项收入确认时间的正确性和收入数额的正确性。要将营业收入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和原始记录核对,检查旅行社有无偷逃营业税的情况;将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明细账与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核对,检查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记营业收入的情况;还要检查相关发票及其填制方式和程序是否正确。特别是对于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收入和发票,更要详细检查。另一方面,建议税务机关推行旅行社代扣代缴制度。以组团的旅行社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旅游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进行纳税;接团旅行社凭代扣代缴清单抵扣由组团旅行社已扣缴的税款。这样,不仅加强了旅行社税收征管,也在一定程度上管住了旅游业的相关部门。同时,还要加强游客税收发票知识宣传。让每位旅游者都知道,向旅行社索要发票,不仅杜绝旅行社偷逃税款,而且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发票也将是有力的索赔证据。  三是制定旅游业税收管理办法。针对旅游业定价弹性空间大的特点,税务部门应会同旅游局、旅游公司、旅游购物中心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旅游行业的平均利润状况,测算出平均税收负担率,对企业所得税实行税源监控,对账面长期亏损,达不到平均利润的旅游企业,按照平均税收负担率进行核实,采取定率或定额征收方式,确保税基不受侵蚀。  四是强化对导游个人所得税源泉控制。对折扣、折让现金流出量加强管理,对直接受益的个人要求其自行申报纳税,一旦发现问题要从重处理。同时,督促旅行社内部建立外派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加强监管。  作者单位:遵化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