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来源:新疆地税作者:樊学功日期:2008-07-16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昌吉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户书数逐年增加,但是,也存在一些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具有“散、小、难”的管理特点,如何强化这部分纳税人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结合昌吉市地税局工作实践,探讨如下:  一、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管理现状  近年来,随着相继调高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起征点,一大批个体工商户成为税收免缴户。截止2008年初,昌吉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5591户,经过调查测算,有901户实际经营收入达不到3000元,可以享受本次起征点调整免税政策,占昌吉市地方税务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16.12%,经统计,每月减免税款8万元左右。这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落实这项政策过程中,出现三种倾向:一是借着提高起征点政策的实行,不顾法定权限和程序,随意认定未达起征点户,人为地将个体定期定额户减少;二是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放松管理;三是认为认定未达起征点户,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影响,不肯减少现有的个体定期定额户。  目前,昌吉市地税局对于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按照“抓大控小”原则,即免征不免管,“抓大”就是对大户严格管理,体现税负公平,“控小”就是对小户实行监控管理,照顾低收入的纳税人,但不能对小户不闻不问。实行“抓大控小”有利于税收调控杠杆的体现,这和明确起征点的政策是相统一的,符合税收立法精神,有利于体现合理负担原则,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当前对个体户管理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自2007年7月1日起,昌吉市地方税务局按照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07]54号)文件要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定额核定程序,采用纳税评估的方法全面开展个体定额调整工作,并采取七项措施完成起征点调整工作。  (一)对辖区主管税务所定额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分组对城区40户执行定额不足3000元的纳税人进行了典型调查,收集了详细准确的营业情况数据;(二)根据掌握的文件精神和实地调查取得的营业情况调查资料,召开了起征点调整专题会议,并形成了昌吉市地方税务局起征点调整相关工作实施意见;(三)广泛进行税法宣传。将调整起征点政策在办税场所张贴宣传,通过税收管理员、征收员各环节向纳税人宣传;(四)搞好调查研究,实行精细化管理。对达不到3000元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成本费用及营业情况,填制《纳税人定额调查表》,最终报市局审核后执行,按季进行营业情况调查,随时掌握各种动态变化情况,对经营旺季达到起征点的及时按季调整税额;(五)税收管理员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分片对辖区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对原来定额水平偏低,实际经营收入已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一律上调到起征点以上;(六)要求主管税务所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数据指标。做到公正、公平,准确把握调整标准和尺度,由业务科室和监察室共同对未达起征点户进行抽查复核;(七)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确保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发票的正常供应,加大发票日常检查力度,防止未达起征点户领用发票后转借或代开,避免税收流失。  三、个体工商业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  一是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规模、收入难于掌握,“双定”定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差。如在同一地段、同一经营餐饮业业户,虽然其经营面积相同、经营固定成本(房屋租赁费、取暖费)相同,但是变动费用(人工工资、水电费等)差距很大,因此,在核定其定额时,定额核定即使差距不大,造成纳税人形式上的税负公平,但是,实际上由于每个纳税人经济效益相差较大,而实际税负不公。二是个体工商业户数量庞大、税源零星分散、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税收征管难度极大,相对于企业税收和税收收入而言,单位税收收入耗费的税收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三是个体户管理责任区范围广,但税务管理人员相对较少。四是管理手段落后,无信息化支撑手段,与工商、国税等部门信息共享不畅,没有建立长效的协税护税机制,防止税源流失,同时,税务干部年龄偏大,计算机应用能力差。  (二)税收政策性强,实践中具体操作难度大  个体税收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起征点的提高,再就业税收优惠减免等。理论上,征与不征、征多与征少都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宏观调控政策。但在实际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操作难度较大。  一是税收优惠的条件限制、“应税”与“非税”(如起征点等)临界点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明显划分,优惠对象把握困难。如:下岗职工税收优惠减免要求证件齐全这些硬条件易把握,而雇工人数等软条件在实际认定时不易把握。二是随着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不断变化,税收优惠对象变更频繁,难于应对,同时,增加了对不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依法征收的难度,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内部管理监督制约不够,没有明确的岗责体系,规范执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不够。  (四)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  一是在申报期前不主动预储税款,为了保证申报率,片管员不得不三番五次上门催交,既增加了基层人员的工作量,又加大了个体税收成本;二是不建帐或不公开真实帐务、缺乏依法纳税意识、或善于利用法律、税收法制不健全千方百计少缴税款。  四、进一步做好未达起征点管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应加强跟踪管理,切忌不闻不问,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跟踪管理:  (一)要明确认定期限  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对未达起征点的认定往往是“一定终身制”,但由于个体经济在不断发展和壮大,如果一直不征税,不符合税法立法精神。认定期限一般以半年认定一次为宜,如果按月认定,税收工作量太大,不切合实际。如果按年认定,不便于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二)要开展不定期核查  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不定期核查,这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也有利于及时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对其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优化纳税环境。  (三)要明确责任  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是个体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认定工作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着当地个体税收管理秩序。应建立对认定未达起征点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未达起征点的认定严格把关,并对基层分局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进行抽查,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管理  一是强化对定期定额户未达起征点户的核定管理。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所在路段和房屋租金等情况,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科学核定。二是做好调查摸底。市局由征管科牵头,将全市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信息与当地工商、国税部门进行比对,及时督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办理相关手续。各税务所要按照管辖范围,参照信息比对结果,对个体工商户月度实际经营额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核实,对不达起征点个体户进行登记造册。三是强化个体工商户的户籍管理。加强与工商管理和地税的联系,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同时加强未达起征点的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四是强化纳税申报管理。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要进行按期申报,对月度超过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进行征税;同时加强责任区的巡查力度,及时了解未达起征点的户的动态状况。五是强化发票管理。对未达起征点个体户需购置使用地税发票的,由各税务所按规定配售,并负责对发票的开具、保管和使用进行监管,实施以票控税。对代开、倒卖、转让发票等行为进行查处。对定期定额未达起征点户所需发票一律供给百元版普通发票,对发票开具超过起征点的一律进行征税。  (五)做好后续管理  一方面以各税务所为单位,适时将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公告栏或张贴公告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监督;另一方面,各税收管理员坚持每月对辖区内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巡查1-2次,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进行重新认定。  (六)严格检查考核  市局要把贯彻营业税起征点调高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凡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作者单位:昌吉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