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浮动抵押方式”对税收优先权的影响不能忽视来源:江苏国税作者:吴云飞日期:2008-09-03字号[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已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条款的规定与《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条款有变化,其中有些条款的内容对税收征管工作将会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将会对税收优先权的实现产生较大的冲击。  《物权法》*9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条就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浮动抵押,就是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比如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可能买进的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生产原材料等动产担保债务的履行。  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两个特征:*9,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第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的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成品生产,也可以卖出抵押的财产。当发生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债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立或者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也就是说此时企业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就是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前企业卖出的财产不追回,买进的财产算作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以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  设立浮动抵押一般要有书面协议,该协议一般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时间、抵押财产的范围、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等。这里所说的抵押财产范围并不要求详细列明。比如,以全部财产抵押的,可以写“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可以写“以现有的和将有的鱼产品、蔬菜、水果抵押”,物权法不承认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浮动抵押协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浮动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确定的;只要当事人愿意,抵押期内的所有不动产都可以是已设立抵押权的。  而在我们《征管法》上,对纳税人财产处置的税收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执行。  把《征管法》的规定与《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一比照,我们就会发现,如果纳税人有意识地把其所有动产进行了浮动抵押,如果纳税人再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一旦纳税人发生了欠税行为,那税务机关在执法时就会处于虽有财产却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因为在那样一种有意为之的情形下,欠税往往会发生在浮动抵押之后,税收优先权已失先机。这时,税务机关只能要么与抵押权人协商,但部门利益会使协商难以有一个好的结果;要么待浮动抵押期结束后再执行,但这期间纳税人完全可以堂而皇之地将财产处理完毕,税务部门还无法行使撤销权,最后只得空手而回。  因此,我们建议上级高度这个问题,尽快制定出应对之策,以免日后的税收执法工作陷于被动。  作者单位:如东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