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存在问题及对策来源:盐城地税作者:刘德海日期:2009-02-02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划分存在问题  *9,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不利于规范管理企业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随时在变动,从经营形式看,企业相互参股、联营,形成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从投资来看,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也有个人股东,不可避免地产生多变复杂的企业形式,而现行的划分方法不可避免地出现征管范围不清的问题。  第二,企业所得税征管划分不利于纳税人税负公平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纳税调整后得出的。而企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和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伸缩性。加上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比较复杂,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各不相同的计算结果。加上不同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不同,势必会造成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倚重倚轻”的问题。当然这也是企业所得税在设计上自身存在的缺陷,但是由于国、地税在各自的征管范围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处理上的差异,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这种税收负担的不平衡。这一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从而滋生、蔓延“税往低处流”的不良倾向,不利于纳税人税负的公平。  第三,企业所得税征管划分面临国税、地税、工商之间的协作问题国税、地税的征管业务与范围客观上存在交叉。如果国、地税信息交流不畅,对其销售收入等日常情况不能完全掌握,易形成漏洞。对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这也需要部门间的互通联系。尽管总局和省级一些文件中强调国地税要密切协作,但这些都不能从本质上切实解决问题。所以,国税、地税和其他部门间建立联合协作制度势在必行,以增强税收管理的严密性和互补性。  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对策  *9,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方式针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注重研究和总结,进一步明确国、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避免征管盲点的存在和扯皮现象的发生,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与地税两个机构征收,不仅不利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合作,反而在两个机构之间人为地制造了矛盾,并加剧了税源的流失,同时,也给纳税人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增加了税收成本。所以,也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把企业所得税由一个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第二,建立所得税管理协调机制新一轮税制改革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和征管现状。新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方式及其管理格局形成后,国税和地税在所得税收入归属、管理范围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将存在大量的交叉和矛盾,这就需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因此,建立全方位的所得税管理协调机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是建立税收信息传递共享制度。首先,国、地税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确保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在县级国税、地税、工商部门之间得到及时有效传输。在此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税务登记办理程序,明确各类新办业户征管归属,避免争抢税源或漏征漏管。其次,对2002年1月1日起办理设立(开办)登记企业,国地税与工商部门要及时沟通联系,按月从工商部门拷取新登记企业信息,以把好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源头关。  二是建立国税与地税部门的征管协调组织。针对两个机构共管同一税种,工作中存在的交叉和不统一问题,国税和地税要建立征管协调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存在的分歧。对按规定划分的征管范围,国税局、地税局不得争抢或推诿。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既要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也要防止出现国税局、地税局两家双重征管,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我局近日与国税、工商等部门协作利用政府的行政中心这一平台,对国税、地税、工商等多部门信息实行每天比对,国、地税管理员每周一起了解注册情况,鉴定所得税征管权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注重税法宣传教育、让企业适应分享改革所得税分享改革实际上是我国所得税改革的一个信息,作为企业必须要适应今后所得税改革带来的变化。因此,要想方设法地加强对新设立(开办)登记企业的税法宣传,重点抓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税务稽查、违纪违章、纳税总结六个工作环节上的宣传,做到纳税人经营之处,也就是税法宣传之地。同时要进行一些诸如听证、复议、诉讼等政策法规的辅导,以改进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  作者单位:建湖县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