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执行的建议 来源:盐城地税作者:黄萍 徐亚婷日期:2009-03-04字号[ 大 中 小 ]   近期国家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该文以当前国地税征管现状出发明确了相关征管范围调整规定。  解读该文件,笔者建议如下:一、当前新办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办理税务登记前,窗口受理人员应向纳税人宣传该文件,该纳税人有充分知情权。以营业税经营为主经营的企业,元旦后不用跑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可降低纳税成本,可以在税务登记限期内适当延迟办理。二、对办理工商执照中既有增值税又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应向纳税人宣传可在税务登记时按主营业务自行申报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范围内划分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窗口受理人员可向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宣传,纳税人有自主选择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权利。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窗口受理人员一般应以工商登记注册的*9项业务为准,划分国地税征管范围。三、文件规定对按税法规定有免缴流转税税种的企业,按其免缴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建议窗口受理人员在受理时应分析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然后按免缴流转税税种范围确定归属。四、文件的基本规定,确定了国地税征管范围以2008年为基年,已划分的不再调整。地税部门应充分以现有文件划分标准,将能够纳入地税征管范围的现有企业全部纳入地税征管,为税源的持续发展奠定征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