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来源:宁夏国税作者:田彦荣日期:2009-06-04字号[ 大 中 小 ] 福利企业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企业,是体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载体,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推进、企业改组改制不断深入、残疾人就业形势不断变化、企业追求利益*5化不断显现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完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如何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依法依程序办理,是值得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重视、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实践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卫市国税局高度重视,结合全市税收管理工作实际,针对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从学习掌握政策、及时组织培训、制定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指南入手,从抓福利企业税收管理重点和难点着眼,突出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收到了明显效果。 (一)准确执行政策,严把资格认定关。严把资格认定关,是做好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前提。在工作中,主要看是否具备了六个要件:一是看是否依法取得了省(区)级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文件和颁发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二是看是否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三是看是否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四是看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是看是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六是看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在具备上述六个条件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申请,主管税务部门按照认定程序和认定权限予以认定。 (二)坚持多措并举,严把退税审核关。严把审核关,是做好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中卫市国税局针对2007年7月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的重大调整,为了尽快落实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防止执行偏差和工作中出现过错,紧抓八个关键环节,严把退税审核关,确保了全市福利企业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政策的准确执行。一是把民政福利企业证书、民政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作为审核退税的前提,审核其资格和年检情况是否真实有效;二是把民政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的残疾证、身份证、上岗证作为审核退税的硬件,审核其安置的残疾职工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规定,是否上岗作业;三是把民政福利企业同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审核退税的关键,审核其与安置的残疾职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在一年以上;四是把民政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的数量、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职工总人数作为审核退税的根本,审核其安置残疾职工是否达到10人以上,比例是否超过25%,职工总人数是否真实可靠,并且符合免税条件规定;五是把民政福利企业为安置残疾职工缴纳的“四险”作为审核退税的难点,审核其是否按人头数、按月份足额缴纳;六是把民政福利企业为安置的残疾职工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工资明细作为审核退税的焦点,审核福利企业为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扣款是否合理;七是针对业务需求设计使用了中卫市福利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计算审核表,并把该表与入库税款退库申请审批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共同作为审核退税的重点,审核其退税信息是否真实、连续、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审核免税限额的使用情况,最终退税结果等;八是把对福利企业财务主管、会计人员和市、县(区)局负责、管理及业务主办人员的学习培训、业务辅导、信息连接、纠错处理作为审核退税保障,及时组织上述人员举办学习培训班,及时进行业务辅导,及时进行信息连接,及时解决退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审核工作的及时、准确起到了保障作用。 (三)依据政策规定,严把退税审批关。严把退税审批关,是做好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按照政策规定在搞好资格认定和审核的基础上,依据福利企业提供的经自治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证件、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所安置的残疾职工缴纳的“四险”凭据、企业为所安置的残疾职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税收缴款书、残疾职工缴纳“四险”名册、残疾职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税收管理员到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计算、审核退税等要求提供的资料,经主管税务部门逐级审查审核后,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申报审批。 (四)落实岗位职责,严把税收管理关。强化税收管理是确保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和准确退税的保证。在工作实践中,坚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福利企业税收管理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从基层税务分局(所)、县(区)局到市局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层层把关,把管理的重点放在依据有效证件、实地核查安置的残疾职工数和退税标准上,坚持把日常监督管理与管理员每月到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把县(区)局主管部门检查与市局税政部门抽查相结合,把税务部门核查与市民政部门年检相衔接,并实行征管退税信息互动,在严格程序、严把认定、审核、退税申报审批关上下功夫,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格局,促进了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产生的影响 2007年6月,国家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了调整,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中卫市国税局管辖福利企业15户,2007年全市15户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953人,实现入库增值税5579万元,为福利企业退付增值税4827万元。其中:2007年上半年实际入库增值税3614万元,为福利企业退付3614万元;下半年实际入库增值税1965万元,为福利企业退付1213万元,有752万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15户福利企业为953名残疾职工缴纳“四险”445万元,支付工资778万元。从上述情况分析,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福利企业、对残疾人就业、对社会及对税务部门税收管理工作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福利企业的影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2号文件)和(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宁国税发[2007]182号文件)规定:一是在残疾人的使用方式上做了硬性规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纠正了福利企业在使用残疾职工上的随意性;二是在使用残疾人的比例上做了硬性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必须占单位在职职工的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三是在为安置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上做了硬性规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纠正了福利企业过去为安置的残疾人缴纳保险随意性大的问题。仅2007年全市福利企业为所安置的953名残疾职工缴纳“四险”445万元,人均约4600元;四是在支付工资的方式上做了硬性规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仅2007年全市15户企业为953名残疾人支付工资868万元,每人每年约9100元;五是在退税标准和数额上做了硬性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06]26号文件批准的各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突出了按人头退税,取消了按比例退税的做法,全市15户福利企业仅2007年下半年就少退税752万元。从以上硬性规定分析看,福利企业对国家、对社会、对残疾人的贡献率大大提升,但同时,也反映了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支持,比如福利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每年退税可达到3.5万元;而福利企业每年为安置的残疾人员支付的各种费用2.2万元左右,还余1万多元用于企业再生产。也体现了国家对福利企业规范管理和促进福利企业再发展的调控政策。 (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员的影响。国家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决定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照顾弱势群体的政策导向,在四个方面做了硬性规定:一是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扩大了。由原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为更多的残疾人就业给予了政策支持;二是残疾人依法享受福利企业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基本设施和保障制度。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切实维护了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2007年以来从中卫市执行情况看,15户福利企业全部执行到位,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每月平均能拿到800多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240元)的工资,并享受400多元的社会保险,使残疾人员真正得到了实惠,也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企业的关心。 (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随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扩大、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扩大、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变化、福利企业增值税应退税金额计算方式的变化、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以及退税方式、退税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变化,必然对税务主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产生影响,税务主管部门能不能适应这一重大变化,能不能针对新情况、新要求,扎扎实实做好福利企业税收管理,认真落实和准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值得税务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和解决。当前,从工作实践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看,在福利企业税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和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进行人与证的管理、核实难度大;二是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增减变化不能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告,给税务主管部门监管加大了难度;三是残疾职工出勤率不是很高;四是地方财政部门为了本级收入有干预企业退税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准确执行,给税务主管部门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也增加了工作难度,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三、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面对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执行政策,严守程序是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前提。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十分明确,自治区国税局又做了程序性规定,可以说优惠政策和落实优惠政策的规定都是清楚的。税务部门关键是要学习好、掌握好、执行好。一要学习好。学习是做好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把自我学习、集中学习、培训和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税务人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政策规定上来。二要掌握好。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熟悉工作程序是做好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和工作流程要及时了解、全面掌握、熟练运用,为准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守规定和工作流程奠定坚实基础。三要执行好。准确执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守办理程序既是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要求,也是衡量福利企业税收管理质量的基本标准。要着力解决好对政策规定遵从度不高、执行力不够强、随意性大、不够准确的问题,确保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准确执行。 (二)完善制度,互通信息是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客观条件。随着国家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发生了变化,过去只要安置残疾人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50%,该企业就可以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相对单一;而现在除了安置残疾人就业要多于10人、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25%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四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工资,还要有安置残疾人设施及保障制度外,更重要的一条就是按照安置的残疾人数每人每年不得高于3.5万元的退税,也就是说实现了由过去的按比例退税向按残疾人人头退税转变,由过去的条件单一型向条件多样型转变,由过去管理方式相对单一型向管理方式多样联合型转变。这些转变充分说明,单靠税务主管部门难以做到管得真实、管得到位。一要与民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民政部门既是民政福利企业主管认定部门,又是残疾人证件的制发机关,加强经常性的联系和信息共享十分重要;二要与残疾人联合会建立联系制度。残联是残疾人的主管部门,也担负着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切身利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联系协调关系,并参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对福利企业的年检,有效防止福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退税;三要与社保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社保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福利企业享受退税优惠的条件之一。因此,加强联系了解福利企业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了解和掌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对准确及时地办理退税非常必要。同时,还应与相关银行、地税等部门联系协调。在税务部门内部也应建立征管、税政、会统、稽查、税务分局(所)的联系、协调和信息互动机制,以促进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作者单位:中卫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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