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来源:税务研究作者:王国清 祝遵宏日期:2009-06-17字号[ 大 中 小 ]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每年毕业的大学生和初高中生、农村剩余劳动力、企业改组改制分流人员、城市发展过程中“农转非”的失地农民、退伍复员军人、“两劳”释放和“四残”人员等,①总体数量庞大。近期每年有2400万以上的城镇新增就业需求,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则在1200万个左右。同时,尚有1亿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逐步向非农领域转移,就业形势非常严峻。②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通过提高关键产业、骨干企业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度,提高了资本有机构成,一定程度上也对就业起到逆向调节作用。加之我国目前存在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与劳动者整体技能水平偏低的结构性矛盾等因素,都使就业问题非常突出。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的增长有所放缓,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最近两个月,国务院连续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专门对解决当前面临的就业问题作出部署。  一、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现状  我国现有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措施主要包括:1.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激发更多的人自主创业。2.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积极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按招用人数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3.促进残疾人员就业,对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以及接收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按规定免征相关税收或加计扣除工资。4.促进复员转业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目前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一些问题:政策覆盖面太窄,限制太多,有失公允;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一般只有3年,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鼓励就业的措施实施程序手续复杂,就业的促进效果受到限制,征管难度大,等等。税收政策应准确界定税收优惠的对象及其范围,科学制定优惠的期限,长期战略性的政策和临时性的应急措施要有所划分,并注重降低纳税人的税收奉行成本。  二、落实和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对策  (一)改革调整相关税种,直接增加就业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调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标准,应使经营者能够取得与其所付出劳动相匹配的报酬,可考虑在经营收益只能维持两人基本生活时,不对其征税。  2.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的产品出口。为了抗击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从2008年11月1日起,调高了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还应进一步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并取消中小企业出口限制性规定,在外资引进方面兼顾促进就业。3.调整所得税政策。运用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全社会对教育的投资,降低劳动者的教育投资成本。一是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员工在职培训力度,允许用人单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予以扣除。二是对各种教育机构、社会上依法成立的专门提供就业培训的机构取得的各种正常收入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三是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家庭教育支出如个人继续教育支出、再就业教育培训费用支出、家庭成员的教育支出等,允许按一定比例甚至据实税前扣除,提高个人及其家庭接受教育的能力。同时加大对教育投资的监管,避免个人教育支出计税时的多重扣除,并允许企业支持教育的捐赠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四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从长期战略性考虑,应该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社会保障费改革为社会保障税,为下岗失业人员、城市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生存保障和再就业的技能训练等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减轻大学毕业生自由择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自主创业、社会人才流动的后顾之忧。为了鼓励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可效仿西班牙等国做法,对企业每招用一名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9年免缴应由用人单位负担该员工社会保障税部分的50%,第二年免缴40%。  (二)加大对就业弹性系数较高行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1.大力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世界上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约为70%,发展中国家约为40%,而我国目前不足30%。究其原因,第三产业中相当一部分的传统服务业收益率太低,对投资的刺激不足,而收益率较高的新兴服务行业又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较高。因此,有必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传统服务业的发展。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比如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业,就业容量较大,安置成本相对较低,政府应放宽其市场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可以规定对新办的社区服务业5年内免缴营业税,并根据其劳动密集程度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  2.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国外已被证明是“创造就业的机器”,美、日等国的中小企业吸纳了本国就业人员的一半以上,西班牙更是达到80%左右。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扩大了中小企业(税法称“小型微利企业”)的适用范围,税率也较统一税率为低。但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借鉴国外做法,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再适当降低至15%~18%左右;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允许成立前5年免征各种流转类税收;配合采取加速折旧扣除、再投资退税、科研费和设备投资税收抵免等优惠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强化纳税服务意识,制定出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税收征管办法。  3.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乡镇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就地就近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实践证明,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就业压力,是促进农村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业转变、由农村向城镇转变的有效途径。截至2002年底,乡镇企业已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1.33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7%,占全社会劳动力的18%。因此,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如可以规定2015年底以前在中西部地区农村新设立的乡镇企业包括个体经营户,一律免缴各种税费,鼓励投资者在这些地区农村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拉动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同时积极鼓励乡镇企业引进高级人才,可对乡镇企业为其引进的高级人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时予以扣除,降低其人力资源成本。为了鼓励上述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更多地吸纳待就业者,应该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对上述各种企业,不管是新成立的还是老企业,凡是新接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都享受同等税收优惠;享受优惠的失业人员范围也不应仅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包括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下岗、待就业者;并允许各类企业采取多样化形式接纳失业人员,如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不同用工形式。对这些用工形式的税收减免可采用减半享受优惠等简易方式,鼓励各类企业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增加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