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资源税改革来源:作者:李传华日期:2009-07-02字号[ 大 中 小 ]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这是在《矿产资源法》中早就明确了的。我国自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陆续对石油、天然气、煤炭、黑色和有色金属实施了按产量征收资源税的办法。但是,从征收数额上看,资源税仅仅是象征性收取。从征收范围上讲,一些非金属矿种、水资源、森林等均未开征。国家作为产权所有者,其所有权在经济上仍然没有得到完全体现,国有产权虚置状态还在延续。 资源税偏低形成了国家对经营者的变相补贴,随着矿产品价格的上涨,给资源类产业带来了暴利,客观上造就了一批煤老板、矿老板。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无照非法开采、过度开采的事屡见不鲜,一些不法经营者不顾及安全而造成重大矿难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低资源税政策不能通过税收杠杆调节资源的消耗速度,还造成矿山经营者采富丢贫,采易丢难,采大弃小,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资源税迟迟不能到位的原因有二。一是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国家定价调拨,价格低于价值,较长一段时间资源类产品价格偏低,多数矿山企业在亏损或微利状态下生存。二是矿产资源差异性很大,同一品种成份各异,贫富不均,开采环境不同,开采成本差别悬殊,冶炼工艺差别极大,这就增加了征收资源税的难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改革价格体系使其与国际市场接轨已是必然趋势。资源类产品价值的回归为资源税改革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征收办法、征收范围和如何使税负公平合理。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资源税征收办法有从量税、从价税、比例税、累进税四种。美国、巴西主要采取从价税,加拿大采用的是按净收入为课税对象的比例税,俄罗斯、澳大利亚采用的是从量税与从价税相结合的办法。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从量定额征收。从量税的优点是计算简单便于征管,但是它只适用于资源丰富而开采难度、生产成本和外部环境相差不大的资源品种如盐、土地、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而对大多数差异性较大的矿产资源来说,从量税极不合理,税负的高低与资源差异性带来的级差收益严重脱节。不能做到公平税负,必然造成同行间的苦乐不均,即使实行分档定额也难以做到公平合理,因为分档过程中仍然掺杂着许多人为的误差,各种影响税率因素的权重很难合理确定。因此,建立一种能够公平税负、合理调节级差收益、适应矿山企业特点的计税方法,显得特别紧迫和重要。 矿产资源具有商品属性,它的价值由地质勘探部门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构成,但同时,它又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定价方法。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地租时指出,由于土地、矿产的差异性,它的产品价格不是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由劣等条件下生产该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这就形成了级差地租。马克思关于级差地租的理论,对于确定将级差收益作为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确定资源税征收额度和公平税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这一原理,理论上的资源税额可用下式表示: 资源税=最低工业品位的基本税+级差收益 上式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距离实际应用相差甚远。级差收益全部缴纳资源税后,企业降低成本的积极性受到压抑,*5限度利用资源的动力消失。为了避税,经营者可能有意增加成本减少净收入,加大了征管难度。因为价格和级差收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上式中的级差收益可以改为从价税。即: 资源税=最低工业品位基本税+销售收入×税率 经过上述修改后,降低成本的所得归企业所有,剔除了成本对资源税的影响因素,大大提高了经营者节约成本的积极性。当矿产资源低于工业品位时,基本税为“零”,也就是谈不上级差收益,资源税应该全免。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将基本税和从价税合并制定一个综合税率,这样更加简便实用。即: 资源税=销售收入×综合税率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税率公平合理才能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有机结合。综合税率可以视不同矿山而异,也可以根据资源状况和盈利能力划分苦干档次对号入座,并根据资源的变化情况定期核定。制定综合税率的原则是:使税负控制在级差收益之内,以接近而不超过级差收益为度。具体而言,资源税理应小于净利润减去按社会平均销售利润率计算的法定利润。 资源税改为从价税后,国家税收将大幅增加,建议国家从资源税收中拿出相当一部分设立资源储备基金,用于短缺资源的储备。矿产资源不可再生,用一点少一点,资源短缺已是必然趋势。因此实施资源储备战略十分必要。资源税改革后,国家收入的增加为购入矿产资源提供了资金保障,有了充足的资源储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有了物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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