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分税制增强县级财政实力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唐文倩日期:2009-08-21字号[ 大 中 小 ]   分税制财政管理制度运行的基础是要培植较为广泛和稳定的税源,各级政府有自己的主体收入,用自己的财力办自己的事情,否则将无税可分。  目前,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基层财政困难。1994年分税制出台时,明确划分了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的收入范围。省以下体制是各地仿照分税制体制自主安排,明显带有层层集中财力的倾向。但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未能及时地作出明确、合理的划分,其后也没有逐步解决这一问题,因而政府事权模糊。目前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划分的标准不统一,既按税种划分,又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还按行业和收入归属划分。  随着财力逐步向上集中,事权仍在基层,甚至呈扩大的趋势。尤其是许多该财政承担的支出,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过去基本由农民自己承担,农民负担过重已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税费改革,这部分支出开始回归财政。基层财政的事权在扩大,财力却在缩小,在这两个反方向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县、乡财政困难的矛盾越发突出。目前,在基层财政困难的倒逼机制作用下,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以维持基层政府的正常运转。基层财政困难的程度,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形势变化而逐步显现的。转移支付较多采用的是一事一办的专项转移支付,不仅转移支付很不规范,基层财政预算难以安排,而且增加了基层财政对上级财政的依赖,出现“你给钱我才办事”的被动局面。  国家、地方财政体制的建立是为了追求效率和公平,追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笔者认为,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解决基层财政的实际困难,核心是如果确立一级财政,就要使这级财政有能够基本满足自己需要的自主财力,在辅之少量的转移支付财力的情况下,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我国的财税体制模式要求财政政策和立法权的高度集中与地方财力使用的高度自治有机结合,即税收立法等权限主要集中于中央,在税收初始分配上中央占主要部分,而国家财力的最终使用则主要由地方支配,从而表现出“初始财力与事权非对称,最终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双重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分税制的理想模式应该是非对称分税制,这种分税制模式与较为完善的转移支付体制配套运行,将保证“中央地方兼顾”。  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中央财政的职责非常重大,如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为此中央财政必须要有强大的财政调控能力。同时,县级财政的职责也十分重大。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时,财政供给的公共产品主要是面向城市居民。今后要实现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财政在供给公共产品方面,要更多地面对有9亿多农民的广大农村,弥补历史的欠账和满足新的公共需求,如提供农村基础教育,提供农村社会保障,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等。因此,完善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须增加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扩大税收分享中县级财政分享的比例,同时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大幅度增强县级财政的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