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昌银日期:2009-09-08字号[ 大 中 小 ] 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上的减免优惠是世界各国扶持和保护其发展的通常做法,我国也是这样。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同时,对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今年起又实现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应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统一下调至3%等等。这些政策虽然并不是专为中小企业定制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相当一部分是中小企业,措施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为中小企业发展增添了活力。但是,从中小企业进一步加速发展的需要来看,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中小企业现行相关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方面: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了内外两套税法,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中中小企业比重很大),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优惠范围仍不够宽,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吸引中小企业投资税收优惠。现行税法规定,符合税法规定的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对被投资企业连续发生的经营性亏损,在清算前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项规定不利于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另外,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对中小企业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税收政策,我国并未采用。二是缺乏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受惠对象大部分是已创办运行企业,而对新创办中小企业缺乏支持性、鼓励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发达国家较为灵活、优惠的鼓励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如英国规定:凡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者,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6投资限额达到4万英磅;韩国政府对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三减二”(开始三年免税,其后两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缺乏融资、鼓励民间借贷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要发展,资金是*9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仅仅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税后净利,中小企业的发展进度必然缓慢。这就迫切需要灵活的、放开的融资、借贷机制,以解燃眉之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但现行税收政策一直缺乏鼓励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的相应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对这方面也没有过多的涉及,加之社会观念和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比较困难,进而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发展速度。 2、营业税方面: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面对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惜贷”问题以及中小企业技术落后的问题,现行营业税未能采取更积极的政策措施来缓解。而只是对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由于未能更好地运用税收政策刺激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未能打破垄断格局,现有的机制不灵活、手续不方便、担保难落实,导致中小企业常常因资金瓶颈而步履维艰。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被拒贷额达到23.8%,因不能落实抵押而发生的拒贷达到32.3%,总拒贷额达56.1%。再则,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以及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其人员范围过于狭窄,优惠幅度也明显偏低。 3、其他方面:一是税收政策过散。我国现行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形成固定的法律条款,而是散现于单个税种中,大部分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发布,优惠内容多变,调整过于频繁,补充规定散且不严谨,使得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不利于中小企业经营者掌握、实际操作执行,政策的易变性也不利于中小企业制定长期的发展战略。二是纳税成本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财务岗位设置欠规范、代账兼职会计多、核算不准确、税收政策掌握不及时,往往造成税收申报准确率差,带来加收滞纳金、违章罚款而增加了非主观故意违法成本。与此同时,税收科技装备的信息化现代化,如金税工程设施、开票系统软件、防伪税控设备、税控收银机、办税人员资格培训等,大大地增加了纳税人办税支出,造成中小企业承受了更大的纳税压力,也增加了纳税的难度和成本。三是非税社会负担较重。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为增加地方财政资金来源,开征非税基金,摊派各种杂费,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而大型企业维权意识较强、财务纪律严格反而负担较轻。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应着重从完善税收政策、深化税收服务等两个方面提出应对之策,努力为中小企业营造税收软环境,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9、完善、细化《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条款。在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列举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投资、创办等方面给予扶持的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依靠自身发展壮大,也鼓励社会企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措施包括:(一)投资损失扣除。对于中小企业对外投资或接受投资的,被投资公司一年以上发生亏损的,投资方应分摊的损失,符合一定条件,不超过账面投资价值,允许先行扣除,待盈利后从获利年度逐年再冲回,以降低中小企业对外投资或接受投资的风险;(二)再投资优惠。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转增资本金的,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税款,给予一定的退还。对于股东将应得利润转增股本的,可以适当给予减税、免税政策,以有效避免中小企业的短期行为,鼓励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三)新创办税收扶持。对新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实行减半征收,同时对于创办投资不同主体相应给予不同的优惠。(四)鼓励科技成果引进、转化、扶植。凡属于国家鼓励的科技成果,科研投入、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之外,再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凡是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给予科技项目的扶持、资金的支持、科技人员的培训,给予大力的税收优惠。(五)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对于向中小企业贷款额度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给予减、免税优惠;对于服务于中小企业贷款的民间金融组织给予比商业银行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其业务开展,促使各类商业银行改善服务;对于中小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通过以上政策的制定,使中小企业更易获得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获取更充足的资金保障。 第二、推行营业税税收倾斜,助推企业技术进步,缓解融资难。关于中小企业技术落后的问题,可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新工艺给中小企业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免营业税,调动相关积极性,增加中小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可实行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民间金融组织则给予比商业银行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三年内全额免征营业税,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进一步放开金融资本市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再则,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结合担保户数、担保额度、占资本金额比率、担保资产质量等,制定有差异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为担保业务开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二)加强税收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中小企业纳税成本,增强中小企业发展能力 1、引导中小企业增强自我办税能力,把握税收政策风险点,降低违法成本。根据政策要求和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要求,强化财务核算,规范合同订立、发票取得、支出凭证、成本扣除等,降低非恶意税收违法成本,各环节都按照规定落实办税要求,以高质量办税推动财务管理和现场管理,增强中小企业自我办税能力。 2、引导企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维权意识,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关注纳税人享有的法定权益及政府各部门各项服务制度、承诺、措施,在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监督、督促执法服务部门兑现包括纳税辅导、税收救济、行为规范、质量评议、跟踪投诉等等在内的服务承诺,真正以纳税人为中心,提高办事水平和服务效能。与此同时,提出合理化需求建议,保护自身权益,赢得发展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自我保护能力。 3、引导中小企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学习把握税政内容,运用政策筹划发展。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实施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抵扣、小规模征收率降低、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技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未来推出的若干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举措,加强学习研究,运用政策筹划发展,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走出困境,做大做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4、拓宽宣传渠道,设立投诉平台,成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社会机构。针对现行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形式比较单一、缺乏真正代表纳税人利益的权益保护平台、信息掌握不对称使得纳税人维权难等问题,建议大力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利用多种有效形式,扩大宣传面,提高政策透明度;设立外网投诉平台,广泛听取纳税人对办税服务的意见和受理举报投诉;建立协商调解机制,加大税法辅导,及时与纳税人沟通调解,成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社会机构,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的税收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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