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差异看税源管理来源:江苏国税作者:韩良义 刘杰 朱婷日期:2009-10-29字号[ 大 中 小 ]   在税收征管中,有许多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致工商登记户数远远超过税务登记户数,造成大量漏征漏管户。通过比较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差异,寻找差异存在的弊端并深入剖析原因,从而提出相应对策加强税源监控,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  一、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比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主要解决的是交易主体身份认定问题,税务管理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的目的是把该收的税收上来,解决的是纳税主体的身份认定和日常税源监控问题。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要进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理论上,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的登记户数应该基本一致,然而历年数据表明,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不仅从未吻合过,甚至工商登记户数远远高于税务登记户数。存在以下情况:1.合法差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于少量经营者刚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30日内还未办理税务登记,造成了差异。2.非法差异。(1)一些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故意不办理税务登记,达到偷税目的。(2)由于法律上对未注销工商登记的行为没有处罚措施,一些经营者注销税务登记后未注销工商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一般是合法的:1.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但是有些应办理税务登记证。2.未办理工商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综上分析,造成工商与税务登记户数差异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即纳税人为了偷逃税款而故意不办理税务登记,又有客观方面的,即制度上的原因。其中,主观原因是非法的,而客观原因是合法的。  二、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存在差异的弊端  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的形成,不利于税源监控,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弊端:  (一)损害税法的尊严。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差异中存在偷税的因素,严重侵蚀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例如,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在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后,应及时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但是,对于不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行为,法律上并未提出处罚措施。有的企业名存实亡,仍然保留税务登记,以便获取开发票的资格与好处,危害国家的税收利益,损害税法的尊严。  (二)增加税收征管成本。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差异,不利于税务部门进行管理。为加强税管、堵塞漏洞,税务工作者通常每年都要将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查找漏登漏管户。这一工作耗时耗力,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  (三)不利于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差异的大量存在,使得一些经营者对税法不重视,更易滋生经营者的违法效仿。一旦此种不良风气在社会形成,将不利于促进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更为严重的是,这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纳税成本,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削弱企业实力。  三、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衔接方面  1、开业登记的时间差。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业之日前必须办理营业执照。而《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种在法律规定许可的期间内,纳税人履行法律手续造成两种登记数额的差异是合法差异,但比例很小。  2、工商税务登记制度差异。由于工商正式登记、临时登记和注销登记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根据纳税人的经营特点等条件,既可办理正式营业执照,也可办理临时营业执照,而税务登记则无正式与临时之分;临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只有一年,而税务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  (二)税务管理方面  1、宣传力度不够。虽然最近几年税务部门的宣传非常注重公民的依法纳税程度和纳税意识,但却忽略了税务登记的宣传。部分纳税人将税务登记证和工商登记证混淆,对于法律法规认识不清,造成税务登记证办证率的下降。  2、执法不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不办理的,责令限期办理,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如情节严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而在实际执法中,某些税务人员对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未予处罚或者处罚过轻,没有引起纳税人对此项规定的足够重视,个别纳税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几个月、一年、甚至几年还未办理税务登记。  3、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配合不力。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至于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则不在其职权范围内。而税务部门又较少主动与工商部门及时取得联系,导致税务登记证办证率不高。  (三)纳税人方面  某些纳税人故意偷逃国家税款,只办营业执照而不办理税务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其一是挂靠企业单位;其二是经常性地变换经营地点、项目和时间;其三是一些单位为了利益,自立章法,让纳税人不办登记不缴税;其四是少数行政事业单位自认权力大,不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  (四)工商部门方面  1、信息更新不及时。目前,工商部门传来的信息是多年沉淀下来的数据,工商部门的登记户只增不减,数据库中有大量已停转户。  2、信息不准确。主要体现在一是重复数据较多,二是工商信息提供的地址难以核查,不少工商注册地址已不存在或旧地名已变更。  (五)政府部门方面  少数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政绩考核的各项指标,对外进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招商引资。其中,相当一部分招商引资项目,在办完工商登记等手续后,长期处于筹建阶段,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形成“空壳企业”。  四、解决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差异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明确经营者的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任。而在目前的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中,还没有明确经营者的注销工商登记责任。因此,应该进一步明确经营者注销工商登记责任,以便工商部门能够及时更新信息。  2、完善税号制度。在法律法规中,可以将工商登记号与税务登记号进一步统一,便于加强管理。自然人的纳税号与本人身份证、卫生、保险、驾驶执照等号码相一致,而企业法人的税号与工商登记号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的监管。  3、增加惩罚力度。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情节轻重未加列举或说明。税务机关有时为了回避矛盾,对偷税统一采取下限的罚款方法。税务部门对此类处罚较轻,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产生了侥幸心理,因此,应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处罚条款,以堵塞税收漏洞。  (二)加快人才培养和电子政务建设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要求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干部也必须是掌握多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当前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培养一批既懂税收、工商等经济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计算机软、硬件及互联网络的知识的人才,为税收和工商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此外,通过建立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统一平台,接受和分析处理纳税人的各种信息,做到统一模式、全国联网、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内外结合、区域协同、统一执行。同时,税务部门应与海关、银行、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形成经常性的联系,以彻底解决多个部门管理信息渠道不畅等问题,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税源管理  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情况检查。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或专项检查,及时核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员在巡查工作中,要将户籍管理信息与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基层税务分局可将以上要求纳入工作考核指标,确保税收管理员工作到位,真正做到加强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四)部门联合,齐抓共管  税务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源头上齐抓共管,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拓宽信息沟通的渠道。一是不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加强证照管理的力度;二是在两证的办理上开展联合办公,使两证的办理在程序、形式上形成一个有机联合体;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双方执法的协调配合,对符合政策要求但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者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四是提高双方信息交流的频率,目前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流周期为一季度一次,两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加强信息交流,如每月一次或半月一次。  作者单位:海安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