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管理亟待完善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邓志忠 曾其元日期:2009-12-10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初级产品的进项抵扣凭证现行规定有两种——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涉及此项业务的增值税企业有煤炭采掘行业(井下用坑木)、木竹加工行业、食品加工业、化工行业及农副产品经销业等行业,牵涉面广,税收管理、发票管理都有一定的难度,如果管理缺位,势必造成大量税款流失,影响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的管理至关重要。  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管理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一、收购凭证使用不规范,收购业务不真实。  销货单位(人)不真实。按照规定,收购凭证上填写的销货单位(人)必须是农业生产者,也就是说收购的农产品必须是销售单位(人)自产的初级农产品。而现实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很少是生产者直销,因为目前农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规模小且分散,农产品流入市场依赖中间商发挥媒介作用,因而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大部分由中间商操纵,收购单位很难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如直接收购,可能收购费用更高且费时,这是造成收购凭证销货单位不真实的主要客观原因。而收购单位明明知道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不是自产的,而仍然使用收购凭证,客观上协助中间商逃避纳税义务。笔者在审核收购凭证时很容易发现,每笔业务收购数量较大的,一般都是中间商销售的货物。  收购产品超范围。收购产品必须是免税的初级农业产品,农产品品种繁多,农产品初加工、简单加工的程度很难把握,要正确界定免税初级农产品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现实收购业务中存在收购单位划分不清或故意混淆的情况,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审核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让非法抵扣税款的收购单位蒙混过关。  收购价格人为高开。发票一般由销售单位填开,受票人与开票人存在相互监督、互相牵制的关系。收购凭证由收购人自行填开,自己使用,在填开和使用上具有单一性,客观上为收购人高开收购价格提供了方便。在实际收购业务中,除纳税人故意高开价格多抵扣税款外,将一些不合理的、隐形的非法开支列入收购价格中,因而很多企业非常乐意使用收购凭证。  二、普通发票管理失控,掩盖真实购销业务。  代开发票。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自产初级农产品免税,但这些免税单位印制或领购了普通发票,由于免税的缘故,税务部门对这些单位的检查和监控相对放松,一些免税单位在普通发票的使用上存在代开现象。如有相当一部分林场自产的竹木是通过中间商销售出去,按规定林场的发票只能开给中间商,实际购销业务中,很多林场按中间商的要求直接将发票开给用料单位,隐藏了中间商的销售业务,中间商逃避了纳税义务,林场按中间商指定的销价开具发票,造成了多抵扣进项税额。  套开发票。在一般的购销业务中,应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发票,但在农产品的购销业务中,由于农产品市场税收管理不规范、农产品原料紧俏、购买单位便于压价、购买单位便于操作等诸多原因,购买单位购买农产品无须凭发票结账,而是由购买单位到税务部门纳税后,套开发票,转嫁了纳税义务,扰乱了纳税秩序。购销双方失去了应有的相互监督和牵制,购买单位却很划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甚至购买价格可以蒙混高开,多抵扣税金。  自开自用发票。自开自用发票是“一托一”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一部分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材料来源是自己生产提供,在注册办理加工企业的同时,注册办理一个免税的初级农业产品生产企业,这就是“一托一”企业。两个经济实体实际上是同一体,免税企业领用的普通发票实际上是为自己开,购销双方不具有监督牵制性,形同收购凭证自行填开自己使用。  针对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农产品市场的税收管理。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存在的问题根本在于农产品市场税收管理的混乱。农产品市场由于其本身面广和分散的复杂性,存在户籍管理不清,甚至无户籍管理,表现为未办理税务登记、征免户数不清、产品流向难以掌握、产品市场价格变动不明等情况。大力开展农产品市场税收清理,规范税收管理,划清自产与经销、免税与征税、掌握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与流向,就能为下一链条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进项抵扣凭证的规范管理理清源头。  二是建立农产品价格预警管理机制。计税价格的确定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管住了计税价格就能管好税收。农产品品种繁多,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市场价格变化大,税务机关应随时掌握辖区内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建立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库和价格预警管理机制。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信息采集,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评估和稽查应密切配合,实行信息共享。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市场价格信息与企业申报的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反映的价格进行比对,计税价格明显偏高的,应进行实地调查。  三是强化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税收征管。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主要原材料是农业初级产品,税务机关应深入调查,了解企业生产工艺,掌握农产品的出品率,设定产品耗料比率预警值。通过预警值可测定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出品率是否正常,从而对企业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实施监控,防止企业非法取得进项抵扣凭证。  四是严把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的审核关。在日常的审核工作中,审核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的侧重点往往只局限在票面规范性,而对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所反映的业务内容,如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价格是否高开,以及项目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内容的审核容易忽视。税务机关必须提高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把握初级农产品的政策界限,运用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企业耗料预警值对农产品进项抵扣凭证进行综合审核,严把审核关,发现问题移送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福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