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税收政策时应该重视纳税服务内涵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华泽日期:2010-01-06字号[ 大 中 小 ]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倡导的纳税服务理念已深入人心。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探索优化纳税服务,理念不断更新,内容日渐丰富,方式持续改进,使纳税人的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笔者认为,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服务的定位是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其内容贯穿于税收征管各环节,但是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已经不再是一种短期行为,也不仅仅是道德范畴的要求,而是税收各有关部门必须长期坚守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法定义务,内容为满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其范畴应不仅仅局限于税收征管,应大于税收征管,涉及税收立法、税收征管以及所有与纳税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环节。如果离开税收立法或税务机关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环节,仅仅把纳税服务的范畴限制在征管环节,往往会背离纳税服务的精神内涵。  一、工作中的困惑  笔者从事进出口税收管理,常常遇到企业的投诉求助。企业往往会由于种种原因,非主观故意地未将出口退税有关单证及时送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且超过申报期限日期大都是1天~2天。按现行税收政策,不管纳税人有多么充分的理由,税务机关只能表示爱莫能助。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出口退税不能办理,并视同内销征税,企业的损失可想而知。这是税企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然而,对照现行政策,这却又是一个事实,也是实际工作中的困惑。  现行税收政策中,这种“硬杠杠”的规定不止一种。除了出口退税的90天申报期限(目前为货物出口日期90天后的申报期限截止日),还有发票90天的认证期限、出口退税210天的核销期限等。即使在纳税人没有主观故意错误的情况下,一旦超出期限,纳税人没有“纠错”的机会。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可以适用延期申报的条款,但是延期申报又有诸多限制,如应该是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以及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前提出申请。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多变性以及不可预测性,这使延期申报的有关救济条款,对纳税人而言往往是口惠而实不至。  二、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纳税服务目标最重要的一点是纳税人需求及时响应。纳税人有哪些合理需求呢?从国外经验和工作实际中,笔者发现纳税人的需求主要是公正服务、便利服务、礼遇服务、帮扶服务,其中公正需求是最重要的内容。税赋从其本质来讲,并不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具体的对待给付,而是所有纳税人对国家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税赋平等的实质不在于利益交换的平等性,而在于纳税义务对每一具体纳税人的负担平等,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征税才具有正当合理性。公正服务因此是纳税人合理需求的*9需求,税收公平原则同时也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尤其在实质上要求赋税负担必须在一国公民之间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其实际负担赋税能力,负担其应负的赋税,不能搞一刀切模式。仅仅是从税务机关征税的便利性考虑,不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负担能力),这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公平,也无法实现分配上的正义。如果在立法环节脱离了这种原则,仅仅将保护纳税人权益锁定在税收征管环节,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就缺乏真正的公平性。  三、立法环节应关注纳税人公民主体地位  征纳税涉及征纳双方,传统行政管理中,税务机关处于强势地位,强化税收收入及管理职能,而忽视纳税服务职能,无法实现真正的“执法为民”。目前全国税务机关都在努力建设“服务型组织”,无论税收征管,还是税收立法以及制定政策环节,都要关注纳税人公民主体地位,体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构建有效体现纳税服务内涵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制定政策环节要畅通参与渠道。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利益是行政的目标,公共行政官员应当积极地为公民表达意见提供舞台,纳税人的参与能将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和纳税人的价值取向有效结合起来。通过纳税人参与、收集、了解纳税人对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的真实想法和不同意见,可以使税收的法律、法规、政策更具有操作性,从而满足纳税人的公正需求。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包括政策制定虽然也征求了各界意见,但广大纳税人参与渠道不多,参与度不够。此外,政策法规制定实施后,还应继续广泛征求听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把一些控之过严、失之较宽的部分加以改进,这样才能在更大程度上真实反映广大纳税人的意志。如果在参与的过程中,纳税人的个体主张得到自由表达,就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认同感、满足感,更易于接受各种税收征管决策和决定,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二是为纳税人提供“纠错条款”。税法既是国家税收保障之法,也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是两种权益保护的统一体现,缺一不可。从这种意义上讲,税法的本质即在于兼顾国家税收和纳税人权利,是利益协调之法。既然如此,作为立法者或者说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者是否应在立法之初就对二者的利益有个兼顾呢?在本文开始举出的工作困惑中,纳税人主观无重大过失,但是无法申报退税造成的损失很大情况下,是否该向纳税人提供一条“纠错”渠道呢?笔者建议对超期出口退税申报,或者一些“硬杠杠”条款,能否参照纳税申报给予行政罚款,允许申报退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量能课税。这既是纳税人欢迎的纳税服务项目,也是纳税服务内涵的拓展。  作者:厦门市国税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