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来源:税务研究作者:胡新新 杨勇刚 汪建明日期:2010-04-13字号[ 大 中 小 ] 长期以来,对农产品加工,国家一直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对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延续原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产品加工的税收优惠力度。为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实施以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到了有效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了农产品初加工业的发展。但在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一)农产品初加工与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活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六条的(二)规定,“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 (二)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界定存在问题 1.以工艺流程对初加工进行界定难以对照适用。如“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再如“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据调查,面粉与稻米加工与国家税务总局列举的工艺有较大的差异,如面粉加工主要包括去杂、筛理、风选、去石、精选、打麦、着水、剥皮、磁选、磨粉、分级、包装等多个环节。稻米初加工主要包括清理、砻谷、碾米三个工段,清理工段包括:原粮、初清、除稗、去石、磁选、净谷;砻谷工段包括:砻谷、稻壳分离、谷糙分离、净糙;碾米工段包括:碾米、擦米、凉米、白米分级、包装、成品。且不同的企业由于技术、设备等差异,生产工艺也存在差异,因此,以生产工艺流程来界定是否属于初加工范围,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对照适用。 2.相同的加工程度或工艺属于不同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如《通知》规定:“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茵通过于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属初加工,而“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装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对于蔬菜加工,相同的加工程度,不经罐头包装属初加工,制成蔬菜罐头就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对于碾磨工艺,粮食如小麦、玉米碾磨属初加工范围,园艺植物碾磨制成胡椒粉、花椒粉的就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上述区分标准不尽合理。 3.部分农产品加工被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不尽合理。《通知》列举了不属于免税初加工范围的农产品,如“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这有失公平,例如精制茶,虽然名称是精制,但实际上其工艺流程也很简单,主要是初制-车色-分筛-抖筛-拣梗-风选-匀堆-包装等,其原料属于茶叶采摘后的粗茶片,加工后的茶叶没有改变茶叶的内在成分,根据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的定义,精制茶仍应属初加工范围。 (三)税收优惠尚存不明确的地方 1.企业同时从事“农、林、牧、渔”行业和加工业,所得如何认定不明确。据调查,很多企业是从农业种植到初加工及精加工的一体化经营,对企业不同生产经营阶段的所得如何界定?如企业既从事茶叶种植,又进行初加工,是按种植业所得减半征收,还是按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不明确。再如,从事植物油加工的企业主要包括两大工序:提炼毛油、精炼植物油。而 2未列举的农产品初加工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农产品品类繁多,本文之前已对农产品的定义进行了分析,《通知》将农产品具体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从文件的分类看,没有包含微生物类。从已经列举的农产品看,主要是针对农产品主产品,对其副产品列举的较少。 二、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的建议 (一)调整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优惠范围 应调整目前农产品初加工按照工艺流程确定初加工范围的方法。按照《通知》规定,只要超出了《通知》明确的工艺流程即可判定为不符合初加工范围,这种认定方法极大地限制了企业对农产品加工生产工艺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改进农产品加工工艺及提高农产品加工生产水平。如大米生产中的色选、抛光,植物油生产中的除色除味等生产工艺,已经成为大米和植物油生产的常规工艺,将这些工艺排除在初加工范围之外,不利于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不利于提高普通居民的生活品质。调整方法具体为: 1.对主要农产品以最终产品确定免税对象,不对工艺流程作具体描述。如对米、面、油、肉、蛋、菜、奶、水果、原木、饲料、棉花、生丝、中药材等。例如: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薯类、豆类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加工后的粮食(如:粉、米、面、片、条、渣等)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 2.对于未列举或列举不全的农产品,明确判定农产品初加工的基本原则。(1)对一般农产品初加工的判断,应以不改变其化学成分为基本出发点。如对农产品的清洗,挑选、去皮、去壳、切割、研磨、压榨、干燥、冷藏,冷冻、混合(调和油、混合饲料)、分级、包装等加工工艺流程应视为对农产品的初加工。(2)对需要熟制的植物类、动物类农产品,可以是否为熟制作为判定初加工产品的依据。即熟制的植物类、动物类农产品如不属于初加工产品,如有特例可作单独明确。(3)对各类罐头(袋装)食品,应以是否可直接食用作为判别是否属于初加工范围,取消以包装方式作为判别标准。如:蔬菜、水果、肉制品、水产品罐头(袋装)食品,能直接开罐(袋)食用的不列入初加工产品范围。 (二)完善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1.明确农产品初加工所得项目的确定。以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确定企业所得项目,不对外销售的初加工农产品,不确定所得。 2.明确将一些初加工农产品列入免征范围。(1)将腌腊制品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如咸菜、腌蛋、松花蛋、果脯、腌腊肉制品、腌制水产品等。这一方面是由于农产品容易腐败变质,通过腌制可以有效延长其保质期,有利于保存。二是一些农产品通过腌制可以丰富食品种类,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三是将腌腊制品纳入初加工农产品范围,既可以采取列举法,也可以实行排除法,以保证大部分普通大众日常消费的腌腊食品的加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食用植物油应纳入初加工范围。据调查,对于食用油来说,企业加工的植物毛油一般是不对外销售的,毛油也是油料加工的一个环节,将毛油加工与精炼区分不符合生产实际。(3)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应纳入初加工范围,因为这三种茶的加工工艺并未改变茶的成分,对其免税有利于茶叶的综合利用和提高农民收入。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产品范围。 作者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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