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对财产税和个税征管意义重大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白彦锋 曹晖日期:2010-07-27字号[ 大 中 小 ]   当前,纳税评估在多种因素的制约下,发展受到影响,甚至成为我国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的阻碍。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对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意义重大。近日,在由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财税研究所与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财政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的“纳税评估与税基评估”研讨会上,一些专家学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来自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的5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多种因素制约纳税评估发展  研讨会上,专家和学者对近年来纳税评估的作用和成效给予了一致的肯定。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靳东升指出,纳税评估是规范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公平的经济、法治的经济,纳税评估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和税收法治。纳税评估是实施公共财政的基础。纳税评估通过对税源评估和税源监控,可以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纳税评估是加强税收征管的手段,有利于税源监控,促进税款应收尽收。纳税评估是和谐征纳关系的媒介。这是因为纳税评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运用科学的方法,以理服人,使纳税人心服口服。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孙玉栋指出,我国纳税评估实践的成效主要表现在:首先,纳税评估成为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有效途径。其次,纳税评估成为新征管模式运行机制的中心环节,相对于“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纳税评估及时纠正了申报错误,并且加强税收执法;相对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纳税评估重视税务管理信息数据的收集、积累和分析,保证了计算机网络对税收管理的依托作用;相对于“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纳税评估发挥了纽带和滤网作用,促进了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的有机结合。再其次,纳税评估促使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这体现在纳税评估的操作程序体现出现代化管理的特点。纳税评估操作便于管理质量评价和控制,能够支持和促进集中征收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尽管纳税评估取得了诸多成效,但我国目前的纳税评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孙玉栋说,目前,对纳税评估缺乏统一认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征收机关纳税申报审核存在局限,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严重,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纳税评估的文书设置不规范。他认为,影响我国纳税评估发展的成因主要是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有待提高,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不够准确,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顺畅,纳税评估的涉税信息采集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考核方法的落后影响了评估质量。  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改革受阻纳税评估  一些专家和学者指出,纳税评估存在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已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制改革的阻碍。  山东大学教授李金龙说,正确征税的前提是取得征税基础的数据,而我国目前的数据既是真实的又是不真实的———体现在征税税基上的数据是不真实的,而税收是真实的,即真实的税收建立在不真实的税基基础上。例如,个人收入分当期收入和财产收入。在个人的当期收入中,我国的征纳重点是工资性收入和个体业户收入,前者受非工资因素影响,后者受收入成本不真实因素影响。至于财产收入,我国1995年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执行得并不理想。随着我国房产、住宅商品化,目前财产申报已具备了一定基础。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白彦锋也指出,目前我国税收仍然以流转税为主,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源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这与我国的税收征管、特别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不利有关。税基评估、纳税评估不完善,已成为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制改革的阻碍。例如,我国在货币化的工资、薪金课税方面比较规范,但是在附加福利方面,由于不能开展有效的税基评估工作,大量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未被纳入课税范围。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温来成认为,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是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他说,房地产的纳税评估工作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使用环节,涉及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但现行的税收制度使政府税收不能从房地产市场价格价值不断增长中受益。因此,按照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值征税,以增加地方税收入、发挥税收政策功能的改革迫在眉睫。  纳税评估不能仅仅依赖于数据模型或技术平台  专家和学者对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了诸多建议。  孙玉栋提出,必须依靠科技手段,拓宽纳税评估涉税信息的采集渠道;完善评估机制,明确纳税评估的重要地位;优化评估流程,实现评估流程的无缝衔接;完善评估方法,改进纳税评估手段;创新评估理念,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打造优良的纳税评估队伍。  温来成则重点分析了开展房地产纳税评估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应确立房地产纳税评估的基本准则,如公平、合法、科学等。科学选择房地产纳税评估方法,如资产评估方法和土地价值评估方法等。打好房地产纳税评估的信息基础,解决部门协调、信息的准确性和信息管理等问题。加强房地产纳税评估的机构与队伍建设,使从业人员具备评估技术与方法、及时掌握房地产业发展状况、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和能力。建立纳税人争议处理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学院陈永杏指出,完善房地产估价体系是物业税开征的先决条件之一。她认为,要确定评估主体,明确评估责任。评估组织包括政府机构和中介机构。在物业税开征初期,税基评估应由一个隶属于国土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专门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费用由政府承担。关于评估责任的划分,她认为首先应在中央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评估规则并监督指导全国各地方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财产税虽然是地方税,但由于涉及国家对土地、房产资源的宏观政策,由中央政府进行监控是非常必要的。其次,由地市一级政府核定本辖区内的物业税税基。再其次,由地市一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最终法律责任,以解决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她指出,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应分地区区别对待。如,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应采用以市场法为主、收益法和成本法为辅的评估体系;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乡村,应以政府定价为主等。  山东大学教授李金龙特别强调,纳税评估模型必须建立在我国国情基础上。我国常受外来非正常的、不可用模型测定的因素干扰。比如一方面税务部门内部惩罚性追则机制不完善,另一方面,收入计划指标和数据模型不能完全一致。因此,在研究问题时,必须综合考虑法制环境等因素,只有这样,最后纳税评估的结果才会比较接近真实。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