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现状与思考来源: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作者:徐芳日期:2010-10-15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完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但并没有得到完全控制。真票假开、非法代开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不法分子利用其他不合法的抵扣凭证进行违法抵扣,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情形依然比比皆是。究其原因,除了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而实施违法行为外,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立法、税收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也有重要关系。 一、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县增值税进项凭证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等三类抵扣凭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后,其防伪识伪功能大大加强,特别是实行“一窗式”管理后使税源得到了有效的监控,效率大为提高,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真票假开和非法代开两大类。 表现形式: (1)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 (2)无货物购销或者未提供或未接受应税劳务; (3)通过中间人开票; (4)不通过中间人开票; (5)开具的数量金额有的与实际相符,有的与实际不符; (6)销货方与开票方、购货方与受票方有时相互一致,有时不一致。 2010年5月在我局发现的一起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一起真票假开的虚开行为,其与购货单位并没有发生实际的货物交易行为,开具了超过其生产经营能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在取得大量的专用发票后抵扣进项,从而达到了多抵扣少缴税款的目的。 2、存根联滞留票滞留原因不明。由于目前市级、区县级税务机关使用的稽核系统无法查询存根联滞留票的明细信息,导致这部分存根联滞留票购货方存在取得发票不认证、不入帐,隐匿销售、帐外经营等情况。 3、开票时间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发出货物不按规定时限开票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纳税人担心不能及时收到货款,故意拖延开票不及时入帐;另一方面也与金税工程对税务机关的严格考核有关,红字发票、作废发票不允许超过标准,纳税人如按政策规定时限开具专票,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如出现因对方不付款销方拒绝将发票给付购方、发票认证前在购销方周转传递时间过长等情形,企业不得不开具作废发票或红字专票。因此企业开票都非常谨慎细致,往往是在确定一定能收到货款时才开具发票。 4、金税工程系统尚未完善,报税系统无法查阅开具明细。各企业按月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明细数据信息上报后,我们只能在金税工程系统中查阅到该企业报税的金额、税额及相关发票代码和号码,至于企业开具的什么品目,是否存在代开其他不合法品目的行为?我们都不得而知。2010年5月份的涉嫌虚开发票一案,也给我们敲醒了警钟,对方企业套用我辖区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印制了假的专用发票,将发票开具的商品明细和纳税人名称更换,通过在办税服务厅正常认证,取得进项抵扣,而我们在系统里根本无法查阅到相关信息。 (二)其他抵扣凭证 1、运输发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缺联票、重号票无法查清原因。 (2)国税、地税部门工作缺乏沟通,对各自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缺乏了解。国税部门重视运输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且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才允许抵扣,而地税部门重视开票征税,不出现偷税漏税问题,而发票填开是否完整,如计费里程大多空缺不填,对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的税号是否真实、准确未进行核对,该项费用是由收货人抵扣还是发货人抵扣并不关心,开票随意性大。 2、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设计存在一定缺陷。进项税与销项税税基不一致,出现增值不缴税的政策问题。目前,从表面上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进、销项税的税率都是13%,但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造成了税基口径不同,致使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国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这一政策的实施,更加造成了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增值不缴税的问题。 (2)虚开收购发票,人为扩大扣税金额。一是有的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二是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擅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我县是个木制品行业的重点县,该行业的进项主要是以收购发票抵扣为主,为了严格把好税收政策关,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我们对该行业制定了相应的税负,但是收购发票依然是整个管理的薄弱环节,我们很难做到从源头上控管。三是有的企业收购发票开具时间上不规范,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 (3)假开收购发票,代替销售发票作扣税凭证使用。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凭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但有些销售方(小规模纳税人及中间商贩)为了不承担纳税义务,不愿向购货方提供普通发票,而收购单位一方面可以压低收购价格,另一方面避免了逐户收购逐笔填开发票的麻烦,利用收购发票代替销售发票入帐,这样的话一方面虚增了收购企业的进项税,另一方面导致销售方偷逃了增值税。 (4)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监督稽核完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金税工程实施了全面有效监控,运输发票也被总局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唯有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得到有效监控。因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企业自己开给自己抵扣,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向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建立一整套防伪开票、认证系统。另外,其收购对象广泛、来源分散、索取发票意识差,大多以现金支付,虽然省局曾经出台过关于农产品收购管理的相关文件,对于大额收购的等等也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现金支付的现象也不乏存在,外地收购的情况也比比皆是,同时,税务机关也很难一家一户找到这些人来验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 (5)日常管理不到位。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往往是每次税收检查的重点,而农产品收购发票却往往被忽视,使得收购发票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还存在大多企业在申报时将没有加盖抵扣章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自行抵扣,然后税管员再补盖章的情况也有存在。 二、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1、对于各方如何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行为,开票方对受票方(是否是实际的购货方),购货方对开票方(是否为实际的销货方)是否要应知或者明知,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等等,由于刑法和税法均没有明确的解释,一些案件,特别是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的案件,税务部门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移送以后,司法机关却不认为是虚开,只能按一般发票违章处理,甚至无法处理,造成实际执法中的混乱。特别严重的是,个人经营者以某一般纳税人名义销售或者购进应税货物或劳务,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虚开发票定性处理,造成大量的具有独立纳税主体资格的经营者不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以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以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缴一些开票费,并将进项发票交开票单位抵扣,就可以开票,进而形成大量的只负责开票的开票公司。 2、对其他抵扣凭证的稽核比对工作重视不够。在国税、地税、纳税人中普遍存在着重视金税工程,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问题发票的检查和委托检查工作流于形式,考核、责任追究制度未跟上。 3、培训力度不够。从市局到县局未对税务干部进行培训讲解,而把重心仅放在对纳税人采集软件的培训上,基层人员对国地税的工作流程、数据传递、上级局的清分比对规则缺乏基本了解掌握,特别是岗位人员调整频繁,而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地培训,学一点用一点,走一步算一步的现象大多存在,我局大厅就存在人员岗位高速频繁的现象,特别是金税岗位人员的调整,新上岗人员没有进行系统培训,出现了问题有时有点想当然,没有究其因。从而是容易出错的环节缺乏应对办法和措施。 4、国地税缺乏沟通了解,工作不够协调,互相之间也不可能考核工作。 三、加强抵扣凭证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进一步开发完善金税工程功能应用,简并软件,减少重复劳动。增加本县范围内的存根联数据明细的查询与统计功能,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比对情况功能。 2、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干部队伍素质。责任心是任何一项工作的生命,事无巨细,只要把责任摆在*9位,没有干不好、干不了的事。国税系统一直也有业务培训,也有干部考试考核,但这些原本提升干部整体素质的机遇都成了流于形式的过场,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摆除干部遇到可疑性的问题不及时反馈,在工作中“可能这样”、“也许是的”的状况。 3、加强日常控管,降低税收执法风险。首要的环节就是加强对专用发票用量的控管,对于商贸企业、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对发票用量从严把关。我局目前就已通过税收综合管理系统数据的调取,对木制品等行业税负不均的现状,对相关企业进行评估补税,并根据其实际生产能力核减专用发票用量,截止9月底,共评估企业8户,补税42万余元。 (二)运输发票 1、强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培训工作,让纳税人与税务管理人员对整个操作和要求了然于胸。 2、加强国税地税的协作沟通,依照国地税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与责任追究,上级税务机关强化对下级国地税部门严格考核,而不是只片面强调考核国税部门。 3、在目前的情况下,区县级税务部门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不符票的管理。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 1、现行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在目前形成了增值不缴税的“怪圈”。建议国家对现行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进行修改。对收购的初级农产品也按不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额。 2、健全和完善“收购发票”的管理办法,理顺发票管理体制。一是对凡涉及到在增值税环节抵扣税的收购发票,要制定过硬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管理,提升其法律地位。二完善收购凭证票面设计。现我局发售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联次上设计为三联,万元版,(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建议继续使用原五联、千元版收购发票(存根联、销货人自存联、购货方计帐联、仓库保管(验收入库)联、申报抵扣联),允许汇总具收购凭证并附列收购清单。单个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的数量往往很少,收购企业如果一一开具收购凭证,抵扣凭证的数量可能相当多,加大了税务机关审核的工作量。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企业汇兑开具收购凭证,并附列收购清单,清单内容包括销货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对抽查出附列清单不属实的从严从重处罚。 3、企业每月在扎账前必须将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存根联、入库单、出库单、仓库保管账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查合格后,由税务机关出具“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准予抵扣明细证明单”,证明单上要求逐笔注明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票号、份数、金额、税额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凭此证明单和原始凭证记账抵扣,税务机关对审查不合格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律不予批准抵扣。 4、严格进项税额审核制度。对企业申报的农产品进项税必须按收购对象提供“自产农产品”相关证明(可由销货人所在村组出具证明);对疑问户必须坚持先查验后抵扣的制度;对连续负申报或税负较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限期更正并实行收购凭证由征收机关代管监开。 5、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验质、过磅、仓储、付款、盘存等方面的农产品收购制度。掌握收购货物数量及进出仓库的数量,积极推行大额收购数量月审制度,根据企业税负率、收购数量等指标,对一次性购入数量较大的,应及时到企业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发票。掌握有关产品的产出率,由于农产品易变质腐烂,企业很容易以正常损耗为由,来增加产品成本。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行业标准,计算出正常情况下产品的成品率、折损率等有关指标,合理划分正常与非正常损失的界限,加强对原材料报废的管理,防止企业虚开收购发票,以“进多出少”等来偷逃税款。 6、实行税收管理员驻厂制度,不定期的清仓查库。选拔业务骨干深入重点企业进行财务辅导,帮助企业正确核算进、销税额,准确计算应纳税款。每月1至2次不定期对企业的库存原材料进行实物盘点,将盘点数与保管账和会计账簿进行核对,如果盘点的实物小于账面数的,要求企业及时调整并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按偷税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阴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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