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的服务业不适应的“老”税制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程辉日期:2010-10-20字号[ 大 中 小 ] 现代服务业是相对于传统服务业而言的。现代服务业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等基础服务,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等生产和市场服务,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房地产等个人消费服务,政府的公共管理、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等公共服务。 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税收政策对现代服务业的激励扶持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仍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地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少、手段单一。目前,我国针对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一般都是实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即便是目前颁布的少有的几个针对生产性服务业所属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基本上局限于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在研发费用的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缺乏实质性的优惠。 增值税制不完善导致重复征税。目前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一般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但由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固定资产投入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上述各行业不仅要缴纳3%的营业税,而且还实际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负担。 营业税制不完善造成税负不公。一是营业税税目的列举已不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新兴服务业态的出现,如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经纪业等,使得原有的营业税税目已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二是服务业中包罗万象,即使是同业之间也会因设备档次、收费标准差距较大而产生较大的利润差距,但按现行营业税制,凡是服务业都适用5%的税率,对暴利行为缺乏有力调控,从而在服务业内部造成了税负不公的问题。三是营业税税率为5%,加上其他附加,实际税率约5.55%左右。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服务业企业相对于制造业企业税负过重。 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矛盾。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目前可以考虑先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信业等现代服务业,然后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再逐步推广到其他服务业,最终在整个流转领域全面实施增值税制。 完善营业税制度,公平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一是修改营业税税目。按现代服务业划分税目,将新型的服务业业态列入相应的税目。二是科学设计营业税税率。如对建筑安装业等工程作业,只对其劳务收入征税,可以适当提高税率;对电信业等高利润行业适当调高税率;对旅游业、环保等行业适当降低税率。这样可以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控制暴利行业,调节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的利润差距,公平税负。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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