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杨斌 陈有杰 日期:2010-10-22字号[ 大 中 小 ] 纳税评估的出现是目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二者各有各的优势。 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9,应坚持纳税评估优先原则。税务机关内部实行管理、征收、稽查三分离的管理机制,三者之间管理是基础,征收是目的,稽查是保证,纳税评估属于管理和征收环节职能范围,所以,在处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顺序关系时,理应坚持纳税评估优先原则。纳税评估可以通过比较温和的手段和方式征收税款,可以逐步增强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同时还可避免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 纳税评估优先,具体操作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可以安排在纳税年度的次年进行,这是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特征决定的,而其他税种税收的纳税评估一般尽可能安排在当年完成,涉及第四季度税收的纳税评估内容,可以在次年的*9季度完成。在上述规定期限期满以后,税务稽查局可以进行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对象既包括已经过纳税评估的纳税人,也包括未经过纳税评估的纳税人。 第二,应修改基层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移交税务稽查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标准。 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应当“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情形的标准过低,建议修改该规定,即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并且情节后果较严重的违反税法案件。凡是纳税评估环节能解决的问题应尽量由基层税务机关处理,基层税务机关也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有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能。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案件较复杂,纳税评估环节没有能力查处的案件,再移送税务稽查局集中查处,这样可以调动基层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积极性,也可以保证稽查局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另外,基层税务局也可以与稽查局联合查处,这样效果会更好,税务稽查可以成为纳税评估的坚强后盾。 第三,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案件应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如前所述,既然基层税务机关具有检查权,当然也就应当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需要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案件,基层税务机关一定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处罚。在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取证工作,在*9时间掌握纳税人违反税法的事实证据,只有掌握了真实证据,才能有理有据地进行纳税评估,也可以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或者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向税务稽查局移交案件的证据资料,为税务稽查提供线索。税务稽查局要负责对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税务检查的培训辅导工作,不论是日常税务检查还是税务稽查,主要要求和标准应该是一致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起防止税款流失的两道防线。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吉林省吉林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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