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浅谈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郭建长日期:2011-01-07字号[ 大 中 小 ] 在国家税务局管理的纳税人,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优惠政策的分类,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各类税收减免税的实施,对相关纳税人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对相关行业的支持,起到了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配合国家体制改革,支持重点、照顾少数民族、支持军工,体现国家产业政策、造福后代,延续发展、培植税源、放水养鱼的长期效果。当然在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作者就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做如下阐述。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总类,约有50类,其中直接免税约28类,减征税款3类,税务部门即征即退(先征后退)5类,其他简易办法征税6类、财政部门先征后返8类,优惠形式复杂。按优惠对象可分为对产品(或劳务)优惠、对行业优惠、对个别企业优惠;按优惠程度可分为免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免税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减半征收、全额返还、部分返还(或称超税负返还);按优惠环节可分为全环节优惠和单一环节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三)、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备案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日常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以上免税项目适用资格认定和减免税备案程序。在洛阳市国家税务局历年组织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各个县区局在减免税备案程序上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没有进行资格认定和减免税备案,就让纳税人享受了减免税,甚至退税。二是备案不是一年一备案,而是一备多年,即*9年备案后,以后各个年度没有管理巡视记录,企业经营情况是否有变动,就让纳税人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三是减免税的依据不完整。如国有粮食企业的减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需要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并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基层局认定的国有粮食企业的资格认定资料中,没有确认为国有粮食企业的关健批文或者证据。四是自产初级农业产品的认定和收购环节,有的超市收购农副产品,没有按照一户一票的规定操作,存在汇总数户开票情况,自产初级农业产品的确认文书没有规范的格式。五是饲料产品的日常管理缺少管理巡视记录。六是社会福利企业及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多,岗位分散,所以在日常管理中,由于税源管理人员紧缺,没有时间巡视,残疾人是否在岗?是否挂名,不得而知。七是农药减免税的认定,品种繁多,认定复杂。八是种植业、养殖业的界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个别基层单位把花卉销售单位也界定为种植业,还有种植业自产和购进销售分不清。九是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行业实行营业税,对实行增值税的企业税负不合理。 三、完善增值税管理的对策 (一)国家应该调整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减免的数量应尽量控制在较小的范围。逐步缩小免税项目,使增值税不断接近普遍征收,这也是增值税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 (二)尽量选择*3的免税环节。一是按产品从生产到零售全环节予以免税,这样做相当于将该产品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对经济及税制的影响较小。二是在零售环节,即最终环节免税,对零售商及消费者均有好处,对经济及税制的影响也最小。 (三)避免优惠方式的复杂多样。目前我国增值税的优惠方式可分为减、免、退、返四类,每一类下的具体政策又有若干不同形式。针对不同形式,各级税务部门需采取不同的审批、认定等配套的管理措施或监控办法,管理难度大,成本高。因此,优惠方式不宜过多,应以按货物全环节免税为[*{6}*]。 (四)征退分开,收支两条线运行。明晰部门职责,理顺收支关系,保护税务干部。 (五)在当前情况下,抓好增值税的备案管理。所有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抓好备案管理。凡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一个年度一次备案的管理模式,主管税务机关每一个会计年度在CTAIS进行资格认定并进行备案登记,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属期不足一个年度的也按照应该年度管理。对于废旧及资源利用,享受退税的企业,先资格认定,尔后备案再退税。需要资格认定和备案的企业: 直接免税类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产品 ,7类: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② 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必须是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3)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不免税) (4)尿素。(财税[2005]87号: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 (5)饲料。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6)、黄金。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医疗卫生。 血站。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医疗卫生机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8)铁路货车修理。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9)污水处理费。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发票开具及下游企业抵扣问题;污水处理劳务免税的不同财税[2008]156号) (10)宣传文化。 新华书店。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11)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 12)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02]2号。 (13)拍卖行。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14)供热企业。对“三北地区” 供热企业,在2009年2010年供暖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继续免征增值税。 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思考:免税、应税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加大了政策执行难度 ;发票开具不尽规范,容易引发税款流失风险;配套措施不完善,加大了税收管理难度。 (15)资源利用产品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四、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六)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对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基层税源管理人员应该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巡视,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五、完善增值税制。对于国家税务总局调研多年的金融保险、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尽快纳入增值税,使各类纳税人的税负基本公平,不再使缴纳3%的营业税,抵扣7%增值税怪现象发生。 综上所述,减免税是税制构成要素之一。减免税政策是国家财税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出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特定行业或纳税人给予的一种税收优惠,是国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的管理,则是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既起到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造福后代,延续发展的作用,又是培植税源、放水养鱼,更是社会稳定的需求。 所以,作为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减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备案,税源管理员按照规定时间巡视。不但要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更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使各类减免税既符合法定程序,又能达到国家减免税的目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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