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瓶颈及破解建议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宋传江 陶子娟 田后彬日期:2011-12-26字号[ 大 中 小 ] 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第三季度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791家,比第二季度增加425家,贷款余额3359亿元,前3季度累计新增贷款1379亿元。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获得合法地位后,以其“小额、分散”的特色服务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三农”贷款难问题,成为对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虽然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仍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9,小额贷款公司遭遇税收政策“歧视”。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贷款业务,但是其执行的税收政策与金融机构存在着明显区别。例如,其利息收入需要全额按5%的税率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减按3%缴纳营业税的待遇。第二,小额贷款公司承受着较高的融资成本。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农户及其他借款人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后,除了要支付远高于银行借款的利息外,还将面临利息费用所得税前只能部分扣除的尴尬。第三,小额贷款公司自身面临融资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由于农村市场资金需求旺盛,不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即出现资金荒问题。由此看来,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就必须逐步破解这些难题。首先,当务之急是要重新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名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企业法人,其贷款业务与金融机构没有本质区别。前述税收政策无论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借款人,均源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也只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之后,小额贷款公司才能获得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其次,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国家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主要目的是缓解农村金融市场融资难的问题,以支持“三农”发展。但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利率上限是银行利率的4倍。显然,贷款利率参照信用社标准执行应当比较合理,或者上限应以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为宜。再次,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额度。建议解除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额度限制。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用市场手段解决问题,或者减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额度限制,允许经营状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实收资本的3倍~5倍,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融资能力。最后,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股本年度增持制度,即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基础,实行日常招股制度并按年度增加注册股本,同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股本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公司规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是转变为村镇银行,公司股东未来有可能成为银行股东,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合法化、规范化投资。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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