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建议对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曾瑾 陈代瑜 李清达 赵安林日期:2012-02-23字号[ 大 中 小 ]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国家对化肥行业给予“优惠+补贴+限价”的政策,重点从用电、用气、铁路运输价格和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但是,随着国内化肥市场的生产供应和用肥需求的变化,以及推进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逐步实现价格市场化管理等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化肥生产、销售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化肥行业生产的产品主要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等,其上游行业主要为天然气、煤炭、磷矿石和钾盐等,集中度相对较高,下游行业主要为农、林、牧、渔行业。  对化肥行业给予增值税税收优惠是国家惠农政策的重要体现。作为涉农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通过采取直接免征、先征后退等税式支出方式予以落实。增值税税收优惠呈现的两大特点:一是优惠政策覆盖面宽。优惠覆盖了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等各环节。二是惠及化肥品种齐全。除氮肥、磷肥、钾肥以外,同时惠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有机肥等产品。  增值税作为间接税,具有多环节征收、税负易于转嫁和应税项目所含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等特点。随着目前化肥市场、定价机制及行业发展的变化,厂家或经销商一方面享受着国家税收的优惠,另一方面却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决定销售价格,使税收优惠无法直接惠及农民群众。其结果是生产厂家、经销商成为优惠政策的获利者,而税收政策的优惠对象却由于国家取消*6限价而没有得到预期的实惠。据调查,近年来生产厂家生产免税化肥从税收中每吨约可降低成本40元~50元,而化肥价格却每吨上涨100元~200元。企业一方面通过减免税收获利,另一方面通过价格上涨给农民带来更重的负担。  由于现行财政体制的原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呈现出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化肥增值税的减免在发挥其正面效应的同时,对资源所在地、生产所在地政府税源和财力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如2009年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境内涉及的28户用磷免税化肥企业,共享受增值税减免3.87亿元,占该市GDP的8.84%,是当地国税收入的1.25倍,为全州增值税减免总额的87.48%.据统计,贵州瓮福、贵州开磷和贵州宜化3家化肥生产企业,仅2010年就分别获得增值税减免2.699亿元、2.655亿元和999万元,直接减少了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企业所在地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减免化肥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高度关注,多次通过不同渠道和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呼吁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以增加资源地政府财政收入,保护资源开采和治理保护环境。  结合当前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国家适时取消化肥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恢复对化肥产品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形成化肥产品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抵扣机制,确保资源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  一是加大对种植农户化肥直接补贴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直接补贴的利益保障机制,将种粮补贴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由国家从恢复征收的增值税税款中,拿出专项财政资金,通过财政直接补贴购买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实现“工业反哺农业”。  二是优化和建立支持农业发展的环境政策。从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双重目标出发,研究制定支持农业发展的环境政策,通过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建设,减少化肥施用量,控制农业化肥污染,有效解决化肥等农业生产的污染问题,同时建立化肥专项环境保护基金,用于防治化肥资源过度开采和治理环境污染。  三是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密切关注化肥市场动态,做好对化肥市场价格监管,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开展化肥市场及价格情况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化肥供需平衡机制和化肥价格监督约束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取消对化肥生产、流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后,化肥销售价格不可避免地会有所上涨,为了避免农民负担反弹,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支持化肥行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完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合理安排储备规模,优化区域布局,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相应建立和完善地方化肥淡季储备,确保农民种粮收益不因农资价格上涨而下降。  作者单位:贵州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