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应关注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后续路径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曾翔 金晓扬日期:2012-04-13字号[ 大 中 小 ] 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本次增值税“扩围”改革,即扩大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范围,将此前服务业领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逐步转为征收增值税。本次改革对上海市的经济税收产生诸多影响,并为后续改革提供经验,与此同时,本次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后续路径应受到关注。 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是试点时间和行业。从2012年1月1日起,首先在“1.5”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据初步统计,此次试点上海市直接涉及企业大约13万户~14万户,目前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应税项目确定已完成约8万户。 二是税收收入归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企业整体税负将适当下降,这也意味着上海作为改革试点地区将面临财政减少的压力。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试点期间保持现有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上海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上海。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上海分别负担。 三是核心政策调整。此次改革试点的核心在于打通了相关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含金量*6的政策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上海试点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接受方不论是上海还是外地企业,符合条件均可以抵扣。其二,上海试点企业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开票方是上海还是外地企业),以及海关开出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以抵扣。其三,上海试点企业的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这意味着横亘在这些企业面前的营业税重复征税和出口不能退税的瓶颈将被全部打破。 四是主要税率调整。根据试点行业此前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如保持税负不变,运输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大致应在11%~15%之间;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大致应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试点方案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率分别定为11%和6%.至此,增值税的主要税率就从此前的两档(17%、13%)调整为目前的四档(17%、13%、11%和6%)。同时,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这只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五是配套政策。配套政策主要解决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以及试点企业涉及的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性问题。 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对上海的影响 一是企业税负总体降低,行业调整不断优化。此次“扩围”试点涵盖“1.5”个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7个主要领域,直接涉及13万户~14万户企业。其中,一些中间环节少、附加值较高的企业,税负可能有所增加,但因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大部分企业税负将有所下降。比较典型的是运输物流企业,尤其是注册在洋山港区的大型物流企业,其大量新购车辆进项税额从不能抵扣到可以抵扣,因此可能出现较长时间增值税税负为零的情况,这将有利于物流企业集聚上海,进而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更为重要的是,增值税“扩围”改革以后,增值税抵扣链条得以打通,许多试点企业的上下游都将因此受益(进项税额从不能抵扣到可以抵扣),这极有利于部分有潜力的行业发展壮大。比如集成电路行业、融资租赁行业,均是如此。以与金融和航运中心建设关系密切的融资租赁业为例,此前因征收营业税,虽然该行业自身税负已经很低(享受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实际税负已低于3%),但因其开出的租赁业务发票客户不能抵扣(客户如直接购买设备,获得的增值税发票2009年以后已可以抵扣),因此该行业近年来面临市场萎缩、甚至行业全军覆没的危险。此次“扩围”试点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出的服务业发票客户也可以抵扣,这就使得客户愿意重新接受租赁这种业务模式,市场因此得以重建和壮大,这就从根本上扭转了该行业困境。 二是政府财政短期减收,经济发展后劲增强。中央已明确,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改革目的是“减税”而不是“增税”。大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将有所下降,即使一些企业短时间出现税负增加,政府财政也将对增加部分给予返还。据静态初步估算,从短期来看,试点后上海年财政收入将因此减收约160亿元(具体也可能因企业经营行为随政策变化调整,导致实际税收与测算结果存在差异)。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上海分别负担。但从长远来看,增值税“扩围”改革打破了制约上海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不仅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税负,还推动了生产性服务业从制造业的分离,实现专业分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第二、第三产业融合,这将有力地推动上海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业的能级和水平。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后续路径 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是全面推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前提基础,是全国结构性减税改革的重要组成,更是中央一系列后续税收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乃至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前奏。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后续题中之意,一是应完善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二是处理好与全国结构性减税改革的衔接。此外,还要力争为后续深层次的税收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是应完善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配套措施。据了解,目前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在操作层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跨地区税制衔接,特别是总分机构的计税衔接;二是跨税种、跨企业的增值税抵扣衔接;三是上海相对独立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全国税收征管系统的整合;四是对大量现代服务业应税项目的重新认定(因为当前不少新兴服务业态已无法用传统的行业分类标准一一对应)。此外,还应及时启动在全国范围推广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前期准备,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比例调整、新的地方税种设计也应同步予以考虑。 二是应抓好与全国结构性减税改革的有序衔接。全国结构性减税改革涵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提高、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并降低中小企业税负、下调关税税率等一揽子财税政策,涉及年减税金额高达数千亿元。增值税“扩围”改革虽然是结构性减税改革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也必须在减税范围、减税金额、税率设定、减税进程等方面纳入后者的通盘考虑。根据增值税属流转税的特点,应重点抓好针对中小企业的减税工作,努力扩大减税覆盖面,体现减税的普惠性,让更多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纳税人从中受益。 三是努力为后续税收、财政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奠定基础。增值税“扩围”改革绝不仅仅是单一的税制改革,而是涵盖财政和政府管理等多领域改革的系统工程,这些跨领域的改革之间互为依存、互相促进。在税收体制改革方面,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以后,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虽得到解决,但增值税也并非完美,其自身也有系统设计复杂、征收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美国酝酿多年迟迟未开征增值税,欧盟等最早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现也在酝酿增值税改革,正反映了这一问题。因此,增值税制度仍需进一步改革,笔者认为,改革方向应是削弱增值税的地位,将我国目前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流转税收入已占全部税收的70%),逐步调整为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两者大致相当),以此降低增值税的征税成本和税收风险。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大幅减少地方政府的直接财政来源,如短期难以设立新的地方税种,势必需要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75∶25的分成比例。如此一来,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可能需要推倒重来、重新建构。在政府管理体制方面,如果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财政分成比例发生调整,事权理应随财权调整而变动,而政府机构设置又必然随事权的调整而变动,可能又将涉及一系列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后续路径,仍需审慎、稳步前进。 作者单位:上海市发改委、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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