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垃圾处置费收入:该用哪种发票?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武书翔 武立平日期:2012-07-03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垃圾处理也越来越专业化。以前靠医院自己焚烧处理的医疗垃圾,现在基本靠大型垃圾处置中心进行处理,各地纷纷成立专业化垃圾处置公司,由各个医院支付费用,由处置公司进行垃圾焚烧固化掩埋等无害化处理。但是公司的垃圾处置费收入,在税法上究竟归属哪种业务,属于哪个税种,该使用哪种发票?至今尚未明确。 一家医疗垃圾处置公司会计到国税机关咨询购票事宜。她说,地税局认为医疗垃圾处置不属于营业税劳务,不能使用地税发票;公司不属于行政事业性单位,财政局也拒绝其使用财政收据。那么,医疗垃圾处置业务是不是就属于国税机关的管理范畴呢? 最早关于垃圾处置的税收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11月30日以国税函[2005]1128号文件批复广东省地税局,“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这个批复是至今*7的抄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垃圾处置收入的税收政策。而这个政策到各地执行起来,五花八门,问题颇多。问题一,不属于营业税劳务,那是不是增值税劳务?问题二,不属于营业税劳务,还能否领购使用地税服务业类发票?问题三,本省参照外省政策有无执法风险? 对于问题一,国税函[2005]1128号文件虽明确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但并不能表示属于增值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条例*9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垃圾处置公司对医疗废物垃圾必须做焚烧固化处理,不是制造货物而是做焚毁处理,不是增值税意义上的加工,因此也不能算是增值税劳务。 对于问题二,关于使用何种发票问题,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就供应营业税发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就供应增值税发票。既然国税函[2005]1128号文件明确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便拒绝该公司领购发票。那为什么有的营业税免税项目仍然可以领购使用发票呢?国税函[2005]1128号文件虽然明确不征营业税,但明确了这个劳务本身就不是营业税的范畴,地税工作人员拒绝发售发票也是有法可依的。那去国税局领购发票如何呢?国税机关肯定也是不让领购的,因为不是增值税劳务,也无法可依。 对于问题三,本省能否参照外省相关政策,是否带来执法风险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相关配套政策没有明确而实际业务确实遇到,是可以参考外省政策,但不可避免存在执法风险。这种纠结不是人为因素,是政策的制定解释者没有及时跟进。对于垃圾处置公司使用何种发票,有几个省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请示,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作正式批复,例如江西省国税局曾对宜春市国税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函[2009]28号)进行了批复,批复称,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垃圾处置费使用发票问题的京地税函[2009]41号文件说,对于垃圾处置费使用发票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参考外省市地税局做法,虽然目前垃圾处置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同意你公司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收取垃圾处置费。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征函[2008]3号)中称,近期有部分市地税局反映,从事垃圾处置劳务的纳税人多次申请领购地税发票,请示省局是否可以向其发售发票。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虽然垃圾处置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可以向其提供地税发票。 从以上几个省市的批复情况看,都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同意使用地税发票,遗憾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批复,形成全国性的可执行政策。据笔者了解,有的地方地税局工作人员就明确表示不执行外省市政策。 随着城市高速发展,垃圾将会成为城市的主要负担,大型垃圾处置中心将会越来越多,面临的尴尬税收政策也越来越突出。为了保证垃圾处置公司能够正常运营,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垃圾处置收入究竟适用哪个税种,适用何种税目税率,明确从哪个部门领购使用发票。 作者单位:河北省任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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