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土地增值税征收不应过分倚重核定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冷魏日期:2012-08-30字号[ 大 中 小 ] 土地增值税是随着房地产市场放开,为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而新设立的税种,收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而不断壮大,调节功能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它的征收管理工作还有许多方面不尽如人意。 根据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方式是平时预征、项目终了后清算、特殊情况下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但据笔者了解,一些地方在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并没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2008年以前基本是按预征率征收,2008年到现在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即纳税人自取得收入起到项目竣工结算止均按核定征收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且范围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核定征收的弊端,一是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违税收征管法的设计理念。核定征收是针对特定范围特定纳税人适用的一种征收管理方式,是税务机关在无法掌控纳税人成本费用的前提下的一种征收管理方式,税负水平一般按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设计。核定征收在纳税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加以约束,并促使纳税人纠错。核定征收是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出现特定情况后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核定征收,即事后核定。 二是有违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宗旨和税收公平原则。土地增值税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税率设计为超率累进税率就是为了增值率高(低)者多(少)纳税,得暴利者纳重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弱化了它的调节功能。 三是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在无法有效掌控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收益的前提下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五种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发时可能存在,在当前则是可以克服和纠正的,假如不去纠正反而认同,等于是税务机关事先主动放弃掌控权,只会助长这种不规范行为长期存在并蔓延。 笔者认为,应提高立法级次。土地增值税虽然开征时间不长,收入额占税收总额比例也不高,但在当前特定形势下,对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房价增长过快意义非凡,对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运行趋势有较大影响,人们对其调节作用期望很大,所以有必要出台更高层次的立法,促进征税者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 对土地增值税要素进行适当的修改。科学合理设计税率,建议降低或取消加计扣除,降低对开发普通住宅的优惠幅度;明确间接费用核算范围;规定对于房地产业的开发行为强制清算,只有对非开发企业偶然或一次性转让房地产行为才适用核定征收。 整合规范性文件,合理设计程序。强调纳税人规范财务核算,简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强调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自主清算,使征纳双方都从纷繁的工作中解脱出来。 税务机关主动作为。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引导和强制纳税人真实记录和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企业增值和应纳税款,实现按实申报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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