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关注政策优惠来源:盐城地税作者:王林日期:2012-11-05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除按照税法规定认真搞好汇算清缴、尽可能减少税收风险的同时,还要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关注本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一要关注确认收入的调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依据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对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的规定,在不违反税收规定的情况下,对年底前后收入进行跨年度的调控,达到提前确认收入或递延确认收入的目的。 二要关注资产损失申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税法规定可以直接申报扣除的以外,均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对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规定等,办理相关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超过规定申请报批时间的,也可以补充办理报批手续,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损失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三要关注总体成本费用调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也就是说,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不以是否实际支付为原则,除非税法有特别规定。因此,企业应当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重点关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的调整。其中,管理费用的调整要重点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的税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销售费用中主要调整内容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佣金手续费。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包括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资本化利息)、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现金折扣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利息费用、利息资本化处理和汇兑损失有专门规定,现金折扣也允许税前扣除。关联方借款和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是需要考虑的主要方面。 四要关注税金调整。企业实际发生的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金,可以在税款所属期年度内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查补的税金也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但企业代开发票代缴的税金不得由企业承担。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缴纳的相关税金也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滞后性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以按照规定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五要关注营业外支出调整。企业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等损失,可按税法规定自行扣除或审批扣除,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罚款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之内限额扣除,而2010年向上海世博会、玉树灾区和舟曲灾区捐赠则可以全额扣除。 六要关注其它调整项目。除上述常规调整项目外,企业还要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经营现状和业务范围,关注税法的一些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如现行税法对金融业、保险业、证券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等允许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计提的准备金。 对企业年度中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行为的,税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税法要求在重组当期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不需要将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资产转移时实现,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如果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此,税法主要是从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范围和时间等进行规范。特别是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核算差异明显,企业需要予以关注。其中,还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问题。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纳税时要注意境外征收的所得税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进行抵补。对于企业从境外取得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该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对所得来源国的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 由于涉及避税的可能,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交易价格、成本费用分摊、利润分配、资本弱化行为以及一些不合理的商业安排,企业在汇算清缴中要予以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减少境内应纳税额的,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对于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同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主要反映在申报表上,所有的调整内容都要填写在1个主表和11个附表中。企业将申报表报给主管税务机关,并不意味着汇算清缴的结束,在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企业仍可以补充调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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