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个人支付支出及个人向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探析
企业为个人支付支出及个人向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探析来源:泰州地税作者:马文龙 朱冬日期:2012-11-05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为个人支付一些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或者将资金借给个人使用,对此类情形,存在哪些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本文就此进行简要的探析。 一、企业为个人支付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 涉及企业为个人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的政策文件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政策1:企业为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对此类支出,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此类支出应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且该支出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其他企业:其他企业的此类支出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且该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2: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对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其他人员取得的此项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 涉及企业借款给个人的文件主要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政策1: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从其投资的企业的借款,如果此类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该项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企业:对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2: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借款。 如果此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问题探讨 问题1: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消费性支出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主要强调的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未提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消费性支出,那么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消费性支出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呢?比如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接待人员也参与了消费,接待人员享受的消费部分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如企业职工劳动服饰支出,如果确实是员工工作时才需要的着装,那么是算财产性支出还是消费性支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尚无明确规定。 问题2: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性支出,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考虑减除部分所得。 [2008]83号对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性支出未考虑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也就是说,不管有无关系,都应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性支出,能否考虑减除部分所得,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然而在后来出台的财税[2008]83号文件,对所有权人将财产交付企业使用却未规定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问题3: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借款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对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征税规定,不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而财税[2008]83号对借款征税的规定,虽然包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但却强调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所以,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的借款如果年终未用于购买个人财产,也未归还,对其是否要征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问题4:对年终借款不还,是否要满一年才能征。 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要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言下之意,是借款期限要满一年。而财税[2003]158号等文件强调,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未对借款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作出规定。此外,对企业此类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果借款人次年又归还的,经常出现要退抵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在实际征管中不便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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