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房产税改革是完善我国税收体制的重要举措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刘蓉日期:2012-11-12字号[ 大 中 小 ]   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作为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正式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这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笔者试从房产税改革的要义、沪渝房产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效应、改革难点以及与“营改增”政策的关系四方面,探讨我国房产税试点改革的效应与发展趋势。  房产税改革的要义:税收法治、完善地方税制和调节收入分配  房产税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以税收法治、完善地方税制和调节收入分配为改革根本目标的。  实现税收法治。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税目繁杂冗余,存在诸多缺陷,且政策多变,无助于调控关系错综复杂的房地产市场。因此,整合完善房地产税费制度,实现房地产税收法治,保证房地产市场平衡发展,是房产税改革的基本要义。沪渝房产税改革虽然对完善房地产税费制度作用有限,但向实现房地产税收法治迈出了*9步。  完善地方税制。各级地方政府承担着基础教育、环境、医疗卫生和治安管理等基本民生保障职责。然而,由于地方政府缺乏主体税种,地方财力无法有效支撑上述全部民生保障项目。因此,房产税改革应以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制为根本目标,对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做好民生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调节收入分配。根据财产税理论和西方国家经验,房产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9,按照黑格·西蒙斯标准,因持有房产而节省的住房租金是个人或家庭的一项收入来源。随着房产价格的提高,个人或家庭的收入将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房产税具有累进性。第二,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是以家庭的二套住宅或高档住宅为征税对象,一方面调节了个人在房地产市场的过高消费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地方公共产品运行机制,把房产税用于地方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项目,从而促进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有效发挥。  鉴于此,进一步完善房产税试点改革方案,并在我国全面铺开实施是房产税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  房产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落脚点在于对房价的调节上。笔者认为,房产税改革会对住房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只借此改革控制房价。一方面,从供需关系上讲,我国人口众多,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成为一项刚性需求。同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数量、对居住类建设用地规划及住房品种的建设偏差等因素,造成商品房供给不足。需求旺盛、供给不足共同导致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失衡。在此情况下,相较于持有房产的增值收益,房产税成本并不足以改变住宅投资决策。另一方面,在需求旺盛、供给不足的供需结构下,投资性住房持有者的税收或其他成本极易被转嫁。  从2012年1月~7月,上海房价月度数据的环比价格指数和同比价格指数的趋势演化情况,可以看出:*9,无论是新建住房价格,还是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抑或是二手住房价格,都没有明显的下降趋势。第二,除二手住房以外,环比价格指数和同比价格指数均表现为一个基本相似的变化趋势,即基本稳定在前期价格的水平上。第三,价格变动幅度相对平衡。这表明房产税试点改革没有给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带来明显的调节作用。  除房产税手段以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政策,以调控房地产市场。笔者统计,自2003年以来,国家共出台77条房地产政策,其中包括财政政策50条(明确提及物业税的只有2条),货币政策27条。分年度看,2003年~2011年各年度出台的房地产政策分别为2条、1条、5条、9条、9条、18条、2条、25条和6条。而2003年~2011年房地产价格走势显示,出台房地产政策较多的2008年(18条)、2010年(25条),住房价格涨幅明显回落。这说明房地产政策对住房价格是有影响的。  由此可见,房产税改革和行政政策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两种主要手段。依据我国现实国情,行政政策的调节效果更加明显,且见效时间快。房产税改革的调节效果不明显,见效时间缓慢。因而在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时,行政政策手段不能淡出,应与房产税政策相互配合和呼应。  征管技术落后是推行房产税改革的重大难题  从国际经验来看,房产税一般是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房产评估机制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需采集大量个人或家庭住房的基本信息,且要定期更新。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机制是间接税征管模式,对直接税多采用代扣代缴的间接形式征税。这种征管模式难以适应房产税征税对象越来越分散的情况,导致税收流失。另外,我国个人住房信息资料缺失问题严重,信息收集难度极大,成为对个人住房开展房产评估的基础性障碍。当前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方案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待条件成熟时再以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可见,试点改革回避了房产评估这一重大征管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产税改革的预期效果。因此,基于完善房产税改革的需要,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必须加快转型,实行直接税征管模式,建立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提高房产税征管技术,破解房产税改革的征管难题。  房产税改革与“营改增”政策的关联性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到年底,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房产税与“营改增”试点改革是我国税制全面改革的两个重要方面,其相继实施具有内在关联性。  房产税改革和“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制全面调整的重要举措。根据税制优化理论,实行间接税制与直接税制双主体税制是我国税制的*3选择。然而,目前我国间接税制占主导地位,直接税制相对薄弱,实行房产税改革和“营改增”正是我国全面调整税制的政策安排。其中,房产税改革将有利于完善直接税制,增加直接税比重:“营改增”将有利于间接税体制的内部结构优化,减少间接税比重。  房产税改革和“营改增”政策在地方财政收入上实现功能互补。“营改增”政策是指将营业税的部分或全部税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营业税属于地方主体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单方面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进一步加剧地方财政困难。而房产税改革的根本目标之一是让房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这样可以有效弥补“营改增”政策造成的地方财政缺口,为地方财政收入提供主要来源。  综上所述,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背景下,开展房产税改革,是完善我国税收体制的契机和一项重要举措。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房产税改革方案,突破房产税改革实施难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房产税改革。  作者: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