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境外团体演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难点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伍雪梅 陈家欣日期:2012-11-19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对于境外团体在我国境内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劳务”中的“文化体育”一项来处理。  第19号令第五条规定,作为非居民企业的境外团体应在演出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演出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由于境外团体在我国境内演出停留时间较短,若严格按文件执行,境外团体办理完税务登记后,隔不了几天就要注销税务登记,是一件非常麻烦且多余的事情。据广西柳州市国税局统计,没有一个境外团体愿意办理税务登记。而境外团体不办税务登记,意味着境外团体取得的文艺演出所得无法通过自行申报的方式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能通过指定扣缴的方式来处理。  通过指定扣缴的方式来处理,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演出活动涉及的单位众多,谁应该是境外团体演出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以前处理过的案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指定承办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理由是承办机构付钱给主办机构、主办机构付钱给境外团体,因此承办机构也是境外团体的支付人,只不过是间接的支付人,故也符合扣缴义务人的定义。  笔者倾向于以主办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观点,理由是支付人的概念应指直接的支付人。境外团体是与主办机构签订的演出合同,只在二者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无权要求合同之外的承办机构履行支付的义务,承办机构的支付义务只是针对主办机构的。而且从实际操作上来看,承办机构并不知道主办机构付给境外团体的款项是多少,这属于后二者之间的商业秘密,因此无法计算出境外团体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也无从代扣代缴。  明确境外团体演出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为主办机构,由于多数情况下主办机构所在地与演出地并非同一地,演出地国税机关无权指定主办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只有主办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才有权指定。由于指定扣缴义务人、税款入库的权限均在异地国税机关,涉及环节多,税款易流失。  笔者认为,加强境外团体演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明确演出活动中的扣缴义务人是谁,避免出现理解不一、执行不一的情况。  同时,建立信息沟通、协作处理机制。建立演出地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4在演出之前就已明确在何地、由谁来办理税款的缴纳,能在主办机构向境外团体支付完全部演出款项之前争取有利时机,避免境外追缴税款的麻烦和税款流失的风险。  建立演出地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之间的协作处理机制。一项演出,不仅在国税涉及企业所得税,而且在地税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若由两个单位联手处理同一项演出,既可以事半功倍,也可以互通有无,避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拿不同版本的合同在不同单位办事的情形出现。建议由地税机关牵头来做,因为演出活动涉及方方面面,其日常税务事项的管理均以地税机关为主。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