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税收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建议来源:南京白下地税作者:朱延 夏亚非 张志芳日期:2012-12-03字号[ 大 中 小 ]   一、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影响和不足  (一)现行税制设计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要素取得成本较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由于其行业的性质,需要经历相对周期较长的研究开发阶段,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研究开发设备和厂房等生产要素,承担了较高的流转税和财产税。如企业需要承担建造专用性基础设施(厂房、道路设施、后勤辅助设施等)时由建筑安装商转嫁来的提供劳务的营业税。在保有和使用专用性基础设施的相当长的时间内,还需要承担较高的财产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现行税制设计人力资源税负较高。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教育经费限额列支,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对人才的再教育。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所有行业一致,未能体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产业的收益率差距。同时对研究开发人员获得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限制过于严格,仅限于省级政府、国家部委、部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国际组织颁发才给予免税,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三)现行税制没有形成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产业的鼓励和促进体系。营业税条例缺少鼓励银行、资本市场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另外,营业税规定了部分促进技术产业转化的优惠政策,如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存在认定条件过严,审批权限过于集中的不足。  二、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导向  (一)税收政策应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产业转化。为了突出未来的产业政策导向,税收激励政策应在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从跟踪模仿向注重技术集成创新转变中发挥作用,将目前主要针对高技术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实验阶段给予税收鼓励,将政策激励作用从产业链下游向上游转移,以增强税收科技政策的一体化效应。  (二)税收政策应促进资金和人才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流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市场风险非常高,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综合衡量收益和信贷风险,从而对该行业存在一定的惜贷现象。税收政策可以对不同产业、不同产品实施差别税负改变相关产业和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从而直接影响资本等要素对不同产业和产品的偏好,改变投资方向。因此,需要建立间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税收制度,即通过税收优惠降低货币资本拥有者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税负,以鼓励其为该产业提供金融支持。  在鼓励优秀人才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流动方面,国家应加大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对从业人员正规教育支出和在职培训支出方面,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对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对企业发放给科技人员的企业发明创造奖和企业科技进步奖给予税收优惠。  (三)税收政策要促进国内市场需求的培育。新兴产业研发成功后的运营阶段具有高风险性,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后,在产品定位,适应市场方面仍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成长初期,如果没有足够的国内市场消费需求,很难形成生产规模,进而直接影响到行业中各企业的发展。而影响市场需求的主要是产品的性价比,其次是市场宣传推广。税收政策可以通过税种的设置、差别税率的设定等手段,改变不同产业产品的税收负担,从而改变产品的比较销售价格,引导国内市场消费者购买倾向,支持企业进行市场推广。  (四)税收政策应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高技术产业上下游脱节、自主创新资源分散、整合能力不强,未能形成整体合力。龙头企业必须尽快通过产业链整合战略,提高大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建立完善的创新资源整合机制,*5程度地集聚创新资源,推动产业链不同环节间的交互式学习和互动,打通战略产业价值链,实现产业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制度的设计不能仅仅关注战略性新兴行业本身,与战略性新兴行业有关的上游行业也应是关注的重点,只有建立起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链,才能有效调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