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税收管理问题及对策来源: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作者:张云鹏 孟坚日期:2012-12-17字号[ 大 中 小 ]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内部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工程项目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财务核算现状  (一)收入核算不准确。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管理上的混乱,无论集体或个人、还是有无资质,谁都可以进行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然后交纳部分管理费就可以进行施工。对于这些挂靠单位或个人的经营收入有一部分建筑单位能够按规定索要发票,但还存在部分建筑单位以自建行为为掩饰,不按规定取得发票,导致这部分的建筑营业税流失。另外,对建筑公司而言,对挂靠的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业务上的管理和规范,对挂靠收入也不上其大帐,在所得税的管理上就存在较大的漏洞。  (二)成本核算不准确。  由于目前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执行按工程项目附征的税收管理办法,这就给纳税人造成了一个误区:反正我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我的成本核算只要自己清楚就行。所以对税务部门公开的财务报表就比较随意,最为突出的就是工程成本存在普遍的到轧现象,只要将利润人为地控制在相当于已预缴所得税的部分,而在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补税就行。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到位。  在现行政策范围内,目前大部分纳税人的汇缴主要依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而通过从大部分建筑企业的鉴证报告来看,在所得税方面往往不涉及企业的成本核算,只是对企业的费用部分进行调整,当然,这也是目前存在的一个很让中介机构勉为其难的问题,即各企业的工程项目分布范围比较广,且各工程项目的具体核算不能及时传递到总公司,对总公司而言,成本的核算要具体到各个工程项目也是非常难以操作。所以,中介机构在出具汇缴鉴证报告时也往往回避企业的成本核算,导致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漏洞。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而忽视了对其承建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由于缺乏专业化管理力量和管理模型,税务机关仅能依赖企业纳税申报表和项目合同获取征管信息,模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比如建造商品房、打桩、市政、公路、桥梁、船坞、码头、钢结构厂房、河道整治、绿化工程等一系列工程项目的过程监控不到位,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甚至有些纳税人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或开发商用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  (三)部门配合机制欠缺,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税务机关没有先期参与权,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5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巡查、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三、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个人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冗长。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中央空调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工程施工单位撤走以后,再也找不到人了,形成税款挂账。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吹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四、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应按照“项目登记、属地管理、以票控税、清算注销”的原则,实行项目细化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无规划许可证得应自开工之日起30日内进行项目登记。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辖区内建设单位(无论正常管户还是非正常管户)和施工企业(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都要向项目所在地征收管理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分项目申报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情况、开票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甲供材)和对方已交税款等情况。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一般意义上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求施工单位按每个建设方对应明细项目对应申报。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实行管理员的内部传递制度。  1、对辖区项目实行户口簿管理。根据综合治税传来的信息,分项目、分块交给对应的税收管理员,由管理员对项目实施户口簿管理。从其登记开始、施工、结算、完工注销全过程管理,一个项目一个户口,从而精细管理到位。  2、对挂靠的由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在税务机关年终汇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其还原为工程结算收入,再按规定补交相关税款。  3、专业管理,动态控制。为了强化对建筑项目的管理,税务机关应采取专人、专职和专责的方式,对建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代扣税款,准确掌握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对涉税动态信息进行监控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现税源监控管理与施工过程同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直至该项目竣工为止。同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强化数据管税机制,防范税务风险  1、加强评估分析,实施行业税收预警。加强对建筑行业税收宏观分析和对企业微观经营情况和缴纳税收及影响税源的减免税、税前扣除、政策变动因素等指标的评估分析,结合外部相关征管信息,如与税收有关的从国土、电力、房管、劳动、国税等部门的相关信息,选择行业中部分具有典型性的企业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剖析,结合整个行业情况,确定该行业的税收负担率,实行行业税收预警,对在行业负担率以下的企业列入预警对象,实施实地稽核或税务稽查。  2、健全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健全项目核算申报制度,对从事工程施工的纳税人必须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分项目报告工程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按月核算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结算利润,办理纳税申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的主动性。不能分项目建帐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按工程形象进度或预收款情况进行核定征收,工程竣工结算开具发票时多退少补,确保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堵塞漏洞。  3、强化日常管理。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在成本、利润核算的管理上很难形成一个比较规范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还是我们的税务管理员,就必须通过加强管理来尽量弥补在核算方面的不足。作为企业而言,必须规范各工程队的核算,采用统一的核算模式(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由公司总部定期对各工程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能如实进行成本核算的分公司可以通过相应提高管理费上缴比例的方法进行利益牵制,尽量使企业的核算走上正轨;作为所属税务管理部门而言,要按时进行巡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涉税情况,对那些不能如实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信息的企业,不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要加大管理力度,可以通过提高所得率、发票监控等手段进行控管,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4、防范执法风险。针对目前建筑工程项目附征企业所得税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当防范一定的执法风险,但最终而言还是可能导致一定的执法风险,比如税款不能应收尽收或者多收税款。所以笔者认为,在当前这样一种所得税的管理模式下,必须对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税务部门不能图省事,要利用专人分工程队、分工程项目逐一进行核实,敦促纳税人结清税款。而不能因为企业已经附征了企业所得税,放松对这方面的管理,导致执法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