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绿色税制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构想来源:金坛市地税局作者:阚文东日期:2012-12-24字号[ 大 中 小 ]   一段时间以来,低碳成为人们口中出现频率颇高的热门词汇:上海世博会倡导“低碳世博”,世界银行在201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要构建“低碳型世界”。在这一大背景下,税收作为一种富有效率的宏观调控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进程中必将大有作为。本文拟在分析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节能减排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可行做法和有益经验,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提出初步构想。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低碳经济的税收政策及其效应评析。  在税收方面,我国目前尚没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独立税种,但在现行税制中,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措施。这些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污染、鼓励保护环境的作用,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政策导向。  (一)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政策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会产生温室气体的化石燃料征收资源税。但是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只是部分地反映了资源的级差收入,使得应税资源的市场价格不能反映其内在价值,容易造成资源的过度使用,而且从量计征不能体现资源价格的涨跌,使征收资源税的初衷难以体现。  (二)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政策体现了限制污染、保护环境的税收意图,对汽车、游艇、摩托车等高能耗、高排放的产品课征了高额消费税;2009年实施的燃油税改革理顺了成品油的价格关系,使价格变动直接传导到最终消费者,充分发挥价税杠杆调节供求、促进资源节约的作用。但是消费税同样存在课税范围过窄的问题,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电池、氟利昂、煤炭等没有列入征税范围。  (三)车船税。自2007年开始,我国对原来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进行了改革,开征了新的车船税,加大了对车船的税收调节力度。但现行的车船税基本上是根据车船的吨位数或固定税额进行征收,与其使用的强度无关。与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无关,并不能完全体现限制污染、促进减排的税收意图。  (四)车辆购置税。从2001年开始,我国将原来的车辆购置费改为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以加强对排放大户——车辆的有效调节。为了鼓励消费者购买小排量车,2009年和2010年,我国对排量1.6升以下的乘用车还出台了优惠税率的政策。  二、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实践与经验借鉴。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在大力开发低碳技术、广泛应用新型能源的同时,积极运用税收政策手段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较完善的低碳经济税收体系。  (一)碳税。开征碳税被发达国家认为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目前,世界上已有丹麦、芬兰、荷兰、挪威和瑞典五个北欧国家实施了碳税政策,法国也将从今年7月起开征碳税。欧盟一些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表明,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可以较好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二氧化碳排放,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瑞典为例,1990年至2006年期间,瑞典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下降了9%,而同期GDP却增长了44%.有研究表明,如果税率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瑞典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比现在高出20%.  (二)环境税。有些发达国家虽然没有开征独立的碳税,但在其税收体系中设置了环境税。这些国家的环境税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课征范围极为广泛,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包括能源相关税、机动车相关税、污染与资源税、直接税收中的环境条款4 大类;二是以能源税为主体,对可以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课征较高的税收,一些国家汽油税负占到其总价格的50%以上,德国、法国更是达到了70%以上;三是对损害环境的行为征税,主要针对有害于环境的消费和生产如排放二氧化碳等进行征税。  (三)税收优惠。实施税收优惠是发达国家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而普遍采用的措施。在发展节能环保汽车方面,许多欧盟国家都对消费者购置新型、清洁和高能效汽车给予税收减免,美国对在2006年到2010年之间购买柴油轿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的消费者给予*63400美元的税收返还;在发展节能建筑方面,美国对新建节能建筑实施减税政策,凡在IECC 标准基础上再节能30%以上和50%以上的新建建筑,每套房可以分别减免税1000 美元和2000 美元;在发展清洁能源方面,美国政府规定可再生能源相关设备费用的20%~30%可以用来抵税,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和个人还可享受10%~40%额度不等的减税额度,欧盟及英国、丹麦等成员国规定对可再生能源不征收任何能源税,对个人投资的风电项目则免征所得税等。  三、我国建立绿色税制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构想。  针对我国现行税制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的不足,借鉴国外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建立绿色税制发展低碳经济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推进资源税改革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独立的碳税,使其作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主体税种,在此基础上对其他环境税种进行整合,实现整个税制的生态化和绿色化,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碳税体系。  (一)改革资源税。现行资源税由于征税范围过于狭窄,远远没有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为了更好地节能减排,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必须对资源税进行改革,一是调整计税依据,将“从量计征”转变为“从价计征”,从而通过建立税收调节的公平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开发效率和采收率,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资源,降低资源浪费;二是扩大征收范围,将淡水、森林、草场、海洋、滩涂等自然资源列入征收范围,让资源税切实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从而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开征碳税。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召开之后,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名,欲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矛头直指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这种背景下,开征碳税成为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必要措施。而且为了实现“到2020年碳排放量相比2005年减少40%到45%”的减排目标,我国必须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来调控企业的行为。我国的碳税政策宜从低税率起步,逐步过渡到高税率,同时采取税收改革预报制度,让公众知晓税率提高的时间表,这样既减少了最初开征时的阻力,考虑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也能有效地引导纳税人改变其行为。  (三)优化税收优惠模式。除了运用税收政策对碳排放进行反向抑制以外,利用税收优惠这一杠杆对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正向激励也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笔者认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鼓励企业进行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应加大力度扶持、引导低碳产业的发展,对利用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继续给予一定形式的税收优惠,对从事低碳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给予支持。2. 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消费构成中不到2%,远远低于8%的国际平均水平,因此要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运用给予税收优惠。3.鼓励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每一个社会公众的参与,应对消费者个人购买低碳产品给予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从而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为构建低碳社会奠定坚实的社会公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