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体税收全方位委托代征的思考来源:苏州市地税局作者:丁家荣 蒋政渊 陈金林日期:2013-01-04字号[ 大 中 小 ]   一、个体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比较淡薄、遵从度低  从目前个体工商户整体状况看,存在经营地址分散、行业性质多样、纳税意识薄弱的普遍现象。由于其经营特点、文化素质、纳税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个体工商户按照《征管法》规范地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时纳税、配合征管的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许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把纳税当作生产经营所必须列支的刚性支出,而是把纳税当作弹性支出对待。因此大部分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虽然能按照要求主动纳税,但如实申报纳税的却很少。  (二)税收部门人员配备相对薄弱、力量不足。  由于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投资少、见效快的行业,成立和注销都比较随意,流动性较大。个体经济的经营方式也千差万别,有定点经营,也有流动经营;有常年经营,也有季节性经营;有专业经营,也有业余经营等等。个体工商户复杂的存在形式给日常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工作量,造成了很多困难。  虽然个体工商户分布极其分散、户数非常多,而其缴纳税款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却很小。比如:苏州市地税某分局辖区内截至2008年底个体工商户共7000余户,2008年共计缴纳税款3000余万元。从个体工商户户数及税款入库数与该分局全体纳税户的比例来看:个体工商户约占该分局全部税务登记户的48%,缴纳税款仅占该分局全部税收收入的1.4%左右。这一对比不难看出,如此庞大的纳税群体一年中缴纳税款的总数,不足一个中等规模的企业一年独自缴纳的税款。因而,税务机关通常难以按常规的管户比例,配置从事个体管理的税务干部数量,从而导致个体税收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管理难以到位。  (三)漏征漏管户现象比较突出、难于制约。  从个体工商户方面看,个体经济发展迅猛,在税收征管中,漏征漏管或者征管不到位的现象越来越突出。  一方面,就前面提及的某分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情况来看,我们发现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按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由于不需要发票而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对税务机关的登记管理能躲一天算一天;2、不如实申报纳税,采取虚假填报收入或虚假申请停歇业和隐瞒实际经营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3、采取流动经营频繁更换经营地点的方法与税务人员打游击,逃避税务机关管理;4、利用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偷逃税款。另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受征管力量的制约,对个体税源的核定、征收、检查等各项工作不够深入和细化,粗放的管理手段与复杂的税源情况不相适应,造成了监控能力不足的管理漏洞。  (四)协税护税网络不完善,易产生地税漏征。  国税、地税、工商等相关个体管理职能部门各自为政,信息不能充分共享,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合作机制,未能从源头上形成良好的协税护税网络,更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导致个体工商户漏征漏管户增多,削弱了征管基础。  (五)当前的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协同社会各部门综合治税是地税部门税收管理的客观选择。  从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看,当前的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监控机制不健全,社会上存在大量的灰色经济,很多现金交易不通过规范渠道就不交税,国家税款容易造成流失。就个体经济而言,个体税源的多样性、流动性、隐蔽性越来越突出,税源此消彼长、变化迅速,掌控难度大大增加,地税机关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实现有效管理。因此,推行委托代征方式,协同社会各部门综合治税是地税部门税收管理的客观选择。只有通过委托代征发动全社会的协税护税力量才能有效规范灰色经济,达到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  二、个体税收实行全方位委托代征的优势  (一)方便纳税人,便于税法宣传,增强了个体户纳税意识。  实施个体税收全面委托代征后,有效地节约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和时间,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通过部门配合联动,个体税收的征管有了明显加强,纳税人普遍反映个体税收管理比以前规范了,对他们宣传沟通更多了,增强了他们的纳税意识。通过构建并科学运行社会化委托代征模式,获得了地方政府、部门和纳税人的普通好评,取得了理想效果。  (二)可有效缓解税务机关人员紧张的矛盾。  实行委托代征后,原由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的个体税收业务,如普通发票代开、个体税款征收、日常催报催缴、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停复业管理、路面巡查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全部由委托代征单位直接操作处理,税务部门主要从事对这些业务的后台监管、指导和定额税款核定等关键工作的处理,把干部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腾出精力抓重点难点工作,从而减轻了基层税务机关个体管理的工作压力,人手紧缺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  (三)有效消除征管盲点,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  通过个体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和日常巡查工作,个体税务登记率上升,对原来一些无证户、小型农贸市场等管理盲点,税务部门与代征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联手清理,从而有效地消除税款漏征的隐患。  (四)减轻税收成本,提高工作质量。  由于增加了一支专业的委托代征队伍,增强了个体税收征管力量,个体户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和日常巡查等工作可以落到实处,确保工作质量的提高;委托代征人员的工资在委托代征手续费中列支,地税机关无需增加开支,节约了征收成本。  (五)国地税共同委托同一代征主体,形成部门协作新氛围,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由于政府牵头,国、地税联合,共同委托代征税款,实现个税征收信息共享,管理同步,可改变以前各部门分散管理、各自为政、力量薄弱的局面,形成齐抓共管、通过协作的工作氛围。地方政府借助这支力量治理当地经济秩序,对“钉子户”、“肇事户”政府可组织工商、税务、公安、城管等部门协同作战,形成了威慑力,通力及时查处,可公平税负,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个体委托代征业务的建议  (一)研发相应的委托代征国地税联合管理软件,规范操作流程,实现国、地税部门之间,以及国、地税与委托代征单位计算机联网,信息共享。  针对税收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和规范委托代征的要求,应尽快开发能与省局3.0征管信息系统有效衔接的个体工商户国、地税联合委托代征税收的信息管理系统,为委托代征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规范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计算机技术在个体税收征管中的应有作用,建立国税、工商、银行、公、检、法、质检、监察等部门信息共享网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通过运用联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委托代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部门之间,特别是国地税之间沟通。  由于各部门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对委托代征的必要性认识还不够统一,取得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委托代征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支持和各部门的配合。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开始时间不长,系统内各兄弟单位难免会遇到许多问题或困难。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特别是国地税之间的沟通,及时交流经验,这对于解决各类问题、提高地税系统整体征管工作水平很有必要。比如在涉税纠纷的调解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原则上权衡各方面利益既是技术又是艺术,各单位之间相互学习本身就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方便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协调,提高工作效能。  严把工作质量关,规范委托代征行为。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单位人员的业务辅导、监督协调。做到对委托代征单位和委托代征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日常业务辅导,牢牢把握委托代征工作的主动权,防止“一放就乱”现象的发生。个体户从税务登记到入库税款的所有征管信息数据都应导入税务征管软件,与税务部门实现实时传输,真实反映委托代征的征管面貌。税务部门要从过程到结果进行全程监控,随时掌握委托代征工作的动态,坚决防止个体户征管信息自成体系,实行“体外循环”,避免出现违规操作行为;同时,代征过程中要做到登记到户、定额到户、开票到户,切实避免“包税”现象。只有按章办事,依法行政,才能确保委托代征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四)对委托代征单位充分授权,便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  委托代征单位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代征人员只能从事非执法岗位工作。从权力与责任对等理论上讲,地税机关一方面要准确界定委托代征人员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另一方面不能放松对个体税务责任区管理员的工作要求和质量考核,坚持责任层层分解和落实,抓好整个个体税收征管队伍的建设。  (五)建立代征人员考核培训制度,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强化队伍建设。  为了维护地税机关的形象,必须建立健全考核培训机制,组织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并按照代征人员的实绩进行测评考核,实行淘汰制,凡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辞退或调整,确保代征人员的队伍素质。公开聘用热爱税收事业、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委托代征人员,不合格的随时可以解聘,不搞终身制。  (六)财力结算、奖惩措施到位。  除定期向代征单位划拨代征税款手续费外,建议在财力测算上实行定基环比的方法进行分成,财力结算的到位,才能充分激发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代征单位要加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与表彰和奖励。对代征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刁难纳税人的除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提请辞退。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水平一定能够走上一个新的更高的平台,从而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与水平进一步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