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安装业营业税抵扣流程的认识来源:吴江市地税局作者:堵鹤雄 蒋雷 戴建忠日期:2013-01-21字号[ 大 中 小 ]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财税〔2003〕16号和苏地税发〔2003〕238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即建筑安装工程中包含的可扣除管道设备金额,在计征营业税时应予以扣除。  在实际征管操作中,涉及的情况较复杂。以燃气公司为例,燃气公司的管道建设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市政管网建设,属自建工程;另一类是对外工程,包括居民小区工程和工商用户工程。为燃气公司提供安装劳务的施工单位可能既为燃气公司的自建工程提供劳务,又为燃气公司的对外工程提供劳务。同时,一小部分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管道设备既可用于对外工程,又可用于自建工程。上述两种情形都存在混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范围的可能,即企业将自建工程的发包发票用于抵扣对外工程,将用于自建工程的管道设备抵扣对外工程。  因此,为了既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政策,又对企业实行有效控制,避免企业混淆抵扣范围,侵蚀税基,税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现笔者结合实际征管工作,以燃气公司为例,对如何规范安装业营业税操作流程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总体操作流程  鉴于可扣除的管道设备全部由燃气公司统一采购记账,再根据各个工程需要进行领用,从采购发票上无法对应某个工程项目进行营业额的扣除计算,故笔者认为:对设备的抵扣,从便于操作、方便控管的角度出发,可不按企业的实际领用记录抵扣,而参照增值税发票按月认证抵扣的办法,按每月实际购进的可抵扣设备的发票抵扣。另燃气公司代扣的分包方税款也可不必在开具每笔门临发票时按笔缴纳,而由燃气公司于次月汇总申报缴纳,并与代扣税凭证和分包发票相对应。具体操作如下:  (一)汇总申报:燃气公司每月于次月10日前汇总申报自身应纳税款和代扣税款,并分别填报“地方税通用申报表”和“代征代缴(代扣)申报表”。其自身应纳税款按“总包收入-设备发票金额-分包发票金额”计算。每月申报前,将申报表、总包发票月报表、设备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分包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税务联及复印件、电子版“总包发票、分包发票、设备抵扣发票开票明细表;采购定单、入库单、出库单汇总明细表”报经管理员审核,经签字确认后再电子申报。对外工程分包发票可抵扣总包发票,自建工程发包发票不可抵扣。总包发票、分包发票和自建发包发票上“结算项目名称”必须统一,注明“对外工程”和“自建工程”。用于对外工程的管道设备可抵扣,用于自建工程的管道设备不可抵扣。设备发票、采购定单、入库单、出库单上必须详细注明“对外工程用”和“自建工程用”。  (二)代扣税款:燃气公司在代扣对外工程分包方税款时,开具从税务机关领取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依法代扣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等。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必须视同现金管理,并专人负责开具。  (三)门临开票:对外工程的分包工程,凭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其他材料开具门临发票,不需每次开票时交税,于次月由燃气公司汇总申报。自建工程,按正常程序开具门临发票。  二、税务部门自身应做好的工作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控,有效防止企业将自建工程的发包发票用于抵扣对外工程,将用于自建工程的管道设备抵扣对外工程。  每月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在企业报送的设备发票原件和分包发票原件上盖“税款已抵扣”章后退回纳税人,并将企业报送的电子版“总包发票、分包发票、设备抵扣发票开票明细表”备存。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税务联原件由票证岗保存,复印件由管理员保存。  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监控企业的材料占收入比例。对外工程耗用的可抵扣设备价值占工程收入的比例应保持在一定水平。抵扣办法实施前企业的材料与收入比例可作为以后的纳税评估依据。做好对门临开票资料的审核。结算项目名称必须注明“对外工程”和“自建工程”。同理,自建工程发包金额占自建工程成本总额的比例也应相对稳定,应注意抵扣办法实施前后有无明显变化,如发生较大变化,应寻找差异原因。做好对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管理和发票管理。  三、税务部门应要求纳税人履行的义务  税务部门应要求企业规范收入、成本、材料核算,营业收入发票和进货发票开具,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备税务税务机关检查。  为便于企业管理和税务机关检查,应建议企业全部收入均通过“预收帐款”核算。即“预收帐款”贷方发生数与总包发票开具数,缴纳税款计税依据相一致。应由专人负责相关总、分包合同,工程结算书,发票等资料配套留存。对外工程和自建工程的收入、成本相互配比,分别核算。应纳税款和代扣税款分别核算。  自建工程所用材料和对外工程所用的材料应分开存放,仓库进库、领用、结存应分别记录,采购定单、入库单、出库单上注明:“对外工程用”和“自建工程用”。材料明细帐分别核算。可抵扣设备和不可抵扣设备发票须要求供应商分别开具。设备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对外工程用”和“自建工程用”。  总之,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控和检查。对于财务核算规范,依法如实申报的企业应让其充分享受营业税抵扣政策。对于财务核算混乱,可抵扣和不可抵扣范围划分不清的企业,笔者认为可根据《征管法》三十五条规定,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不予其抵扣,实行全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