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做好新形势下维权服务工作的思考来源:扬州市地税局作者:赵庆文 范智平日期:2013-01-21字号[ 大 中 小 ]   做好纳税人维权服务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也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和重要义务;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成果在税收工作方面的重要体现,又是各级税务部门更新税收理念、转变机关职能、推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做好维权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维权”是实现税收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征纳和谐的必要措施,是落实税收核心价值观的必然选择,是推动税收管理创新的强大动力。本文从分析我国税收维权服务工作的现状入手,提出做好维权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维权服务工作的现状  1.维权服务观念淡漠。我国在历史上是一个中央集权意识极其浓厚的国家,权力迷信根深蒂固。尽管我国经济政治的转型为纳税人应有权利奠定客观基础,但是几千年皇粮国税的观念以及近现代以来“国家分配论”对所谓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强调仍然造成税收中的维权荒漠。不仅纳税人缺乏“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不会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也深受传统观念影响,为纳税人维权服务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出现随意执法、滥用职权的现象。  2.法律法规的不明确性。如保密权方面,纳税人如何行使自身的保密权缺少途径,纳税人得知泄密如何维权缺少途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未按照法律为纳税人保密的,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追究形式,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纳税人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3.税法解释权的不规范性。政府的目标一般是在税制既定的前提下追求税收收入*5化,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各级政府的政绩税收、财政盘子税收,是纳税人税收优惠失衡、负担扭曲、使纳税人维权不力的根本原因。  4.征纳双方力量的不对等性。长期以来,征税者与纳税者之间多数情况下是体现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相比而言,纳税人总是以个体的形态出现,力量相对弱小,而且纳税人之间的松散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维权的行为。许多纳税人即使知道其利益受到损害,也会因人力物力或时间上耗不起,或出于“从长计议”,而一般不会做出维权行为。  5.征纳双方掌握税收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税法除了具有一般法律法规的共同特征外,它本身还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征。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对于纳税人而言,比较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对于相关的操作也非常精通。这种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并不知情,即使知道了,也是时过境迁。  6.维权程序的不便利性和不可操作性。如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由于需要国库审批,手续麻烦,税务机关往往以后期抵缴的形式代替退还。目前纳税人的延期申报权或延期缴纳税款权也极少使用。同时,从某些地区看,纳税人行使法律救济权的也不多,税务部门每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的案件比较少,根源是纳税人维权程序的不便利性。  再如一些税收优惠权落实较难,如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报损,需要企业提供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报损的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税务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近几年来,我市对逾期三年应收账款报损极少受理,主要是由于对纳税人的报送材料要求高且严,纳税人往往很难提供。  二、切实做好维权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  1.增强“维权服务”意识。税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a1服务的理念和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思想,实现由被动服务、应付服务向主动服务、积极服务,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的转变,进一步增强“维权服务”意识。  2.创新“维权服务”思路。税务部门以纳税人的利益为重,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个大局,立足于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诚实守信、高效便民的原则,倡导并牵头组建成立类似消费者协会性质的纳税人维权服务机构,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等。并定位其宗旨是征纳双方沟通交流的桥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阵地,和谐税收同心共建的乐园。加强征纳双向交流,增进双方相互理解,实现征纳关系和谐的新气象。  “纳税人之家”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税务机关牵头,以纳税人为主体,社会各有关方面参与,其成员既有税务部门和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代表,又有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人大、政协、工商联、行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社会团体代表,还应有大量办事公正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纳税人参加。其主要职责为: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法律及政策规定;依照国家税法,帮助并督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指引、受理、转办、协办、反馈纳税人的举报、投诉以及涉及纳税服务的税务行政争议,并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服务;围绕纳税服务的职能定位,牵头、组织税务部门和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维权服务活动,为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援助,保护和实现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涉税权益。  3.完善“维权服务”措施。一是税务部门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努力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税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以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为己“天职”。二是税务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做好税法咨询和宣传工作,改进纳税宣传教育,转变税收理念。税收普法应全面介绍纳税人履行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使得广大纳税人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维权,到哪去维权,通过什么方式维权等内容。三是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纳税人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明确维权服务工作的流程,拓宽纳税人维权渠道。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局长信箱”、“廉政行风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搜集汇总纳税人的咨询、举报和投诉,方便纳税人主张权利。四是税务部门应丰富纳税人维权的方式和内容,通过维权服务网络、上门服务等方式引导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监督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好纳税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性税法宣传和办税辅导活动,邀请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定额调整、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稽查选案等具体税收管理事项,推行民主办税和公开办税,维护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等参与性权利。在制定新的征管措施时,通过听证、评议、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和吸纳纳税人意见,提高纳税人的参与度;组织开展税收政策评估,听取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向有权机关反馈,推动税收政策不断完善,维护纳税人的建议权;定期组织召开监督评议会议,开展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测评,为纳税人行使监督权创造条件。加强与志愿者组织的沟通,帮助他们建立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并提供税收知识培训。倡导全体税务干部和有一定会计、法律基础的人士积极报名参加维权服务中心和志愿者组织牵头开展的维权服务活动,营造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维权服务的良好氛围。五是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监督考核机制,要把纳税服务和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列入干部考核的范围,从维权机制、制度方式、内容、结果等方面加强日常的检查考核,促进纳税服务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六是完善税务部门专门服务与社会服务结合的纳税服务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制度,依法支持中介机构开展税务代理,使税务部门的“无偿”服务和社会中介的“有偿”服务共同为纳税人提供更加周到、更加完备的纳税服务和纳税人权益保护服务。  三、认真做好维权服务工作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纳税人权益保护与税收执法的关系。做到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  其次,要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服务与管理是现代行政机关的两大职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并列的,而不是对立的。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把税收服务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始终。同时,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的思想,进一步优化税收运行秩序。  第三,要处理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形式、内容和效果的关系。既要注重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形式,更要注重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效果,不能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人为地增加负担。要通过扎实、有效的措施,取得良好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效果,努力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内容、形式、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