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及其引发的思考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作者:李维友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情简介 截至2003年末,A公司持有B公司法人股25265.2万股,占总股本的6.9693%,为其并列第二大股东,A公司董事长兼任B公司副董事长。2003年,A公司以“重大影响”为由对B公司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4年,A公司向国际金融公司转让了持有的B公司5604万股法人股,转让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为5.5%,为B公司第四大股东,A公司董事长仍兼任B公司副董事长,且为B公司15位董事中*10一位由A公司派驻的董事。A公司在2004年仍采用权益法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由于对B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对A公司至关重大,2003年A公司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确认了10266万元投资收益,占其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88%。B公司2003年每股的收益为0.38元,每股现金分红0.12元,现金分红比例为31.5%。 二、案情分析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将“重大影响”表述为: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何为“重大影响”作了更具体的描述,规定“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讲解和指南中均对“重大影响”作了进一步解释。但是,我国会计制度对“重大影响”强调的是参与决策的权利。对于如何具体参与决策则没有明确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第6段将“控制”定义为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籍此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第3段将“重大影响”定义为“具有参与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定权利、但不是对这些政策具有控制权”。第4段对“重大影响”做了如下描述:如果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的拥有被投资者20%或20%以上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明确证明情况并非如此。相反,如果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的拥有被投资公司20%以下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明确证明存在这种影响。绝大部分或大部分所有权被另一投资者拥有,并不排除某一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通常由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证实:(1)在被投资者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中的代表情况;(2)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3)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的重大交易;(4)管理层人员的交换;(5)关键技术信息的提供。 笔者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将“重大影响”表述为“具有参与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定权利”,实际上强调的是“决定权利”。而我们强调的则是“参与权利”。同时,国际会计准则指出“能够明确证明存在重大影响或者并非如此”,并强调“做一些事情或影响一些事情的能力”。因此,如果企业有能力行使这项权力,就可以说该企业拥有“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不论该“控制”或“重大影响”得到积极地证明还是在性质上是消极的。而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参与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定权利”是存在明显差异的。举例来说,一家投资公司共有5名董事,甲股东派驻3名董事,乙股东派驻2名董事,该公司章程规定,重大决策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此时,我们很难说乙股东对被投资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为在重大决策中,乙股东的两票对决策的通过与否不起决定作用。但是,如果该公司章程规定,重大决策需经董事会的80%(含80%)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那么此时乙股东则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再如,如果该投资公司2名董事来自甲股东,2名董事来自乙股东,1名董事来自丙股东,公司章程规定重大决策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那么此时丙股东则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由此可见,是否对被投资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影响被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对于以资本为纽带的股权投资而言,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则不仅取决于是否派驻董事或参与决策,还取决于公司的构架、股权的集中程度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当然,在具体实务中,需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具体判断。公司管理层在考虑是否对被投资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时,应突出参与重大决策的“决定权利,但不具有控制权”,而不仅仅是参与决策或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同时,公司管理层负有对“重大影响”的举证责任,以免“重大影响”被滥用,而成为公司操纵利润的一种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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