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会计电算化对税务稽查的影响及对策来源:兰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李欣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会计电算化的现状与发展  企业会计电算化发展速度非常迅速。根据财政部规划,预计到2010年企事业单位的电算化程度要达到80%以上。另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2002年底,经济发达的上海和深圳,分别有38%和30%的纳税企业实现了会计电算化,其经济总量分别占当地的80%和70%。目前,我国有超过300家财务软件生产企业。  根据财务软件的使用情况来分析,中小型企业的电算化程度还不是很高,一般都停留在财务核算基本电算化的水平;大型企业电算化程度较高,都使用了ERP财务系统,不仅核算财务,对供应链、库存、成本等方面全面管理,有的还实现了网络化管理;还有一部分跨国企业,特别是涉外企业,使用国外的ERP系统,内部采用局域网进行连接,总部和其他关联机构采用广域网方式连接,数据都存储于总部,国内公司只有使用权,但信息高度共享,只要经过授权,任何一部电脑都可以查到所有信息。  财务软件的发展趋势势必从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统一,逐步实现全面网络化,实现高度的开放性和安全性方面发展。此外,当前还有一种新的提法——网络财务软件服务,即提倡传统的财务软件行业向纯粹的服务业发展。具体的做法是:一般企业不必像以前那样花费高额费用购买商品化财务软件来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取而代之的是企业只需付出较少费用,与财务软件厂商签订代理服务协议,由后者凭借自身的海量数据库、网络财务软件、技术解决方案,为企业提供日常财务管理服务,代理企业财务工作。对于这一种提法,笔者并不认为它将成为我国财务软件发展的主流。原因很简单,财务网络服务化在现阶段实施,会遇到诸如技术、硬件支持水平、网络安全性、厂商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问题。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网络财务软件服务要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高度完善化之后才可能实施。  二、会计电算化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一)财务软件种类繁多,企业电算化程度不同,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全面掌握。  目前市场上比较知名的财务软件大概有10余种,还有一些行业或企业有自己开发的专用的软件,这些软件在功能上、操作上、数据结构上都不经相同,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全面掌握。  (二)数据加工、处理自动化的影响。  企业实现会计电算化后,各种数据一旦录入计算机,就可直接进行加工处理、自动汇总、分类、自动生成各种账册及报表,无需人工干预,使会计核算中的凭证、账簿、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填制方法趋于简化,核算工作量从手工的以算账、记账为主转移到凭证的录人和审核为主,从而促使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重点也随之改变,即应放在原始资料的收集和审核上。另一方面,如果软件程序中存在隐患,就会增加会计信息失真和税务稽查失误的风险  (三)修改、删除、添加财务数据后可以不留痕迹。  计算机记账是通过填制会计凭证,点击记账后,就会自动完成所涉及会计分录、账簿的记录和会计报表等核算工作。而需要修改、删除、添加财务数据时,也是通过填制会计凭证,点击记账后,自动完成所涉及修改、删除、添加财务数据的会计分录和账簿的记录等项核算,它不同于传统的手工记账,要修改一个数据,涉及有关的会计科目、报表变动比较麻烦,且留有修改的痕迹,特别是对以前年度或已做账务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添加等变动时,计算机记账要比手工记账容易和简单的多,且不留痕迹。这就给税务稽查提高了难度。  (四)计算机记账使企业设置多套账变得十分容易。  各种版本的财务软件记账的一大特点是,财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多个账套,可以有内部管理使用的,也可有对外部报送使用的,账套与账套之间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填写不同的数据。在手工记账情况下,是需要做两倍的工作量,但采用计算机记账,就变得十分容易。同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以前的账簿或修改、删除、添加财务数据后的账簿进行备份保存。  (五)数据载体也可以根据需要变化。  随着存储手段的不断发展,企业财务数据的存放也有更大的选择性,比如存放在本地硬盘、U盘、移动硬盘、磁带机、光盘中,有的还可能存储于网络硬盘上,给税务稽查工作的数据采集带来麻烦。  (六)财务软件中的财务处理子系统与业务处理于系统之间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  由于软件中缺少必要的衔接性勾稽关系,导致在一个账套中有可能会产生账务处理子系统的总账与业务处理子系统的明细账不一致的现象。业务处理子系统应为账务处理子系统提供基础数据,但目前这两个子系统之间却存在脱节问题:一是大多数企业仅使用账务处理子系统,未使用业务处理子系统。业务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无法得到有效的监控;二是即使使用了业务处理子系统,但与账务处理子系统的数据衔接上却存在“隐患”。如:业务处理子系统中销售模块核算的销售业务可自动生成记账凭证,也可选择不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即使业务处理子系统中自动生成的凭证在账务处理子系统中同样可以修改,从而可以形成业务处理与账务处理数据的不一致。  (七)内部控制方式变化的影响。  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后,原手工会计的内部控制方式被部分取消或改变,如账证、账账、账表核对的控制方式基本不存在,而代之以更严密的输入控制,控制方式也从单纯的手工控制转化为组织控制、手工控制和程序控制相结合的全面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方式的变化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在对企业会计数据稽核的同时,应注意考察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变化情况及完善程度。  (八)企业的网络化管理对税务管辖权的影响。  企业网络化管理,尤其是数据通过网络而异地存放,使税务稽查工作由于管辖权的原因而止步。  (九)数据加密技术的成熟,对电子数据取证带来的影响。  数据的安全问题是所有计算机应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随着加密技术的不断更新,加密的手段也越来越先进,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而无法还原数据,这给税务稽查工作也带来一定的难度。  (十)会计电算化对税务稽查技术的影响。  据了解,我国目前大中型企业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相当数量的小型企业也使用了财务软件,传统的稽查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或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那些大型集团、跨国公司,由于其经济和财务的信息量、业务量相当大,传统的检查手段和方法必然影响税务稽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一)会计电算化对税务稽查人员的影响。  企业实行会计电算化以后,对税务稽查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做好对采用会计电算化、高度信息化管理企业的税务稽查,税务检查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需求必须做适当调整。稽查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会计、财务、税务稽查知识和技能,熟悉财务、税务法律、法规,还应了解、掌握计算机知识及其应用技术,掌握数据处理和管理技术,掌握财务会计软件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和操作要点。  三、税务稽查如何应对会计电算化  面对如此多的不利因素,如何提高稽查手段,从容应对这样的变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的记录并完整保存。  这条规定一方面强调了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备案制度,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其存储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以视同会计账簿,也就是说,电脑中的会计资料同样适合于账簿管理的有关规定。这样至少解决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企业计算机内会计资料的问题,征管法第三十二条*9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另一个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计算机内电子账簿,电子记账凭证的行为,同样也构成偷税。同时,也有不适宜的,比如,如果企业计算机中存储的会计资料视同账簿,而税务人员通过一定手段采集其财务数据后,是否属于调账行为,是否需要开具《调取账簿通知书》的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六条关于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实施电算化税务检查的问题: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税务机关进入纳税人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时,有责任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这条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有对电算化企业的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的权利,可以复制电子数据,并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当然,在获取电子资料时、如果遇到不配合或阻挠的情形,也可依据《征管法》以下两条进行处理。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  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方面的规定:  (1)关于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关于原件形式要求  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a.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b.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3)关于文件保存要求  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a.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b.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c.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4)关于证据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a.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b.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c.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d.其他相关因素。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对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率进行了更加明确而又细致的规定,为电子数据作为司法证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4.《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GB/T19581-2004)  这是由国家审计署和财政部提出并组织专家研究起草,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于2004年12月24日发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数据接口》的发布实施,严格规范了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接口标准,未通过认证的产品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据2005年5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实施推广情况新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信息,已经有包括用友、金蝶等6家软件的8种产品通过了这一标准认证。这也意味着对今后会计软件的数据接口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为税务稽查能顺利提取财务数据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推广使用会计电算化稽查软件  推广使用查账软件是应对会计电算化的有利手段。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前不久组织学习了无锡市国税局的查帐软件,该软件经过几年的研究与应用,已经趋于成熟,目前已经在18个省80多个城市推广应用,并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目前的*6版本是4.0,并加入了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与分析。我局应用的是3.1版本,主要针对增值税检查,数据采集软件已经升级至4.2版,已经可以对国产财务软件的12种34个版本,国外软件一个,地方软件6种14个版本进行采集和检查。可以说对于财务软件的覆盖率还是比较高的。它的应用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高效便捷的数据采集系统,另一方面是精细准确的分析系统。解决了对实行电算化的大型企业不能查、不会查、不敢查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稽查效率和准确率,降低了税收成本,提升了检查分析的深度、速度和关联度。  (三)做好计算机税务稽查风险的防范  既然我们的检查方式和手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那么在这种特殊的检查活动中就要做好稽查风险的防范,  1.保证税务稽查数据的完整性。  为保证税务稽查数据的完整和准确,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时必须认真检查纳税人所提供的涉税信息数据是否真实,是否属税务稽查时间范围内的涉税数据,是否属结账后的涉税信息数据,纳税人涉税信息数据是否有纸质账册、报表相配套。同时,税务稽查人员获得的纳税人涉税信息数据,*4应该是该纳税人财务人员对涉税信息数据作现场备份所得的。完整性还应该符合数据在整个检查过程的完整性,要特别防止病毒或误操作对数据造成破坏。  2.选择恰当的税务稽查方法与技术。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根据纳税人不同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而采取不同的税务稽查方法和技术,从而有效地降低税务稽查风险。当打印文件充分且与纳税人输入输出联系比较密切能直接核对时,则可采用绕过计算机的税务稽查方法,用核对、复核、分析等税务稽查技术;当纳税人采用实时处理,纸质的税务稽查线索较少且输入输出不能直接核对时,则可采用计算机税务稽查的方法;当纳税人采用每时每刻都在运行,税务稽查过程中不能终止工作时,则可采用制度基础法,首先对纳税人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进行审查,根据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税务稽查的结果决定抽查的重点、范围和方法,这样,既可以降低税务稽查风险,又可以减少纳税人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的影响。  3.选择合理的税务稽查方式。  由于纳税人涉税信息内容大都存储在磁性介质中,而磁性介质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下任何痕迹。因此,对于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一般应采用就地税务稽查或突击税务稽查的方式。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可以采用事先不通知操作员或程序员的情况下,把系统中正在运行的数据拷贝出来进行审查,以防操作员把数据篡改、删除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审程序和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也才能有效地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4.积极争取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  在进行计算机税务稽查时,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人员、操作人员不予配合,把存储在磁性介质当中以及会计信息系统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加密、修改、删除、隐匿等,则税务稽查人员很难进行稽查,因此,税务稽查时应积极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来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5.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税务稽查的标准和准则。  原有税务稽查的标准和准则有的已经不适用于纳税人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税务稽查,这给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税务稽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应采取有关措施,一方面大力加强对计算机税务稽查的研究,另一方面也要稽查人员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尽快制定出适用于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的标准和准则,来降低计算机税务稽查风险。  6.积极使用电算化税务稽查软件。  随着企业会计电算化的不断普及,税务稽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利用查账软件的不断更新和升级,一方面能提高稽查的效率,另一方面也能降低税务稽查的风险。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税务稽查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  目前,不少稽查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单凭现有的稽查人员还难以实施电算化稽查。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电脑技术和会计电算化的技术培训更新,并作为稽查人员的一项必会技能要求。只有这样,税务稽查工作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