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来源:财会月刊作者:李峦松日期:2009-09-07字号[ 大 中 小 ]   免抵退税含义通常的理解是:根据增值税的原理,进项税额是某生产销售环节前面所有环节已纳增值税的总和。既然免征了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如果将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出口货物就不含税了。按“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原则,这里的退税是按照退税率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外购货物的征税率来计算的。  因此,企业不得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耗用的外购原材料等的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而企业应当得到的退税总额=出口货物耗用的外购原材料等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但是,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免抵退税额”都是以出口货物的售价(离岸价)为基础来计算的,而没有以出口货物耗用的外购原材料等的金额为基础来计算。显然,这里对免抵退税含义的解释与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中的规定相矛盾。  1、免抵退税政策实质的分析。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公式①)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公式②)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③)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公式④)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均为0。  将公式②代人公式①,得到:  当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里“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就是企业出口销售的销项税额,因此,公式①可简化为:  当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内销和外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额(公式⑤)  从公式⑤我们可以看到,在免抵退税的计算中并非把出口销售环节作为一个免税环节,而是视为应税环节,同时计算了内销和外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与“先征后退”办法相比较,公式⑤中“(当期内销和外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际上就是“先征后退”办法中的应征税额,而“免抵退税额”就是“先征后退”办法中的应收出口退税总额。所不同的是,“先征后退”办法有一个税款先全额征收入库的过程,而“免抵退”办法则是用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总额先抵扣应征税额,如有余额才缴税或退税。因此,同一个出口企业无论是采用“免抵退”办法还是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其得到的退税总额都是相同的。  为与政策中的相关名词相区别,下文用“当期应征税额”来表示“当期内销和外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用“应退税总额”来表示企业因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而应得到的经济利益总和,等同于“免抵退税额”。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式①中的“当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不是一般增值税计算中的应纳税额,而是“当期应退税总额”抵减“应征税额”之后的余额。  在有免税购进原材料时,与上述简化情况相比,在内销和外销销售额中应扣除相当于免税购进原材料价值的金额,而在“免抵退税额”计算时也应扣除这一金额,完全消除了免税购进原材料对出口退税计算的影响。因此,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并不会改变免抵退税政策的实质。  综上所述,“免抵退”办法实际上并没有“免”这个环节,同样把出口销售环节作为应税环节:“抵”是指“当期应退税总额”抵减“当期应征税额”,并非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则是指“当期应退税总额”抵减“当期应征税额”后,对未抵减完的或无法抵减的(当应征税额为负数时,即当“企业不欠国家”时)部分或全部予以退税。实际上,“免抵退”办法实际上是前述第三种实行零税率的方法,在结算上采用了先抵后退。  2、免抵退税会计处理的改进  根据上述对免抵退税政策实质的分析,目前免抵退税会计处理,如“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等明细科目的核算都确实存在名不符实的问题,其会计处理没有反映免抵退税事项的经济实质。  笔者认为,为准确反映免抵退税事项的经济实质,应当对其会计处理作如下改进。  (1)取消“出口退税”明细科目。计算出口产品销项税额时,作以下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这里,该分录表明了免抵退税政策实际是上文指出的第三种退税方式,即将出口视为应税环节,然后全额退还出口销售的销项税额。  (2)取消“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明细科目,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应纳税额)”科目,核算企业可在当期应征税总额中抵减的应收出口退税额。企业当期出口销售的销项税额与应退税总额的差额记人“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值得说明的是,之所以将当期出口销售的销项税额与应退税总额的差额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是由于: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销项税额是向购货方收取的,如果不存在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全额收取了销项税额,则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为零,税负由购货方承担,这里销项税额由企业通过政府退税取得,但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是按退税率计算的,如果退税率与征收率有差异,这个费用则只能由企业承担。  计算应退税额时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应纳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以上会计分录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应纳税额)”科目与“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对应关系,充分表明了“抵”是政府与企业的一种结算方式。  以下举例说明免抵退税的简化计算及其会计处理:  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生产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20×8年9月,内销货物销售额为100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离岸价)为260万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7.2),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为320万元。  已知:该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并且有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8万元(仅核算免抵退事项,其他事项略)。  (1)现行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260×7.2×(17%-13%)=74.8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0×17%-(320-74.88)-28=-103.12(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3.12(万元)  免抵退税额=260×7.2×13%=243.3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3.1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43.36-103.12=140.24(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74.8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4.88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103.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40.2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43.36万元  (2)简化计算方法和改进后的会计处理如下:  当期应征税额=(1000+260×7.2)×17%-320-28=140.24(万元),其中:当期出口销售的销项税额=318.24(万元)  当期应退税总额=260×7.2×13%=243.36(万元)。  当期应征税额  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318.2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8.2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74.8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应纳税额) 140.24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215.12万元  这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余额103.12万元,即为当期实际应收的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