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分析来源:《中国总会计师》杂志作者:张果林日期:2010-03-18字号[ 大 中 小 ] 新会计准则实施三年来,其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受到了投资者的普遍关注。从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企业业绩变动看,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资产减值准则关于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冲回、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的扩大、无形资产准则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关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调整的新规定对企业业绩的影响较大,本文拟对此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公允价值 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来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其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从近三年的实务看,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对企业业绩产生了较大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企业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企业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等。这些金融工具,其期末价值即为市场价值,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是把“双刃剑”,这也意味着,如果企业能够较好地把握市场行情和动向,其业绩即会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而提升;相反,如果企业的投资策略与市场行情相左,其当期利润就会因此受损。 对于企业间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出和换入的资产,实质上是确认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售出”与“购入”,“售出”资产的公允价与账面价之差即为企业实现的收益。而同类业务在原准则下只能按账面成本计价,不能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确认为企业损益;类似地,如果企业在债务重组中用以清偿债务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高出的部分连同获得的债务豁免,可以增加当期利润;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体现在企业当期损益中。从实务看,对ST上市公司来说,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获得收益(公允价与账面价之差)是其避免退市的常用手法之一。在这些交易事项中,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克服了因采用成本计价模式而对企业资产价值的低估的缺陷,从而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及经营业绩。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也增加了企业管理当局会计处理的自由度,为企业利润操纵提供了空间。 二、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冲回 原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范围内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实际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性资产发生减值后,价值回升的可能性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新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性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时才可以转出。新准则关于长期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限定了企业利润调节的空间范围,规范和控制了企业对利润的人为操纵与粉饰经营业绩。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 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等;资本化利息费用为全部专门借款利息,而不论其是否使用;对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占用的一般借款利息允许资本化。而原准则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仅限于固定资产,且资本化利息费用的金额必须为已经使用的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对于使用一般借款利息不允许利息资本化。此项变化使得一般借款建设投资项目的企业的利息能够资本化,从而提高当期利润。同时,一般借款是否运用于建设项目支出,在实务中较难清晰认定,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资金实际用途的认定,这也给企业提供了操纵、粉饰经营业绩的空间。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 无形资产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原准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使得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从而提高当期利润。同时,尽管新准则规定了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五个条件: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但在开发阶段,是否满足这五个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判断,因此企业可能利用开发费用的资本化与否调节利润。 五、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的调整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关联方交易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途径之一,新准则解释的上述规定,避免了企业利用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关联方交易粉饰财务报表,而旧准则则无该方面的规定。 六、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新准则的颁布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严格控制了企业利润的操纵,消除了某些企业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但同时也存在新的利润操纵的空间。如何尽可能发挥新准则的正面效应而减少其负面影响,还需要我国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上的进一步提高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作者单位: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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