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增值税法的改动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2005年1月1日,保加利亚新增值税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生效,与修改前的增值税法相比,其主要变化集中体现在:扣税和退税,公司结构重组,外国人在保加利亚注册企业,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扣税和退税方面的规定:与修改前的增值税法第77条1款第四点规定的扣税和退税应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完成的规定不同,新法规定如果未能按时扣完增值税,可在以后9个内扣完。一年12个月之内可分期、连续扣税。 进行增值税登记的企业,如果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增值税登记,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增值税登记表。 新法中规定,增值税退税的期限缩短。根据该法14条规定,出口公司所供应的商品金额超过该公司在近12个月内供应商品总额的30%,即可办理退税。新法中办理退税的时限由原来的自递交退税申请之日起45天缩短为30天。由于未能按时退税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公司结构重组方面的规定:按照商法规定,如果公司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公司转让,或进行物权变更等情况,变更后的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要按照增值税法第125条的规定,在14天之内重新登记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户,企业法人如果死亡,其名下的公司注销。同时注销交纳增值税。 新法中规定:购买死者生前的公司者,应在登记购买公司之日起14天之内,到有关部门登记。如果继承他人企业,要在办理继承手续后6个月内办理登记。按上述程序登记的公司在登记后18个月内,如该企业的营业额下降到50000列弗以下,不必注销公司。 个体经营户做为自然人死亡后,可以从公司注销之日起免交所得税。 除个体经营户做为自然人死亡的情况外,本规定也同样适用于企业法人。增值税的注销应在公司注销后的第二天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新法中规定,上述情况无需进行税务清查。 外国人在保加利亚注册企业方面的规定: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连续经营12个月,或者其企业的应纳税流转额达50000列弗的纳税人必须在14天内办理增值税登记,不到50000列弗的,可自愿选择登记。 经登记的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金额达1000列弗的,应开立特别增值税帐户。 新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上述规定可不必执行: 一,没有长期居留权的外国人。 二,在保加利亚没有经济实体的外国人。 三,向保加利亚提供知识服务,从事非商业性服务活动的外国人,其服务对象已进行增值税登记。 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方面的规定: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和经济处罚的规定较之修改前的增值税法对于没有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登记或注销的企业相关处罚将更加严格。 对未能按期推税的税务单位将进行更加严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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