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地区税制共性趋势及投资策略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绝大多数拉美国家都曾陷入经济、政治困境。通货膨胀持续上升、银行利率居高不下、政府债务及贸易赤字不断扩大、生产总值非常低下、银根控制的极度紧缩、贸易壁垒的陡直林立、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大幅缩减,这一切使得吸引外资异常艰难,即使税收假日等优惠政策也不足以克服改变低迷徘徊的经济态势。 然而,始于九十年代初的经济和税制的改革以一种“文艺复兴”的方式扭转了恶劣的趋势。在拉丁美洲,各国平均通涨率从1990年的662%骤降到1997年的12%;GDP增长率从90年负的0.1%升至97年的5.4%,人均实际GDP的增长也从负的1.9%上升至3.7%;同时,国外直接投资,主要来自美国,也翻了8倍多,其中最突出的国家为委瑞内拉(增长了5872%),紧随其后的是巴西(5744%)、秘鲁(4951%)等。虽然该地区的利率相对仍很高,但各跨国公司往往会选择向海外子公司或境外银行借款的方式在该地区进行经营。 上述良性态势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所得税税负的降低(包含因公司合并后的税负的降低)以及贸易壁垒的减少。在80年代初,拉美国家的财税收入主要依赖于关税和交易税;如今,关税比重不断下降,所得税和增值税则成了主要的税收收入。尽管如此,税收及贸易改革并非经济复兴的*10因素,多数拉美国家都已废除或大幅削减了汇率控管政策,同时,各国政府对外资新办企业的限制越来越少,且一般也无须本地资本的参与;举例来说,在阿根廷,虽有规定外资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但其中之一可以是名义上的股东,不必是该国的居民。 始于97年春夏席卷全球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随后98年8月的俄罗斯卢布的极度贬值给拉丁美洲的经济收入造成了重大影响,致使该地区刚刚复苏的经济再度踉跄,98年其平均GDP增长率滑至2%左右,99年更是降至负的0.8%,尽管如此,2000年的GDP增长率有所反弹,达到2.5%,2001年预计将攀升至3.9%,此外,98年外国直接投资增长率也较悲观估计前进了5%。 虽然一些经济问题依然存在,但十年来拉美地区的投资环境显然有了巨大的改善。作为新兴的区域市场,其长期发展前景非常光明。鉴于此,本文将考察拉美税制中的共性问题及发展趋势,作为美国跨国集团在该地区进行海外投资决策时的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制 拉美国家在对企业所得征税方面存在几个明显的趋势,以下我们将逐一讨论。 传统的区域所得税制正让步于全球所得税制; 作为一种政策工具,国家实施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创造就业,但政府对这方面的依赖正逐步降低,虽然尚未完全丧失; 一些拉美国家正以持续的热情重新进行税收协定的谈判。 (一)、全球所得税制 所得税制按其特征可分为全球所得税制和区域所得税制,两者在如何对待居民方面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实行全球所得税制的国家对其居民的全球性收入行使征税权,多数经济大国,如美国,都采用全球所得税制,通常,此类税制会借助于“境外所得抵扣”机制,减缓(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影响。 相形之下,区域所得税制仅对居民的境内所得行使征税权,通常此类税制的国家在草定“收入源泉规则”时应该十分谨慎,以防止纳税人轻易规避税法。正如以下所议,区域所得税制的一个主要缺陷就在于,当它与全球所得税制的国家签定税收协定时,会使谈判过程变的困难复杂。对外企而言,它们总要寻求税收协定的庇护,如要求对非属常设机构的收入的免除、对汇入利润征收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等。因此,一个未签定税收协定的国家,其外资的流入往往会受到阻碍。 当前,拉美国家,尤其是南美国家,正在日益摒弃区域性所得税制度。例如,巴西已于1996年采用了全球所得税制,阿根廷则还要早几年,委瑞内拉是南美洲*10采用区域所得税制的经济大国,当前它正进行税制改革,该国有望在2001年1月1日时转而实行全球所得税制。该地区其他实行区域所得税制的国家有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巴拉圭、乌拉圭;在中美地区,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尼加拉瓜以及巴拿马都实行区域所得税制,洪都拉斯是该地区*10就全球所得征税的国家。 尽管拉美地区不断地向全球所得税制转变,但许多国家的“收入源泉规则”都残留着区域性所得税制的痕迹,因此,此类“规则”比全球所得税制下的“收入源泉规则”更为激进。例如,“规则”对提供非商业旅行的劳务收入不允许免除(税),因此,旅行者赴拉美国家短期旅行的补贴收入应按比例地计入其应税收入中;此外,有些国家(巴西)会根据支付人的居民身份来确定源泉服务收入,如某巴西居民在亚特兰大接受了劳务,他(她)在支付劳务费时,依据巴西扩大的源泉规则,应交纳25%的预提所得税,但是,按Section861(a)(3)的规定,该业务发生地在美国,它无权享受外国税收的抵免优惠,除非美国受款方处于一种“超限”(excess limit)地位,否则该劳务收入将在美国、巴西同时征税。鉴于此,当美国国际跨国集团与巴西或其他拉美国家进行商贸活动时,对涉及劳务项目的协议的签署应格外审慎。 (二)、特殊的优惠政策 多年来,特定行业及地理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拉美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税收优惠政策有不断减缩的趋势;从某个角度来看,这种滑坡也伴随着该地区所得税率的降低。拉美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范围为25%至38%,一般税率水平在30%至35%之间,这与OECD成员国及亚太地区国家的税负相比,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当所得税税负很重时,即使采用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一定能吸引外商投资。 除了提供有竞争力的所得税税率外,一些拉美国家(阿根廷、秘鲁)还与外国投资者达成“稳固性”协议,确保今后新的税收规定及现有税制的(不利)变化(如提高税率)等在约定的时期内对外国投资者不适用。这样,外国投资者不仅能受益于现有税法的有利条款,而且能规避将来不利的税收法规。“稳固性”协议类似于“保险业务”,其作用是保护投资者免受将来因税法变化所造成损失。而不是提供即刻的量化的税收收益。 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呈减少之势,它仍适用于许多特定的经济区域和行业。例如,阿根廷目前基本取消了税收优惠政策,但采矿业的土地摊销费、勘探及开发费、环境维护费等仍可以抵扣;智利对其南部地区新办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对南北部一些地区的投资企业发放税务红利,此外,智利政府还给予采矿业、石油业、森林业专门的税收优惠。哥伦比亚政府对2000年11月7日前在Ley Paez地区新办企业实行十年的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最近秘鲁政府颁布了在亚马逊流域投资的“税收假日”政策,该政策将所得税标准税率从30%降至10%(适用于在有路通达地区的投资)或5%(适用于在无路通达地区的投资),政策有效期50年。 自由贸易区是指一国国境以内关境以外的地区,它通常提供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加国内就业机会。一般说来,当原料及零部件运入自由贸易区时免征进口税,经生产加工后,如成品销往国外,则免征(退还)出口税、 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只有当成品输入关境时才对其课税。许多拉美国家都有一个以上的自由贸易区,这些国家包括:阿根廷、伯里兹、巴西、智利、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尼加拉瓜。特别要注意的是,洪都拉斯拥有众多的自由贸易区(近30个),其中位于科里斯的堡的巴拿马港口的科隆(Colon)贸易区是世界上第二大自由贸易区。 (三)、税收协定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刺激经济增长,一些拉美国家对税收协定谈判焕发出了新的热情。就外资而言,涉及所得税的税收协定能为其带来一些重大裨益,如对无常设机构的经营行为的免除征税、降低预提所得税以减少双重征税、确保无税收歧视等,这些裨益极大地增加了该地区的魅力,提高了与他国争夺外资的能力。 如前面所提到的,拉美主要经济国家都已转用了全球所得税制,一些将在几年内转用(如委内瑞拉),这种转变使得在与国际上其他采用全球所得税制的国家签署税收协定时,谈判过程变得简单。例如,采用不同所得税制的国家在税收协定谈判时必须解决一个难题:在区域所得税制国家,企业出口的产品收入通常免缴所得税,若进口商处于缔约国一方而出口商在该国也无常设机构,则此项出口收入在该缔约国也逃避了所得税。而税收协定的宗旨不仅要减少国际双重征税,同时也要确保居民的应税收入总能在某一缔约方得以征税。但当签约双方的税制差别如此之大时,上述双重目标很难实现。 拉美国家对汇出境外的收入往往征收较高的预提所得税,这是税收协定谈判中的另一大障碍。倘若无高预提税,外商很容易以“虹吸管”方式将利润导出境外,以逃避国内税收。在税收谈判时,发达国家总是要求降低预提所得税税率,导致(发展中国家)税款流失。因为尽管协定要求降低预提所得税税率是双向的行为,但资金的流动却往往是单向的--从拉丁美洲流向发达国家。因此,降低预提所得税被视为税收的丧失。但是,有一种认识趋势表明,如果能结合全球所得税制(以对居民更多的收入征税)、有利的税收协定谈判(以吸引外资)以及 “资本淡化”规则及转让定价规则(以节制“虹吸管”式的收入转移泛滥)等一并使用,则降低预提所得税税率还是能令各方满意的。 “税收假日”优惠的减弱也促进了税收协定活动的加强。随着越来越少的外企能通过“税收假日”来逃避所得税,各种预提税的税负问题显得日益重要。在一些拉美国家,尽管预提税的税负仍很高且会导致对同一渊源收入的双重征税,但税收协定提供了一种*4的方式,它能降低预提所得税税率,实现最小限度的双重征税。 1.税收饶让 一度盛行的“税收假日”的日益消亡为税收协定谈判扫除了一大障碍--要求税收抵免饶让。在拉美各国高度依赖“税收假日”以吸引外资的时期,各国都要求并希望得到贸易伙伴国的税收抵免饶让。若不允许实行抵免饶让,即投资者的国籍国(如美国)对投资所在地国家(如巴西)的视同已缴的所得税税额不允许抵扣,则“税收假日”的优惠实质上就成了投资所在地国家的税款向国籍国的转移,“税收假日”的优惠并未得到实现。另一方面,若实行抵免饶让,则对投资所在地国家由于采用“税收假日”优惠政策未缴的税款部分,视为已缴的所得税税款,投资者国籍国予以抵免。 2.案例 某美国跨国集团在拉丁美洲投资,享受15年全额免除所得税的“税收假日”。美国所得税税率为35%,而拉美国家一般为30%。尽管该企业在投资地国家无须缴税(税收假日的存在),但他必须就其所有收入向美国政府交纳35%的税收,他并未真正享受到“税收假日”所创造的优惠;即便没有“税收假日”政策,企业也得就其境外收入承担35%的税负(30%给投资所在地国家,5%给美国)。但是,如果美国政府同意提供税收抵免饶让,则该投资者对其境外收入只需交纳5%的税收(35%减去30%的抵免饶让额),从而使拉美国家的“税收假日”的优惠效果得以实现。 由于各种税收优惠(税收假日)政策的普遍衰弱,相对缓和了对税收抵免饶让的要求。而税收饶让一直是税收协定谈判中的棘手问题,例如1967年美国-巴西所得税协定未能签署通过并生效,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拒绝提供税收抵免饶让。事实上,美国没有一部国内法或协定同意给予他国税收抵免饶让的政策。 3.协定网络 部分拉美国家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协定网络。阿根廷已与16个国家签定生效了所得税税收协定,巴西签了22个,墨西哥19个,委内瑞拉14个。所有这些国家都在积极努力,以扩充现有的协定网络。一些协定即将出台(如已签署,只待国会通过),另一些正在谈判之中。此外,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等国还是安地恩多边税收协定联盟(APMTT)的成员国,APMTT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国际双重征税的发生。 智利目前生效的税收协定的另一缔约方分别为阿根廷和加拿大,它同时还与墨西哥签定了税收协定(尚未生效),近来智利正开始与美国进行有关协定的谈判。伯里兹、圭亚那、秘鲁及乌拉圭分别签有两个税收协定。其他拉美国家都只有一个有效的税收协定。 长期以来,拉丁美洲只有墨西哥与美国之间签有生效的税收协定,但美国于1999年1月25日和委内瑞拉也签署了协定,该协定于1999年12月30日起生效。若美国跨国公司想在拉美其他国家享受到税收协定的利益,它们往往利用位于加拿大及欧洲国家的子公司或着成立一控股公司。正如表2所列,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及英国均与拉美主要经济国家签有税收协定,因此这些国家常被派上此类用场。 二、收益转移的问题 一国税制中仅仅靠竞争性的所得税税率并不一定就能吸引外国投资者。当然,企业总是关心着自己在投资国的税后利润水平,如果它们不以其税后利润在当地继续追加投资,那么收益转移预提税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通常,相对于利润来源地而言,跨国公司的国籍国或者其在别国的子公司更加需要资金,因此,收益转移预提税必然是税收筹划者及税收政策制定者重点考虑的问题。 虽然拉美国家预提所得税水平总体有所下降,但部分地区税负仍较高,会发生一些双重征税问题。有时候在拉美投资的外商能够规避高额的预提所得税,其主要规避方式有:导管式财务、利用边缘性债务项目、转让定价策略等。但是,一些拉美国家对以上策略作出了反击,其主要方式是对以下一系列项目作出了抵扣性限制:收付汇项目、资本淡化、影子税收、转让定价限制及处罚项目等。这些限制使得涉及资本流动方面的决策更加困难复杂。 (一)、预提税税率 一些拉美国家对股息实行0%的预提税,从而将所得税和预提税体系充分地结合了起来,另一些国家采取接近的0%税率,也朝着“一体化”的税制有所迈进。这些策略一方面增强了债-股权财务的魅力,另一方面也削弱了外商以举债方式减少帐面利润的积极性。为抵制这一趋势,墨西哥最近将股息预提税税率增加到了7.6925%。 在7个主要拉美国家,以股息方式汇往境外的利润的预提税税率平均为35.4%,如考虑到1992年美国-墨西哥协定及1999年美国-委内瑞拉协定的因素,则股息预提税的水平已微降为35.1%,秘鲁的税负最低,为30%。 阿根廷的股息所得税税率一般为零,但对于超过累计应税收入的部分的分配实行35%的征收率,这也打消了企业对法定资产再作分配的积极性,所以外商应小心不要做过多的分配,除非有足够的应税收入存在。审计调整往往认为,一些分配支出是基于资本项目的而不是基于累计收入的分配,例如债务的利息支出会被重新认定为股息支出,这就构成了潜在的问题:一旦预提税得以确认,法律不允许对将来的未分配利润予以退税。墨西哥对超出累计收入部分的分配也征收类似的预提税。 对收入转移预提税的抵扣意味着比股息分配方式更低的税收负担。由于该抵扣减少了应税收入,故可视为不在外国企业所得税课征的范围内。作为付汇时*10交纳的税种,比较抵扣后的预提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和以股息形式汇出的预提所得税税负就成为衡量因“抵扣”所得到的税收利益大小的方法之一。 阿根廷对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转出征收28%的预提税,而对股息的支出则适用35%的税率。哥伦比亚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用于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利息免除预提所得税。在墨西哥,依据1992年美国-墨西哥协定,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和10%,而股息支出的有效税负为38.25%。 巴西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仅为15%(但如支付给避税地国家则适用25%),股息支出的税负为34%。巴西税法还有一项独特的条款:它允许根据所有者权益计提一种所谓的“名义利息”,这种“名义利息”是根据企业财务帐面净资产的四分之一计提的。它可以享受折扣,条件是其计提金额不能超过本年利润的50%或者不能超过年初累计收益的50%。实际上,对“名义利息”15%的预提所得税却带来了34%的税收抵扣。因此,巴西政府给予了特定的税收收益,而这种收益通常只有发生债务调整时才能得以享受。 通常税收协定的存在使得实际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比表3所列的更低。即使不通过债务调整、利用专利权商标权协议等方式,而直接采取不同的收益转移策略,也能达到节税的目标。在部分国家,有关租赁业务协议、版权及软件协议、技术帮助协议等方面的预提所得税的税负相对还是较低的。 (二)、背对背式贷款 一般来说,向境外银行贷款所承担的利息预提税要低于直接向海外子公司借款的税负。为了获得有利的贷款条件,子公司有时还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境内发生债务关系,这就意味着有可能出现“背对背式贷款”,即子公司将款项贷给某外国银行,该银行再以相同的条件将该款项贷给拉美的外资企业,实际上等于是子公司以这种方式将款项押给了总公司。 尽管“背对背式贷款”及其他财务筹划不允许用以减少美国的预提所得税,但许多在拉美的跨国公司经常运用“导管式财务”及其他深思熟虑的方案来获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例如,如果某外国银行的所在国符合“贝思金融监管委员会”(BCBS)的有关条件,则它贷款给阿根廷某外资企业的利息收入,阿根廷政府仅对其征收15.05%的利息预提税。阿根廷某税收协定中还提供了更低的利息预提税税率。在智利,尽管利息预提税税率高达35%,但当利息收受方为外国银行时,其适用的预提税税率仅为4%。哥伦比亚的利息预提税税率为35%,但它对许多付给国外债权人的利息项目都予以免税。委内瑞拉对外国银行的贷款利息预提税税率为4.95%,而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则对汇往境外特定金融机构的利息免征预提税。 同美国一样,一些拉美国家非常反感“导管式财务”避税方式。例如,墨西哥对支付给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息不允许抵扣,要判断分支机构是否向墨西哥企业提供了贷款,主要看该款项背后有无实际购销行为存在。因此,在墨西哥,对汇往境外的收益首先征收3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其税后汇出境的收益还得按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此看来,“背对背贷款”方式在墨西哥是不值得考虑的。但是,如果某外国银行已经在墨西哥登记备案,则对该银行的贷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有权享受15%的利息预提税。 (三)、边缘性筹划 各国对边缘性财务项目(hybrid financial instrument)的处理存在着差异。在重视项目名称的情况下,拉美国家往往根据项目本身的提法将证券项目视为负债项目。因此,某财务项目在拉美被归为负债类,而在美国却被归入所有者权益类。利用这种法律上的差异可获得显著的税收利益。 边缘性财务的魅力在于:拉美国家对以利息形式汇出的项目允许扣除,美国却将其视为股息项目处理。若是相反的情况,则该股息项目可为美国总公司创造一个Section 2的抵免额,从而全部或部分的避免了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特别是当投资国对利息不征或几乎不征预提所得税时,边缘性财务项目可在该国获得一个税收抵免额,同时也不增加对美国的税收债务。 利用边缘性实体身份,美国跨国公司对不同税收管辖权下的利息支出可分别获得税收抵扣权。对于拉美国家视为独立法人而美国却视为分支机构的企业,两国税法都允许抵扣利息。近期美国提出建议,要通过法规来限制这种“两边沾光”的作法,但对边缘性筹划行为则给予了5年的免受限制期,因此到2005年7月时美跨国公司将终止使用边缘性税收筹划策略。 (四)、限制性抵扣 比较股息形式、利息形式及特许权使用费形式汇款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实质上等于承认了对后两种形式允许部分抵扣。但是,一些拉美国家对有些汇付方式作出直接限制,或以非税务限制的方式作出了间接的限制。这些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纳税人热衷于利用税率差转移利润的行为,也阻止了对税法的滥用。 绝大多数拉美国家的税法提倡以公平竞争原则来对待关联交易,但相关执法比较零散。在巴西,如果某负债项目未在央行备案且其利息率超过LIBOR利率3%以上,则税法不允许抵扣。在别的国家,由于对关联交易普遍持怀疑态度,税法不允许跨境交易的抵扣,例如,支付给海外子公司的利息不得抵扣,资本淡化规则也对支付给某些国家的利息禁止抵扣。随着拉美国家越来越重视交易实质而不是交易形式,他们对“虚假”贷款以及缺乏明显的商业动机的交易也不允许抵扣。按照这种精神,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对汇往避税地国家的款项也不允许抵扣,或者代之以征收较高的预提所得税。 一些拉美国家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抵扣限制更加严格。阿根廷对超过当期3%或者投资额5%以上的特许全使用费、技术和财务咨询费不允许抵扣,此外,支付给非居民的专利及商标费也只能抵扣80%。巴西对超过年销售额5%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允许抵扣。在智利,外国贷款必须按其面值征收1.2%的印花税,该国一般对超过本期销售的5%以上的特许权使用费不予抵扣。 (五)、资本弱化规则 本规则通常规定债-股权*6的允许比率,超过该比率时会导致将债权调整为股权,这意味着部分利息将不予扣除,而汇往境外的款项也会因为这种调整适用不同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多数拉美国家的税法对债-股权比率都有所限制。 1998年,阿根廷颁布了“资本弱化”规则。规定:40%的利息支出总能予以抵扣,剩余的60%利息能否全额抵扣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①总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应税所得的50%;②财务上的债-股权比率不得超过2.5比1。若超出了其中之一的界限,则总利息乘以剩余比例(60%)再乘以超出比例的部分不得抵扣。举个例子,如果利息费用为13阿元,应税所得为20阿元,则30%[(13-20×50%)÷(20×50%)]乘以60%(剩余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即总利息的18%(30%×60%)的不得扣除。同理,如果实际债-股权比率为3比1,则20%[(3-2.5)÷2.5]乘以60%的部分不得扣除,即总利息的12%的部分不得扣除。如果两个界限都已超越,则从高适用不得抵扣比率。除这些一般规则外,部分汇往境外项目,如已征35%的预提税的利息、汇给境外自然人的利息等可不受资本淡化规则的限制,且在计算上述界限时不包括在内。 尽管智利和哥伦比亚税法中没有专门的“资本弱化”的规定,但其他的法律条款也有效地限制了利息抵扣。在智利,只有当债-股权比率不超过50/50时,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CFIC)才可能批准兴办新的外资企业。在哥伦比亚,依据资本毁损(保全)规则,如果企业的累计损失导致净资产降至认购资本的50%以下且未采取及时的弥补措施,必须对企业进行清算,如果巨大的利息支出增加了企业的累计损失,那么许多高额负债的哥伦比亚外资企业将很可能被迫进入清算阶段。 墨西哥虽没有规定债-股权比率上限,但它将一些支付给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息视作股息处理。相对于资本淡化规则而言,墨西哥税法仅对关联方债务的利息支出予以抵扣限制。 (六)、影子收益的税务问题 财务负债的另一抵减项目为影子收益,其产生原因是对企业负债项目进行了通涨因素的调整,具体计算口径因国而异。该理论主要指由于用较低的币值计算负债项目,从而使债务人的负债数值减少,相对获得了一些应税收益。 随着应税收入的增加,影子收益也得适用所得税率。通涨率越高,向上调整的数额越大。通常净资产率低的企业容易发生影子收益,导致其应缴税金的增加。 目前拉美需要对债务项目进行通涨因素调整的国家包括哥伦比亚、墨西哥及委内瑞拉,而阿根廷、巴西最近取消了通涨调整制度。虽然许多拉美国家的低通涨率减缓了影子收益的负面效应,但是影子收益的影响依然不可忽视,而且一旦高通涨情形从新抬头,这种影响将是巨大的。 (七)、转让定价规则 尽管竞争性的所得税税率使得滥用税制现象有所缓和,但近期在南美有趋势表明,税务当局正以转让定价规则中公平竞争原则为武器,对付滥用税法的现象。各国税法中有关转让定价的规则不尽相同,有的比较完备成熟(如阿根廷、巴西、智利),有的则比较笼统原则缺乏应用性(如哥伦比亚、秘鲁)。墨西哥的转让定价规则已实施了许多年,并且于1996年12月30日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相对于南美国家和墨西哥,中美洲国家目前还没有转让定价方面的立法。 阿根廷 阿根廷转让定价规则生效于1999年1月1日,它广泛适用于具有经济制约关系的企业(无论是关联性的还是受控性的),目前在确认有形资产转让价格是否公平时允许有6种方法,纳税人可选择其中*4的一种,而规则目前对于注册资产及租赁资产的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尚未提供确认方法。税法也不提倡预约定价协议方式。对于滥用转让定价涉嫌骗税的处罚高达10倍。 巴西 1997年1月1日生效的转让定价规则既适用于关联交易,也适用于与避税地国家的交易以及与具有垄断销售权的企业的交易。巴西对进出口业务允许一系列的定价方法,如对进口业务可采用再销售价格法。这些定价方法并不区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也没有无形资产、技术帮助、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公平定价规定。纳税人应选择a1的定价方法。巴西的转让定价规则在一些方面与经合发组织(OECD)及美国的相关法律(Section 482)有所不同,它对数据汇集方面提出了要求,并且有些交易的定价法也与他国差别很大,例如,某些转让定价方法是建立在固定利润率(15%或30%)基础上的,也无规定该利润率必须能找到非受控可比较交易。巴西税法对预约转让定价未作出规定,但它于1999年8月20日提出了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对于少缴漏缴税收的处罚的幅度为37.5%至75%。 智利 智利于1998年1月6日颁布了公平定价标准实施细则,其转让定价法规适用于直接或间接为国外关联方控制、管理及获得的利息项目。与阿根廷、巴西、墨西哥不同的是,智利的转让定价法规并没有给出详细的专门的转让定价方法,而是赋予税务当局广泛的权力,否决当局认为不正确或前后不一致的定价方法。例如,税务当局可借助非关联企业的可比较价格、中央银行提供的信息、海关提供的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来否认纳税人的费用分摊标准。一般来说,转让定价法规不适用租赁交易行为。尽管法规没有作出转让定价书面即期申报的要求,但那些不申报的企业其定价方法往往容易受到否定。 墨西哥 墨西哥是拉美地区*9个采用详细的转让定价法规的国家,其公平竞争标准是建立在独立的可比较的基础上的。墨西哥的转让定价法规支持选定的各种定价方法,同时也提供机会进行预约定价协议谈判,但当纳税人的定价明显超出可接受价格范围时,税务当局有权将其调整为适中的价格。对未缴税款的审计调整的处罚幅度为25%至100%。 哥伦比亚 秘鲁 委内瑞拉 哥伦比亚和秘鲁也有公平价格标准,但该标准更多的是指导性原则性的而非详细的规则。在哥伦比亚,该标准适用于关联方的交易,而在秘鲁,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的有经济制约关系的企业。有时侯,哥伦比亚的转让价格与税务局认定的市场价格的差价幅度可达25%,这种差价助长了转移收益出入境的行为。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的新税制改革引进了类似于巴西和墨西哥的转让定价规则。表4列出了目前那些拉美国家有关转让定价方面的规则。 三、其他税种 拉美国家通常依靠一系列的税种来组织财政收入。对于以非所得为税基的税种,美国是不允许抵免的。因此,增值税(以各环节的增值额为税基)、财产税(以财产价值为税基)、工薪税(以劳务费用为税基)、交易税(以交易发票金额为税基)等在美国是不得抵免的,但可以象其他经营成本一样予以列支。 VAT 在拉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商品和劳务的每个环节的增值额。作为非累计性的流转税种,VAT对每个流转环节征收,而不是仅限于零售环节。多数情况下,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 部分国家对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但非居民要想获得增值税退税,往往要耽搁很长时间,有时还会遇到其他的一些困难。为避免这个问题,当地的一些公司经常被委托为进口商或承销商。如前所述,进入自由贸易区的商品,只要其不再进入关境,都是免除增值税的。对出口环节也不征收增值税,事实上,出口商可以就出口产品及劳务在以前环节已缴的增值税获得退税。出口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免除增值税的。 许多国家的增值税税率依据商品和劳务的不同而分若干档,但一般都有一个标准税率适用于多数的商品和劳务。阿根廷的标准税率为21%,智利18%,哥伦比亚15%,厄瓜多尔12%,墨西哥15%,秘鲁18%。委内瑞拉征收一种类似于增值税的奢侈品消费税,税率15.5%。巴西也有好几种类似增值税的税种,包括:ICMS(州销售税,税率17%或18%);IPI(中央销售税,税率10%至15%);ISS(市政服务税,税率5%);COFINS(救济贫困税,按工薪收入的3%征收);PIS(社会协调项目税,按工薪收入的0.65%征收)。由此看来,增值税税收是拉美各国财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分国家对支付给境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利息也征收增值税,这一税收增加了企业债-股式经营的财务费用。例如,阿根廷对支付给符合“贝思金融委员会”(Basle Bank Committee)标准的外国银行利息支出征收10.5%的增值税,不符合标准的则征收21%。对避税地和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则适用21%的增值税税率。 外企进行增值税税务登记的一个潜在的问题就在于可能会由此被确认为常设机构,这种可能在巴西和阿根廷就存在。在智利和秘鲁,只有常设机构和本国企业才可办理增值税税务登记。委内瑞拉则要求其所有户籍成员都得进行奢侈消费税的税务登记。在墨西哥进行增值税税务登记不会被确认为常设机构。 在境外提供劳务,而接受劳务者或受益者却为本国人,对此是否能适用增值税,这是一些拉美国家面临的另一重要问题。阿根廷最近对此类业务进行了征税。因此,在阿根廷经营的企业不会因为其某些技术劳务发生在纽约而少受增值税的影响。 四、结束语 多年来,巨大的拉美市场宛如一首魅人的魔曲,蛊惑召唤着众多的国际跨国集团。然而,动荡的经济形势使得该地区的外国投资与其市场规模很不成比例,在这充满不安定因素的地区,各跨国公司象“奥德赛”号上的海员一样,抵制住了在此进行大幅投资的诱惑。 近年来,拉美国家实行了经济和税制改革,吸引了外国投资者的兴趣。其中积极的税改措施包括:以重新的热情进行税收协定的谈判、推行竞争性的所得税税率、废止股息预提税促进企业重组合并、降低国外贷款的利息预提税税率等。此外,企业还可通过创造性的税收筹划进一步减轻税负,如采用“背对背式”的贷款方法、借助于“边缘性”的财务项目及实体身分、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区等。 除了以上积极的税收因素外,在拉美投资的外商还应该了解一些该地区特殊的税法条款以及政府堵塞税法漏洞的方法趋势。如,一些国家为了尽可能地防止滥用年非居民身份,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抵扣予以限制,采用资本弱化规则及转让定价规则,颁布实施资产税等。此外,跨国集团还应该认识到:有的国家会对影子收益进行征税,而金融交易税可能会显著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因为该税种在美国不能抵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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