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台湾赋税署于12月28日发布了「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共分七章,合计三十六条,规范重点如下:  一、适用该准则之范围,包括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之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条*9项暨企业并购法第四十二条*9项*9款规定之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案件。  二、列举从属或控制关系之认定标准,并定义该准则用词,如关系企业、关系人、受控交易、不合常规及移转订价等名词。  三、适用该准则之交易类型,包括有形资产之移转或使用、无形资产之移转或使用、服务之提供及资金之使用。  四、从事受控交易之营利事业于办理结算申报及稽征机关进行查核时,均应依该准则规定,遵循「常规交易原则」,评估受控交易之结果(包括价格或利润)是否符合常规,或决定受控交易之常规交易结果。  五、选定受控交易之可比较对象时,应就影响两者价格或利润之因素,进行可比较程度分析,其间如有差异,并应进行调整,以消除其差异。  六、评估受控交易之结果是否符合常规或决定其常规交易结果时,应采最适常规交易方法。  七、依受控交易之类型,明列得适用之常规交易方法,并规范可比较未受控价格法、可比较未受控交易法、再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可比较利润法及利润分割法等常规交易方法之定义、决定常规交易结果之程序、评估各方法适用性应考量之因素及差异调整规定。  八、营利事业办理结算申报时,应依申报书所附格式揭露关系人及受控交易之资料,并备妥受控交易相关文据,包括纪录营利事业依本准则规定就受控交易进行移转订价分析之移转订价报告。另为减轻纳税义务人之作业负荷及成本,例外规定受控交易之金额在财政部门规定标准以下者,得以其它足资证明其订价结果符合常规交易结果之文据取代移转报告。  九、营利事业与关系人之交易总额达新台币十亿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额达新台币五亿元以上,且前三年度无重大逃漏税情事并备妥规定文件及报告者,得向该管稽征机关申请预先订价协议。其经达成协议者,稽征机关将依协议条款核定受控交易之所得额。  十、稽征机关进行移转订价查核时,应依序按营利事业提示之移转订价相关文据、稽征机关查得之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该部分之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十一、交易之他方如为应缴纳我国所得税之纳税义务人,稽征机关应进行相对应之调整。  台湾财政部门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主要适用于受控交易,营利事业与国内外关系企业进行交易、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业并购法规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国内外个人、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进行交易者,均应符合该准则之规范。该准则除第二十二条营利事业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应备妥受控交易之移转订价报告,及第三十四条从事受控交易之营利事业经稽征机关依所得税法及本准则规定调整并核定所得额者,如有具体短漏报情事,应依所得税法*9百十条办理之规定,系自九十四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开始适用外,其余条文均自发布日施行。适用范围内之营利事业应留意该准则之规范,赋税署及各地区国税局亦将配合该准则之发布施行,于近期内展开相关法令之宣导,欢迎各界踊跃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