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刺激其资本市场的*7举措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为了刺激资本市场,恢复投资者在印度的投资信心,印度财政部在其2003年预算报告和财政法案中,对1961年颁布的所得税法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这些修改意见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股息取消对股东分得股息收入的征税规定。因为对股东分得股息收入的征税,属于重复征税。但同时又提议把对股东分得股息收入所征收的12.8%股息分配税,转移到公司分配环节,由分配股息的公司来承担。另外,对从开放式投资基金分得的股息,比照从共同基金分得的股息一样,免于征税。  长期资本利得对于在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1日期间转让所购买的挂牌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取得的收益,可免缴所得税。但对销售或转让非挂牌证券所取得的收益和短期资本利得,继续按相应的税率征税。对外国机构投资者和民间产权投资者,继续按有关税收优惠执行。  风险资本和民间投资基金1、取消因公司股权发生实质性变化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这项措施不仅可以鼓励风险投资者在设立风险企业方面采取更大胆的举动,而且也给予其在调整公司股权结构方面更大的余地。这也有利于刺激在信息产业部门的兼并和收购行为,相关联地,又为风险投资者创造了许多新的投资机会。2、制定有限合伙企业法案,这有利于风险资本的运作。3、提高对外国直接投资于银行业的*6比例限制,从目前的*649%增加到74%,这有助于外国银行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而且,取消目前对于外国投资者10%投票权的限制,改为按其投资额的比例获得相应的投票权。  证券交易为了加速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进行分拆、兼并和重组的进程,对转让某种证券交易的成员资格或权利所取得的收益,从2003年4月1日起,经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可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