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对国际避税港国家和地区采取税收限制性措施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止利用国际避税港来滥用税收条款,西班牙政府在1991年颁布了皇家第1080号令,列举了48个国家和地区作为国际避税港,并在1998年颁布了《非居民所得税法》,对与国际避税港经济往来的行为在税收上作了限制性规定。  对西班牙居民(自然人和法人)与国际避税港企业经济往来的税收限制性规定  1、与国际避税港个人和企业业务往来,直接或间接所发生的劳务费用,或者这些劳务费用是通过设在国际避税港的企业收取的,这些费用都不能在税前扣除。除非能证明这些费用确与开展业务有实质性联系。  2、避税港个人和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在有形和无形产品作价方面,必须遵循市场公平价格原则。  3、对从设在国际避税港的企业因转让有价证券而取得的资本利得或投资取得的利润,不享受任何免税待遇。对从设在国际避税港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不享受任何免税待遇。如果该常设机构不是设在国际避税港,而与国际避税港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取得利润的除外。  4、税收抵免条款不适用于在国际避税港注册的外国企业。  5、西班牙企业在境外投资并占被投资企业至少25%的股份,或者为其产品在境外做广告性宣传所发生的费用,可享受25%的税收抵免。但如果是投资于或费用发生于国际避税港,上述税收抵免则不能享受。  6、非居民从控股公司取得的利润或转让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一般情况下在西班牙不负有纳税义务,但要符合几项条件,最主要的是收取收入者不是国际避税港的居民。  对国际避税港居民取得来源于西班牙所得的限制性规定  欧盟成员国企业取得来源于西班牙的利息、资本利得、母公司分得的股息,以及与西班牙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企业,取得来源于西班牙的资本利得和博彩收入,对上述所得均可享受免税优惠,但对在国际避税港注册的企业除外。  对于在境外注册但取得来源于西班牙所得的合伙制企业,应被视为西班牙纳税人,并享受《非居民所得税法》中列举的各项优惠待遇,如果该合伙制企业是在国际避税港注册的,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根据皇家第1080号令在2001年新补增的条款规定,所有与西班牙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或者签订有情报交换条款的国家,将从协定或条款生效之日起不作为国际避税港国家或地区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