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收情况介绍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编者按]江苏省国税系统赴德培训团一行25人,在团长、江苏省国税省局纪检组长徐火财同志的带领下,于2000年8月份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税制、税收征管、税务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学习培训。现将德国税制、税额的确定、税务刑事案件与税款追征、税收争议诉讼、财税干部的培训和福利待遇及税务代理等多方面的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借鉴。  德国的税收法律制度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法律制度上坚持依成文法实施法治,司法上则有浓厚的职权主义思想倾向,德国是当今世界上较早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国家,也是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典范。德国法律制度的鲜明个性在其税收法律制度中有比较充分的体现。  一、从立法情况看,德国税收法律体现具有这样几个特征:  1、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统一。联邦宪法规定税收主要立法权归属联邦,从目前所立税法的比例看,由联邦议会立法的占整个税收立法的95%,仅有约5%的税法由州或州以下议会立法。同时,法律还规定州立法不得超越联邦立法精神。  2、税收立法体系系统完备。A、联邦宪法将税收的立法权和征管权作了明确的划分规定;B、根据宪法的主要原则制定了联邦税收基本法---财政条例(Fiscalcode);C、根据宪法和税收基本法规定,制定了一整套税收实体法律,主要由联邦议会立法,少量如遗产税、自动车辆税、不动产转让税、啤酒税、博彩税、防火税等,由州立法。由市议会立法的如狗税。D、为了有效地保障税法的实施,联邦专门规定一系列税收程序法,如财政法院条例(Fiscalcountcode),财政管理法(Fiscaladministraionlaw),对税收检查、执法程序中止、延迟纳税时间以及税收减免均有专门法律规范。此外,联邦为了方便税收的执法和守法还专门制定了税务询咨法。  3、由于德国是EU的主要成员国,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EU议会的有关税收规定日益成为德国税法的重要渊源,目前较明显地反映在增值税的立法上。  4、德国由于奉行成文法的思想,以及德国政府赋予税收越来越多的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职能,因此,德国税法是最复杂的税收法律体系之一,成为德国税法的又一个重要特征。  二、税收执法过程独立性较强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实施税收执法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表现为:  1、税收执法不受税收计划任务的干扰。德国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均没有对税务执法部门规定有年度税收计划任务,完全体现税收法制主义精神。  2、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不影响税务人员的独立执法。在德国,税收检查一般由一名税务官独立依法进行,税务机关的行政领导在执法中不能出于其他原因干扰税务官的正常工作。  3、税务机关、税务官员只对税法负责,而不对行政当局负责。  三、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强有力的刑事调查权  法律规定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税收刑事案件侦查部门,并赋予负责税收案件调查的机关和官员拥有:  1、和普通警察拥有相同的刑事侦查权;  2、税务机关特别的准入、搜查和拘捕权;  3、在刑事侦查过程作为公共检察官的助手。  四、颇具特色的财政法院  在德国的司法机构体系中,为解决税收执法过程中征、纳双方的争议,专门设立了财政法院。纳税人对财政局的征税通知书不服者,或对执法行为不服者,可向财政局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者可向州财政法院起诉,对州财政法院答复不服者,可向联邦财政法院起诉。其主要特征是:  1、财政法院是独立于一般意义行政法院的专业法院。联邦国会和州议会立法规定,联邦财政部设立联邦财政法院,州财政部设立州财政法院。财政法院的行政管理属司法部,经费支出由财政部负担,院长多由司法部任命,法官由院长提名司法部长任命。  2、财政法院受案范围指除由刑事诉讼程序受理的税收刑事案件外的税收行政执法中征纳双方的各种争议。其中,纳税人对税收评定不服而形成的争议是大多数。  3、财政法院的案件处理中,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比重较大。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对争议双方的举证可作进一步调查;法院还设有专门的执行部门。实行两审终审制。  4、财政法院在审理税收案件中遵循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同时,将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和保障纳税人的正当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  德国的税收管理网络体系  德国实行税收政策中央集权,及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在管理形式上坚持方便,准确、有效,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的原则。  一、征管机构设置  联邦德国共设有三级财政管理机构,从上至下依次为联邦财政部、州财政部、地方财政局。  1、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设立自己的财政部。全国共设立了一个联邦财政部和16个州级财政部,联邦财政部与州财政部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联邦财政部在全国派设一定数量的关税局和追捕局。  2、每个财政部下设高级管理机构,管理具体事项:  (1)联邦财政部下设三个高级管理机构,即债务管理局、联邦财政局、联邦监督局。分别负责管理联邦债务;管理国际事务,如洗钱和资金转移的侦察调查、境外投资的调查管理和涉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银行贷款的监督检查。  (2)州财政部一般下设一个高级管理机构。北威尔士州由于范围较大,划区设立了两个高级管理机构。州财政部一般设有确定税款、税款征收、追捕侦察、企业检查等部门。  3、每个州财政部按经济区设立若干财政局,分别负责具体征管查业务。州财政部在本州范围内派设若干定税局、检查局、追捕局。北威尔士州下辖145个地方财政局。HILDEN州财政局下设111个定税局、26个企业检查局(其中22个大型企业检查局)、10个追捕局。一个定税财政局管理管辖范围400平方公里左右。  4、人员配备:全德共有各类财政局650个,财政官员13万人,1999年组织入库各项税收8253.8亿马克。  州级财政部人员300-400人,地方财政局150--400人不等。规模较大的北威尔士州财政部共有328人,1999年组织财政收入17.5亿马克。  5、各类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关税局:主要负责关税的征收工作,由于欧盟各国之间交易取消关税,所以关税局也在逐渐减少。  (2)定税财政局:主要负责各项税收(含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的申报受理,应纳税款的统一收缴分别入库,应纳税款的稽核评税和调查,填发征税通知书(包括本局评税后确定的税款和检查局、追捕局查定的税款),催报催缴,以及简易税种(所得税)的调查定税,和中小型企业的税收检查。  (3)追捕财政局:主要负责查询、侦察税务刑事案件;税务争议的调查;查明搞清隐藏的税务问题。案源来自于不同渠道,如财政系统内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举报信息,随机抽样企业。1999年全国通过税务追捕局查补的税款达30亿马克。  (4)检查财政局:主要负责大企业和举报案件的检查,属专职检查机构。检查周期:大型企业(全国共16.7万户)每5年查一次,每次查后5个年度;中型企业(全国共75.47万户)每12年查一次,每次查后3个年度;小型企业(全国共117.29万户)每20年查一次,每次查后3个年度;微型企业(全国共439.5万户)每30年查一次,每次查后3个年度。  德国共有648.6万户纳税企业,1999年通过检查查补收入270亿马克,大、中、小和微型企业入库税收分别为200亿、27.5亿、12.37亿、15.29亿马克。德国由于检查人员不足,检查期间太长,偷税现象较普遍。  二、其他配套机构的设置  1、财政工会。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均设立财政工会,欧盟也成立财政工会。财政工会经注册成为合法组织,其经济、行政独立,依靠会员上缴的会费(月工资的0.5%)生存,德国13万财政官员中财政工会会员达8万多人。工会的任务是代表工会会员利益与官方甚至向国会进行交涉,主要内容有:  (1)每年与财政部门进行一次劳资谈判,包括工资报酬、福利、病休等,提高会员的待遇。  (2)要求更新办公设施条件,改善办公环境。  (3)关注立法的难易程度。  (4)与欧盟进行税收政策的协调,促使欧盟税制及早统一。目前只有增值税是统一政策。  2、税务代理。德国由于税收制度复杂,纳税人无法准确理解,而财政官员又紧缺,不能满足纳税人对税务咨询和办税的要求,所以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官员都积极鼓励支持税务代理(德国称税收顾问协会)的成立和发展,把税务顾问协会当成财政部门的助手和亲人对待,而不是财政部门的对立面,经常与顾问协会沟通,及时提供*7政策规定。  1961年,联邦德国颁布《税务顾问法》,同时产生了此行业。德国95%的企业和50%的自然纳税人拥有税务顾问。目前,税务顾问已成为德国的一个热门行业,业务量很大。全德国共有税务顾问人员68000人,还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可兼作税务顾问,目前德国共有16000多名注册会计师,其中90%的会计师兼作税务顾问。税务顾问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办税辅导操作,避税咨询,建立企业帐册兼财务会计、填报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并代理企业就有关税收问题进行诉讼。税务顾问系自由职业,从业者不允许是政府官员,也不属于企业,独立公正执行法律。德国有专门的税务顾问协会,德国法律规定,经济或法学大学毕业生、大专毕业生,或在税务顾问事务所工作10年以上者,或工作7年以上的税务官员,经参加统考,取得证书、任命书后,方可从事税务顾问行业。  德国税收征管查的运行机制  财政局按照地域相对集中(半径20公里)的设置,对各类纳税人均实行属地管理,征收除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对联邦、州、地方政府三级分成的共享税(增值税、法人团体税、个人所得税等等),先入联邦政府金库,然后按照联邦财政部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1999年税收总额分配的比例是欧盟5%,联邦政府47%,州政府35%,地方政府13%。  1、纳税人的确定。德国的税种较多,主要有增值税、法人团体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团结互助税、遗产税等等。涉及到自然个人缴纳的税种由政府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将信息传送到财政局;涉及到企业缴纳的税种由政府的行政院批准登记后,将信息传送到财政局。财政局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政府职能部门统一扎口管理,信息传送共享。  2、纳税申报方式。由于联邦德国的税种较多,税负高,各税种的政策规定复杂多变,95%的企业纳税人、50%的自然个人纳税人聘请税务顾问,纳税人按照各税种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增值税每月申报,法人团体税按季申报,个人所得税按季或按年申报),由纳税人或税务顾问填写纳税申报表,经纳税人签字认可后向财政局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方式一般采用电子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三种。  3、征收管理。联邦德国的每个州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税收管理软件,每个财政局设立一个局域网,财政局与州财政部通过广域网连接。财政局受理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纳税申报表以及其它有关信息资料,对每份申报表核发“征税通知书”,明确其应纳的税款,缴纳税款的期限,计算标准及方法,并告知纳税人申诉的权利。这是联邦德国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中级税务管理员主要是核发对经营规模较小、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的固定税额(定期定额)的“征税通知书”,高级税务管理员核发增值税、法人团体税以及按季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通知书”。纳税人或税务顾问对“征税通知书”的内容有异议可向财政局的复审部门提出复查,如对复查结果仍然有异议,可向州财政法院提出诉讼。但纳税人须按照规定的缴款期限缴纳税款,逾期加收千分之十二的月罚息。  4、税收稽查。财政局下设稽查部门,征收、管理、稽查是通过财政局的内设机构进行分离和制约的。税收稽查又分为3个科室;一是专门从事个人所得税(工资税)的调查;二是专门从事增值税的特别调查;三是法律规定的税收检查。  (1)企业类型的划分。由于税务稽查官员少,纳税人多,不可能每年对所有的纳税人进行检查一次,因此他们每3年要进行一次企业纳税人的分类。  (2)检查对象的确定。实际工作中,选择被查对象是按照计算机打分选户进行的,对每个行业的税收负担率、盈利率进行调查测算,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等信息资料输入计算机,通过比较后生成被查对象清册,然后根据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征税通知书以及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最终确定实地检查户数,按照派工制的形式将检查任务分配给检查人员,明确其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财政局对被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一式四份,企业、税务顾问、检察院、检查员各一份),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地点,以及企业和财政局的法律责任。  (3)实施检查。实施税收检查由检查员独立进行,检查人员检查前必须熟悉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通过资料信息的分析寻找企业偷税的疑点,一个企业的税收检查一般在2个星期内完成。如果企业不提供会计核算资料,或资料不齐全,在足够证据的前提下,检查人员可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税款估算并补税。税收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一般与税务顾问进行接触和交涉。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把检查出的问题逐一与企业明确。企业如果对检查情况有异议可申辩,达到双方意见一致为止。如果双方意见争论不休分歧较大,则由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出面会谈,在双方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拟写检查报告,财政局的征税部门核发“征税通知书”,对补税金额一般处以20%--30%的罚款。检查和处罚进行分离。纳税人对“征税通知书”仍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税务检查员每人一年查20户左右的企业。  (4)检查人员的素质。税务检查人员是高级税务官员,是经严格挑选出来的,不是任何人都可到企业从事税务检查,检查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3-4年的工作经验,要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5、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追捕。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追捕财政局属财政部领导,主要负责税务偷税案件的调查追补和税务刑事案件的侦查,具有税务稽查和司法检察的双重职能。检查对象的来源主要是各类偷税问题的举报;检察院移送的偷税案件;财政局检查出的尚未结案的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案件。检查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了解纳税人的情况,如纳税人收入与支出情况是否符合逻辑关系,通过第二方进行核实举报偷税的信息,银行收支往来情况等。如果偷税疑点得到证实,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提请法院批准对其居住地、企业所在地进行搜查,搜查中如发现其他居住地或其他办公地点,或纳税人有潜逃国外嫌疑的,可不必经法院批准,进行连续搜查。搜查中需请当地政府官员或检察员在场作为证人。搜查的主要资料是纳税人银行结算往来资料,有关的经营合同、协议书、帐簿、各类委托书以及收入支出凭证,从中查实偷税的证据。对于有潜逃国外嫌疑的纳税人可当场逮捕,但必须在24小时之内整理出偷税证据并提请法院审批,确定其是否可逮捕。纳税人或纳税人的律师可对追捕财政局、搜查人员的搜查行为的合法性,搜查中对财产损坏情况向法院起诉。追捕财政局对一般性的案件在4个星期内结案,对较大案件则侦查时间较长。侦查结束后,侦查人员拟写两份报告:一份是税务检查报告,明确偷税事实,移送到纳税人所在地的财政局,并由财政局核发“征税通知书”,另一份报告是刑事案件处理报告,移送到本财政局的审理部门,作出进行罚款及罚金的处理意见,对重大的偷税刑事案件报告将呈送到检察院进行刑事起诉,法院一般审判结果是两种:一是金额的罚款,二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  6、纳税行政诉讼主要由州财政法院负责。它是由国会立法成立的,行政管理属州司法部,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主要受理纳税人对财政局的执法征税行为不服的诉讼事宜。它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裁判税收制度是否得到正确运用的保障,通过财政法院的正确判决,得到纳税人的信赖,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同时也是对财政局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官具有熟悉税收法规,并有从事财政税收的实际工作经验,懂得法律,一般年龄在40岁以上。判决委员会由审判长、审判员2人,陪审员2人组成,审判结果通过每人一票的投票决定。审判必须公正、正确,它既涉及到政府税款不能流失,也不能对纳税人多征税款。纳税人对“征税通知书”有异议,一般由财政局的复审部门复查解决,可协调处理90%以上的复议,只有10%的征税争议问题(一年20000件左右)要到财政法院处理,诉讼前纳税人一般必须先缴纳税款,但很多诉讼争议都是通过财政法院的协调解决的,真正要到法庭判决的争议并不多。法院收取诉讼费较低,体现穷人和富人都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用意,诉讼费由判决输的一方承担。  7、反避税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每个公民要尽可能地多缴税,但实际操作中每个公民想尽可能地少缴税。这在税收法规有漏洞存在的条件下,在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可选择的情况下,就可能存在税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避税。但如果滥用税收法律的规定即申报应纳税款的方法与税收法规不符,超过一般使用的限度;或税款的计算方法达到有意识地少缴税款的目的,那么避税就转化为偷税行为。他们在反避税工作中一方面是不断提出修改健全税收法规的建议,提高税收法规的严密性;二是加强与各国政府的合作,特别是欧盟各国之间,尽可能地向税收法规基本统一发展;三是加大对偷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联邦德国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是通过财政局核发的“征税通知书”(稽核评税),财政局的一般性的税收稽查,税务追捕财政局的侦查,检察院对偷税行为的起诉,法院对偷税罪的判决这一条主线来实现的;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通过税务顾问事务所这一中介服务机构,财政局的复审部门对“征税通知书”的复查,财政法院的判决这一条主线来实现的。这体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从而保证税收制度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