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借鉴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 美国个人所得税始于1860~1865年的南北战争期间。由于战争的爆发,经费开始紧张,所以美国国会于1861年首次成功地实行了个人所得税。战争结束后,实施了11年的个人所得税被废止。直到1913年第16次修改宪法才把所得税纳入宪法,并且在同年通过了*9个个人所得税税法,此后,个人所得税有了法律依据。当时规定的税率为1%~7%,后来逐渐提高,使得该税占联邦财政收人的比重不断上升。1994年美国联邦所得税额达5430亿美元,占联邦财政收入的43.16%,成为政府的财政支柱。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与作用 个人所得税有灵活、及时、直接的特点。因为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基础上的个人所得帐户能及时显示个人的收入流量,并按照收人状况实行累进税,所以高收入者多纳税,对不确定的临时性收入可及时征税。其次,美国个人所得税有大量的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这一特点使税收全面介入再生产过程,对不同的经济活动起到鼓励或限制的作用。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允许一定的扣除项目和个人宽免额。扣除项目包括“商业扣除”和“个人扣除”。前者是为了取得所得而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支出,如商业或营业性支出的广告费、折旧费、日常水电费、办公费;另外还有雇员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招待费、以及财产转让损失。这类扣除的原则是“实报实扣”,没有限制。而“个人扣除”是有限制的,这类扣除是从调整后的总收入中所做的扣除,包括个人的某些特殊生活开支以及个人为获利而支付的“非业务费用”,例如医药费支出、慈善捐赠、个人支付的各种税款、个人意外损失。对这些扣除,纳税人须在纳税申报表中一一列出,即“分项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细只选择一个固定数,也就是说纳税人不必考虑真正发生的个人费用有多少,只选择一个固定的数做为标准,即“标准扣除”。一般来说“分项扣除”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因为这些人特殊支出多,他们愿意采取“分项扣除”的方式。当然,政府为了防止高收入者分项扣除太多,又在税法中规定纳税人调整后的总收入超过固定界限后,分项扣除要逐渐减少。中低收入者选择“标准扣除”较有利,因为标准扣除的设计有双重意义,一是为了减化征管时对中低收入者申报表的审计;二是美国政府给予中低收入者的一种优惠措施。据统计,美国7%的人采用标准扣除。个人宽免是免除对纳税人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那部分生计费或生存费的税收,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制定就是一种宽免。这是因为在征税时必须考虑纳税人的生活保障,否则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个人宽免的对象为:纳税人及其配偶、以及他所抚养的家庭成员或亲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获得固定数额的个人宽免,1995年为2500美元/月。由于高收入者不缺少这种生计费,所以纳税人调整后的总收入(AGI)超过一定限额,个人宽免额会减少,直至为零宽免。而随着物价上涨,宽免额会逐年增加,这是非常合理的。 (三)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结构 美国个人所得税同样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1986年税制改革前,税率共有14个档次,每档的边际税率随收入不同而不同,由11%至50%。由于档次过多,降低了税制效率,因此从1986年税改到1995年减少到了三个基本税率档次,即15%、28%、31%和两个高税率档次36%、39%。这几个不同的税率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收入者。见表1,但是大部分美国人在确定纳税额时,往往不是按税率表来计算,而是直接查税表。税表也是按纳税人不同申报情况设计的,税表中各应纳税额是由税务部门根据不同应税所得,按税率计算确定的。这样查税表可以方便纳税人查找并确定应纳税额,以免按税率表计算发生差错。 表1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收入为美元/年) 单身个人申报有子女个人申报已婚个人申报已婚联合申报税率 0~233500~312500~195000~3900015% 23350~5655031250~9075019500~4712539000~9425028% 56550~11795080750~13080047125~7180094250~14360031% 117950~256500130800~25650071800~128250143600~25650036% 256500以上256500以上128250以上256500以上39.6% (四)税收的指数化调整 为了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影响,美国从1981年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税收指数化是经过立法通过的一个公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实现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现行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宽免额、标准扣除、税基档次和个人劳动所得税收抵免等都实行指数化。用Pt-Po公式表示:Yt=(1+------)Y0,其中Yt代表当期个人宽免额、标准扣除、税基档次等项目,Y0表示基期个人宽免额、扣除标准、税基档次等项目,Pt表示当期物价水平,p0表示基期物价水平。由于税制是建立在名义收入基础上的,在通货膨胀时名义收入上升,个人所得税被推到边际税率较高的税率档次上,使纳税额增加。若没有纠正措施,那么通货膨胀会使个人所得税负增加。同时由于标准扣除和宽免额是以名义货币收入确定的,通货膨胀使物价上涨时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的实际价值降低了,结果又一次造成实际税率的上升,因此要实行“税收指数化”。税收指数化调整会缓解通货膨胀的负面影响,即缓解“税级爬升”。通货膨胀对税收的这一重要影响从表2中个人宽免额调整的情况可得到印证。 表2单位:美元 年份199019911992199319941995 个人宽免额205021502300235024502500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美国的市场经济发达,法制健全,因此税制也在不断改革调整、不断完善。有些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一)税率结构 税率是税制的重要要素之一。美国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婚姻情况,设计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这体现了合理的负税原则。如表1所示,美国单身个人比作为一家之主的个人适用的税率高,因为单身个人生活支出比有子女的个人支出要少,所以实际收入多,理应承担较高税负。与美国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结构存在不少问题,如税率过多、过杂,既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又实行比例税率和加成税率;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采用两套超额累进税率,且前者有多个档次的适用税率;此外,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属勤劳所得,但却实行差别税率征税,有失公平;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应作如下的改革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税率。首先,将现行的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平衡纳税人的税负。其次,为减化税制,应缩减累进税率档次,可考虑将9档降至3~5档。最后在条件成熟时,根据纳税人的家庭和婚姻状况设计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鼓励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申报纳税。 (二)由分类所得税制逐渐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美国实行的是将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不分性质、来源、形式来统一加总求和、统一扣除的综合所得税制,即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然而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有十几个项目的应税所得,且各项所得实行差别税率。对各类所得的扣除也不同,并且各项所得按月或按项计算纳税后不再进行年终汇总计算。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比是有一定缺陷的。*9,分类所得税按月计算纳税,易造成将每月或每次的收入分解进行逃避税,不如综合所得税制按年综合计算。第二,分类制对某项收入划分的不确定性往往造成由此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异;而综合所得税制可以避免这种差异。第三,与综合税制相比,分类制不能更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难以实现税负公平合理。 借鉴美国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由分类制向综合制转变。变按月按次分项计算纳税为按年收入综合计算纳税。当然,我国的征管制度和水平尚不具备这种转变的条件,但可等待时机分步到位。 (三)规范扣除范围和标准 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费用扣除和个人基本生活宽免。费用扣除既包括商业经营支出的扣除(商业扣除),也包括纳税人特殊的生活费用扣除(个人扣除),如医药费用等,以此照顾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以减轻他们的税负。对个人生计费用的宽免设计也十分合理、科学。每人只取得一份个人宽免,根据纳税人所照料的家庭成员多少,确定个人宽免额的数额。高收入者的宽免额较少,低收入者的宽免较多。因此能更好地体现量能负税、公平合理的原则。 然而,我国的费用扣除没有这样的划分,也不考虑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特殊费用和生计费用,更不分纳税人未婚、已婚、家庭人口多寡,一律实行定额扣除;这样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虽简便但不科学;所以应予改革。首先,应按纯收益原则,对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给予扣除。其次,对纳税人发生的特殊支出,如医药费、意外事故损失等,应允许实事求是地扣除。再次,确定个人生计费用扣除时,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家庭照料人口等情况给予个人宽免扣除。 (四)实行个人所得税制指数化 我国经济发展也曾出现过较高的通货膨胀,今后也很难免。为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影响,合理负税,我国也应实行“指数化”。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没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所以规定的扣除和税基固定不便,往往使得该扣除的没予以扣足,不该扣的也同样扣除(指对高薪阶层)。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国情,实施税收指数化将会困难重重,如价格指数计算是否准确及征管方制度是否健全等问题。但无论如何,我们应寻求科学、合理的所得税制,无论从纳税人公平税负的角度,还是从加强征管、增加税收、防止税收流失的角度来看,我国税制的完善和健全都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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