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平条款”凸显税法人性化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日期】2004.04.16  如果加拿大纳税人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如期足额纳税,那么他们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免除滞纳金及罚款。这是加拿大税法中“公平条款”的主要内容。“公平条款”由加拿大立法机关于1991年12月通过,该条款授予联邦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全部或部分减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自由裁量权。该规定从同年12月17日开始生效,但可追溯至1985年。这项规定极大地保护了纳税人平等纳税的权利,体现了公平征管的理念,让每一个纳税人以各自的纳税能力为基础,平等履行纳税义务,享受公正待遇,避免在实质上损害纳税人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  在税法刚性中增加人性化因素  根据公平条款,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履行联邦《所得税法》及《销售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部分或全部免除滞纳金及罚款。  该制度的法定适用条件有三类。*9类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自然或人为的灾害,例如洪水、火灾等;公共服务被干扰或中断,如邮政部门罢工等;严重的疾病或者事故;直系亲属去世而遭受巨大的精神和心理打击。第二类是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而导致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主要包括:因税务机关处理迟延,未能及时通知纳税人欠缴税款数额;税务机关公布信息有误,致使纳税人申报或缴税错误;纳税人从税务机关获取了错误的意见和建议;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有误;因税务机关提供信息迟延,导致纳税人预缴税款或支付欠缴税款有误等。第三类是纳税人缺乏支付能力。如纳税人因遭受失业或严重的财政困难而缺乏支付能力,导致缴纳税款延期;因滞纳金所占比例过大,导致纳税人难以制定合理的付款计划,如果纳税人按照约定计划按期缴纳欠税,税务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滞纳金。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减免滞纳金及罚款时,除考虑不可抗力、税务机关过失等因素外,还包含了诸如亲属去世、严重资金困难、滞纳金过高等情况,从而在税法的“刚性”中增添了人性化因素,兼顾了税法执行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除发生大范围自然灾害、税务机关依法宣布自动适用“公平条款”外,此条款的适用一般由纳税人自己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被授权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纳税服务中心或大区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写明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社会保险号或有关账号、涉税年度、影响其不能按时纳税的各种因素、相关文件、信件以及支付凭据等基本内容。税务机关除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外,还会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是否良好、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纳税人是否尽到了足够的义务、自我评估报税时是否存在疏忽、是否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等因素。  如果纳税人要求免除、取消滞纳金或罚款的申请未得到批准或只得到部分批准,或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请当地纳税服务所或税务中心的负责人重新审查。  一年减免滞纳金及罚款2.88亿加元  在实际执行中,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避免由于“公平条款”执行随意性过大,形成执法不一,对纳税人造成新的不公平,加拿大联邦税务机关非常重视对“公平条款”执行的管理和监督。他们首先确定由职能和机构设置相对独立的上诉部门负责具体的执行管理工作,以保证实现客观公正。同时,有关部门还对众多案例进行归纳、总结,研究制定了相对统一的执法标准,印发《“公平条款”工作指南》,以供税务人员参考。加拿大联邦税务机关还将“公平条款”的执行作为内部工作监督的重点,经常进行检查和考核。此外,他们还根据国家审计部门的意见,着手建立了“‘公平条款’审批注册”系统,在电脑系统中登记申请的基本情况、审批情况、批准减免的具体数额等重要信息,以强化监督和管理。  据统计,2002年度,加拿大共有180万件属于自动适用“公平条款”的“案件”。另外,联邦税务机关还受理“公平条款”相关申请10.82万件,批准75960件。全年共批准减免滞纳金及罚款2.88亿加元,其中9700万加元属于自动适用的情况。根据统计结果,近两年公平条款的申请数量、批准数量及减免额度都呈稳定增长趋势,但申请数量与批准数量间的比例则保持稳定。  “公平条款”是加拿大联邦税法中颇具特色的规定,对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高效的税收征管秩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