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就业创造法”减税1450亿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1月21日,美国总统布什宣誓开始其第二个总统任期。而就在其*9任期结束前,布什签署了他*9任期内最后一个减税法案,这也是美国二十多年来影响最为广泛的减税法案,即《美国2004年就业创造法案》。 “就业创造法”的由来 长期以来美国一直通过“公司境外销售/境外所得法案”(FSC/ETI),对其国内制造商通过产品出口而在境外取得的特定收入予以免税,每年减税50亿美元。然而,欧盟认为,该法案提供的减税是对美国国内制造商提供的非法贸易补贴,并向世贸组织(WTO)起诉美国。4年前,WTO就判美国败诉,要求美国立即废止这一法律,但直到欧盟决定对美国出口商品征收12%的惩罚性关税且关税逐月增加1个百分点后,美国国会才认真对待此事。起初国会只想起草一部符合WTO规则的新法律,但经过两年的立法过程,在各种利益集团的游说下,新法律逐步演变成以就业增长为目标,内容纷繁、影响巨大的包括173个税收法规,预计减税1450亿美元的新的税收立法,即《美国2004年就业创造法案》,简称“就业创造法”,其内容非常广泛。 对制造业实行新的优惠 放宽“制造业”的法律定义。该法案对国内制造业或生产制造活动的法律定义非常宽泛,其中包括制造业、建筑业、工程服务业、租赁业、能源生产(水电气)、计算机软件、胶片及录像带相关产业、农产品加工等,这些都是增加就业潜力很大的重要产业部门。受益于“就业创造法”的企业包括美国国内制造企业、跨国公司、小企业、农业企业、能源企业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房地产投资企业等。 对制造业实行按一定比例扣减收入的优惠。法案提出,2005年~2006年是废止FSC/ETI法案的过渡期,这两年美国国内制造商产品出口可分别享受80%、60%的FSC/ETI减税优惠,从2007年起FSC/ETI法案完全废止。作为对废止FSC/ETI法案的补偿,“就业创造法”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制造业的收入,实行更宽松的“收入扣减”优惠政策,取消制造业企业必须出口产品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的限制,2005年、2006年所有国内制造业企业的总收入均可扣减3%,相当于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2007年~2009年扣减比例均为6%,相当于所得税税率降低2个百分点;2010年及以后各年扣减比例均为9%,相当于所得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但每年的收入扣减额不能超过企业员工年工资总额的50%,公司制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均适用此优惠。 鼓励小企业设备投资的优惠政策。法案将美国国会2003年通过的鼓励小企业进行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2007年,即2003年~2007年5年内,若小企业设备投资不超过定额(2003年定额为40万美元,以后每年按物价指数调整),其设备投资可税前一次性按“标准额”列支成本(2003年“标准额”为10万美元,以后每年按物价指数调整),而无需逐年以折旧额列支成本。此外,“就业创造法”还允许小企业对租赁房产的改造或装修工程按15年直线法加速折旧,而原税法规定的折旧期为39年。 海外收益本土再投资可减税 美国企业海外收益本土再投资优惠,即我国内讨论较多的“本土投资法”。法案规定,美国国内公司从其海外控股子公司抽回的现金分红,在规定的一年期内,如具有经董事会批准的将现金分红在规定的领域内再投资的计划,则现金分红可税前扣除85%。即抽回的海外收益只要按规定用于美国国内公司雇用与培训员工、固定资产投资、研究与开发、削减债务、资本投资等领域,则相当于对其征收的所得税率将从*6的35%下调至5.25%。此项优惠为一次性政策,每个跨国公司享受此项优惠的海外收益额一般不得超过5亿美元。 外国税收抵免(FTC)优惠。新法案将FTC的种类从原来的9大类归并简化为2大类,抵免期限由原来的“先抵免前2年再抵免后5年”改为“先抵免前1年再抵免后10年”,这样美国企业可更充分地享受FTC政策,减少了国家间双重征税。 对S型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放宽。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两类,即C型公司和S型公司,C型公司与我国《公司法》中定义的“公司”相同,S型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LLP)非常相似,它不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S型公司的股东从公司分得的利润须合并到股东个人应税所得中,并据此申报个人所得税。S型公司是美国当前最受欢迎的企业形式。“就业创造法”规定,S型公司的股东人数由原来的不超过75个放宽为不超过100个,并将原来的“夫妻被视为1个股东”修改为“全体家庭成员被视为1个股东”,这就非常有利于家庭经营及家庭成员间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理性转移,从而使S型公司更受欢迎。同时由于S型公司与股东数不超过100个的C型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相互自由转换,这样S型或C型公司的股东就可视公司盈利情况及股东收入状况,决定是否相互转换,以减轻公司或股东的税负。 允许州销售税在联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法案规定,2004、2005纳税年度允许个人选择用州销售税代替州个人所得税,在联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使不征收州个人所得税各州的纳税人或在此期间有大额购买消费品的个人大大受益。 公司倒置重组要增税 不过,“就业创造法”除了实行诸多优惠外,也制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增税规定,即对公司倒置重组(CorporateInversion)的税法调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美国跨国集团取得越来越多的海外收益,当这些巨额海外收益分回到美国的控股母公司时,尽管美国与它国间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控股母公司仍需缴纳巨额的美国公司所得税。为了减轻纳税负担,美控股母公司首先在国外低税区(如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建立一个外国子公司,然后通过控股母公司与其外国子公司间的股票购买、股票置换、资产转移等方式,使其外国子公司取代原来的美控股母公司,成为美国跨国集团新的外国控股母公司,而原来的美国控股母公司则成为它的子公司,从而使美跨国集团公司的巨额海外收益可在美国享受减免税,这种重组称为“公司倒置重组”。近十多年来,美跨国公司纷纷进行倒置重组,使美国损失了巨额税收和大量的就业岗位。 为了限制公司倒置重组,“就业创造法”对公司倒置重组的税法调整包括两方面:一是若公司倒置重组后,原美控股母公司的原股东持有新的外国控股母公司股权或投票权不低于80%的,则此新的外国控股母公司仍被认定属于美国国内公司,应承担在美国的纳税义务。二是若公司倒置重组后,原来的美控股母公司的原股东持有新的外国控股母公司股权或投票权介于60%~80%之间的,则承认此新的外国控股母公司为外国公司,但原来的美控股母公司(现在成为新的外国控股母公司的子公司)将不能享受任何联邦税法规定的抵扣或免税。“就业创造法”还规定公司倒置重组后,对原来美控股母公司符合条件的原股东,其工资中的股票与股票期权部分将被征收15%(2005年~2008年)和20%(2009年及以后)的消费税。上述规定必将对美国公司资产重组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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