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区域财税优惠政策对振兴东北的启示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世界各国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财税优惠政策则是缩小区域经济差距的有效工具。美国、巴西、日本等国家在开发落后地区的初期主要依靠这一政策工具,实现了落后地区的快速发展。国外区域财税优惠政策对解决东北国有企业遗留问题,促进东北地区吸引尽可能多的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部分国家促进落后地区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1.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向落后地区投资。 为促进西南部的田纳西河流域和阿巴拉契亚山区的发展,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历届美国政府均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手段,如对在落后地区投资、并雇用当地劳动力的公司给予投资税收优惠等。巴西为促进东北部的发展,1963年颁布税法,对在该地区投资设厂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拿大为促进大西洋沿岸与北部地区的发展,1965年通过《加拿大区域发展法》,对在落后地区投资设厂者,3年内免征地方税、公司税、劳工税和各种社会杂税。 2.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落后地区发展。 美国为支持落后地区发展,1933年~1965年颁布一系列法律,对较发达的东北部和五大湖等地区征收较高税收,然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西部和南部经济的发展。日本的转移支付由地方交付税、地方让与税和国库支出金3项构成。日本中央财政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70%,其中40%主要拨给落后地区。德国从1995年起在发达的西部开征了“团结统一税”,专门用于对东部的资金援助和投资开发,同时也刺激资本向欠发达的东部地区流动。 二、制约东北经济发展的财税问题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适应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需要。具体表现为:偏向东南沿海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地区差距,不利于东北吸引国内外投资;以区域优惠为主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滞后,有碍于东北产业结构优化。以减税、免税、降低税率等直接减免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不利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对于以能源、重工业为主,急需投资进行设备更新换代的东北地区而言,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方式,更有利于税收优惠鼓励投资作用的有效发挥。 2.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不利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一方面,我国中央财力不足,转移支付规模过小,影响对东北地区的支持。另一方面,现行“基数法”税收返还制度不利于促进东北经济发展。“基数法”即与全国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速度相关联,在1993年的基数上,按照1:0.3的系数采取无地区差别的增量返还。这种以基数为依据的转移支付方式进一步固化了财政包干体制下形成的财力不均问题,导致“穷者更穷,富者更富”,其症结在于只调整增量不调整存量,难以实现东北等落后地区财力的横向均衡。 三、振兴东北财税优惠政策取向 1.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1)有计划地调整以东南沿海为重心的区域税收优惠模式,加大对经济相对落后的东北地区的税收支持力度,以引导部分资金向东北等落后地区转移。 (2)税收优惠应从区域倾斜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增值税抵免政策,对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实行税收抵免政策。 (3)完善优惠方式,实现税收优惠多元化。对东北地区实施税收优惠应尽量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以及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方式,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利润,减少投资风险。 2.加大对东北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应建立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着重解决大型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不良资产核销问题,解决部分中直企业社会职能移交地方后的财政统一保底问题等。考虑到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比重高,“两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大,尤其是增值税试点后东北财政非常困难的实际,建议国家在税收返还上给予特殊照顾,对每年上划中央的“两税”收入增量,比照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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