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物业税征收情况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世界各国对房地产的课税主要有三种情况,有的国家只征收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有的国家对保有房地产课税,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有的国家对转让房地产的收益课税,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计税依据。就我国而言,我们所说的物业税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  加拿大  加拿大的温哥华,地产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地税(物业税)收入,约占总财政收入的58·4%、而温哥华的地税不是按土地面积征收的,而是按物业的总价值(土地和房屋)分别情况,按不同税率征收,以此抑制贫富差距无限拉大,并通过对贫苦居民的福利补贴来保持社会的基本平衡。  温哥华市政府对物业管理非常严格,对房地产每年评估一次,评估由政府主持,费用也由政府负责。依据评估总价值征收地税,自己居住、自住加出租、商业性等不同用途的地产,而地税也不相同。对自居、退伍军人、65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优惠30%-50%。除此以外,不仅100%收税,对拥有二套住宅的人还以高税率征收。  荷兰  荷兰对房屋课征的税收,一种是地方政府课征的财产税,主要课税对象是房屋。第二种是房屋消费税,对房屋使用者课征。另外,中央政府征收的净值税也包括对房屋征税。  荷兰的财产税属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为数很少的几个税种中最重要的税种。课税对象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某些动产。但主要是房屋,因对许多土地有免税规定。房屋价值由地方政府参照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确定,税率由各地政府自定。  荷兰中央政府征收的净值税,课税对象也包括个人住宅和营业用房。对营业用房有减免规定,在13.1万荷兰盾以下的房屋金额免税,超过13.1万荷兰盾以上的减征40%的税款,减免税额*6不得超过58万荷兰盾。对低收入者以房屋租赁维持生存都给予减税照顾。  荷兰对房屋使用者征收一种房屋消费税。纳税人是房屋消费者或使用者,包括自用房屋和租用房屋的人。计税标准为房屋租金和房屋内使用的家具的价值。税率是比例税率,按家具和房屋租金分别课以不同税率。允许从租金中扣除一定数额,就其余额课税。  荷兰的这种税收制度显得与众不同,它的净值对营业用房有减免,而对个人住宅没有。它的房屋消费税可以说是世界上[*{3}*]的,这种税收政策鼓励业主将住房出租。另外,它还鼓励低收入者出租房屋。  法国  法国采用土地年度税的形式征收不动产税,在这个名目下包括三类房地产税,即“未建成区的地产税”、“建成区土地税”和“住宅税”。  按规定,“未建成区的地产税”由空地的所有者缴纳税金,征税根据是土地的出租价值,其税金减免部分是20%;“建成区土地税”由建筑物(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业主缴纳税金,征税根据是建筑物的出租价值,其租金减免部分是50%;“住宅税”由住宅居住者缴纳税金,但没有减免部分。  在上述三类房地产税中,有两类是由业主缴纳,一类由居住者缴纳,由业主缴纳的两类考虑了业主的成本,因此有减免部分,而由居住者缴纳的一类则没有减免。可见对于出租的房地产来说,其税负是分别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承担的。从其税收政策中,看不出明显的鼓励或不鼓励出租的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