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经合组织在国际税收规则上的差异来源:商务部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WTO规则体系是当今最为规范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它延续了关贸总协定对成员的重要的义务要求的两类非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基本涵盖了国际贸易的相关领域。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现有30个成员国,OECD税收协定范本基本代表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目前以OECD税收协定范本为参照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有1500多个,主要内容是:通过在来源国和居民国分配所得税以减轻双重征税,来源国给予非居民国民待遇以达到非歧视待遇,以协定缔约国间的磋商形式作为非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正是在这三方面,WTO与经合组织存在重大差异。 消除双重征税处理方式不同 经合组织的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通过在来源国和居民国分配税收管辖权来消除或减轻双重征税。按照经合组织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收入来源国对公司营业利润拥有税收优先管辖权,而居民国对投资所得如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拥有优先管辖权,但来源国可按限制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而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则是以“资本输出中立”或“资本输入中立”为原则。在“资本输出中立”原则下,投资者仅仅考虑资本收益率,而不必考虑在国内投资还是到国外投资,消除双重征税的主要方法是抵免法。“资本输出中立”原则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的国际税收制度是建立在对全球所得征税的基础上的,并允许对外国营业所得已纳外国税收进行抵免。在“资本输入中立”原则下,不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取得的资本收益都依相同的税率纳税,消除双重征税的主要方法是免税法。“资本输入中立”原则的典型代表是法国,法国国际税收制度带有“地域管理权”特点,对来自外国已纳税的营业利润予以免税。跨国公司一般倾向于向“资本输入中立”原则的国家投资,因为设在这些国家的跨国企业从外国获得的营业利润可以获得免税。而在“资本输出中立”原则的国家,税收抵免额不一定全部抵消公司就外国营业所得已纳全部税收。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在消除双重征税方式上同时规定了“抵免法”和“免税法”,以供有关国家进行税收协定谈判时自由选择。 而WTO规则允许成员国在出口补贴规则约束下采取措施来消除双重征税。此外,由于服务贸易协定没有将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于所得税问题,这就意味着在如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上,经合组织的规则较为尊重国际税收惯例。 非歧视性原则不同 在经合组织国际税收规则框架下的非歧视原则是建立在国民基础上的,协定禁止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到歧视性待遇。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将“歧视”定义为“在税收负担或有关征管要求上负担更重”。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24条第1款禁止对协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条件下”的税收歧视,但不禁止对非居民投资者的税收歧视。 WTO体系非歧视待遇原则规定,禁止对外国货物、服务和服务供应商有歧视性待遇,其中不仅包括国民待遇原则,还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可见,WTO体系中“非歧视待遇原则”的约束范围比经合组织体系中的更宽泛,因为后者仅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WTO专家小组将非歧视待遇原则放入关贸总协定第三章(国内税收与规定的国民待遇)解释,以确保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章第3款(国民待遇)明确,如果某成员修改了某些规定以致使竞争环境有利于本国服务和服务商,则将被视为给予来自于该成员以外的其他服务和服务商歧视性待遇。 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经合组织国际税收体系要求税收协定缔约双方要努力通过协商来解决税收争议,其协定范本甚至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也可以对为避免本协定未规定的双重征税进行协商”,这就意味着协商内容不限于所得税和财产税。但是,范本对协商程序并无强制性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则协商终究会归于失败。 WTO虽然不是正式的国际贸易法院,但其争端解决机构(DSB)却行使成员间国际贸易争议的司法裁判权,其工作流程是专家组一审,上诉机构二审,争端解决机构最终通过。任何欲阻挠裁决最后通过的国家必须说服其他所有的WTO成员,包括案件中的对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就意味着上诉机构的二审是终审。争端解决机构根据有关协议的授权,终止有关成员的各项减让和各项义务,并可以授权受损害方实施报复措施。可见,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要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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